工商管理毕业论文

工商行政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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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1】

工商行政管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注、关心民生的重要环节,切实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够有效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以及执法权威。

  文章针对工商行政管理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中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 消费者权益 重要性 措施

  一、前言

  在经济社会转型阶段,消费环境非常混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繁发生,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工商行政管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充分的发挥工行政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能,必须采取各种科学和有效的措施,树立服务工商、法治工商以及文明工商的新形象,与时俱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文章针对工商行政管理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商行政管理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始终坚持关注民生大众、以人为本,实现好、发展好以及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不断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便捷性以及及时性,创建科学、完善的消费者维权工作机制,始终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消费者侵权的新问题、新状况进行研究,尽自身最大的努力为消费者排忧解难,这样才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始终坚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资深的重要使命,并不断的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够夯实人民群众信赖工商行政管理的基础。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注、关心民生的重要环节,切实的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能够有效的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社会地位以及执法权威,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执行能力,并增强群众基础。

  三、工商行政管理中加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措施

  (一)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进程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应该在国家工伤总局的带领下,在全国范围开展多样化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不断的扩大消费需求。

  尤其是我国贵州、福建以及其他省市工商局联合创建的“四个平台”、河北省创建的12315视频维权系统等,通过上述途径开展多样化的消费者维权活动,并且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如,2010年,12315行政执法体系总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66余万,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6.5亿元。

  为了加快12315行政执法体系的建设进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执法,在全国各地创建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需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创建12315网络化维权途径,认真的履行12315工作职责,这样不仅能够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保证市场经济秩序。

  总的来说,必须加强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进程,不断的推进12315进农村、进企业、进超市、进商场等,不断的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覆盖棉结,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诉途径,然后快速、有效的解决消费矛盾或者纠纷,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发展。

  (二)创新工作方式

  “维权”、“打假”是工商行政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工作,由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途径、方式不断的增加,这就要求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时,必须不断的探索和创新新路子、信访室,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消费特点,创建符合当地事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模式,不断的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转变工作作风,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对消费者关心的疑难问题、热点话题,热忱的为广大消费者排忧解难,帮助消费者解决最实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充分的利用高新技术,通过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最新科技成果,能够有效的提高“维权”、“打假”工作效率,例如,将知名企业的商品真伪识别方法等信息发布在互联网上,这样能够帮助消费者快速的了解识别商品真伪的方法,这样还能够有效的提高工作进度,同时,阿辉应该促进工商职能部门、消费者以及经营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实现远程举报、资源共享以及打假和维权;

  其三,工商总局、市局还可以将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在网络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主动的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申请,并有的放矢的进行打击严惩,不断的提高执法力度。

  (三)提高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力度,重点围绕装饰装修、美容美发以及餐饮服务等领域,不断的增强对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检查和执法力度,同时和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不断的对家电维修、商业零售等行业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增强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综合应用各种监管执法手段,不断的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和教育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采用多样化的宣传和教育方式,强化消费者维权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例如,召开引导和教育消费活动的经验交流会、现场会等,这样既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又能够充分发挥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顺利的开展。

  参考文献:

  [1]陈达端.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老年人消费权益保障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6,(2):124

  [2]寻舫.我国农村居民公共消费现状及改善对策田.商业时代,2012,(13):12-13

  [3]张严方.工商行政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3):29-31

  工商行政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2】

  当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便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世界主要商品市场由卖方市场进入买方市场,从以经营者利益为重心转到以消费者权益为重心,消费者保护运动蓬勃发展并日益国际化。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职责。

  从工商行政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宏观关系上来讲,针对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是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自由与公正价值得到有效落实的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而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得到有效维持,又深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群众基础,强化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

  一、市场规制和工商业管理是消费者保护肇始的根源

  消费者运动最初发端于美国,美国的消费者保护开始于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消费者运动的首个高潮发生于19世纪最后二三十年至20世纪最初十几年间,当时西方资本主义正处于产业革命之后。

  产业革命中的科学技术进步对社会的影响还主要体现在生产和运输领域。

  消费者运动的这次高潮正是对产业革命在上述领域所带来的初步后果的回应。

  从消费者福利和消费者权利观念的形成历史看。

  当时消费者运动的主要关注点是市场竞争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其中市场竞争规制是引发消费者保护运动的主要力量。

  因为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角度看,无论是在卡特尔垄断状态还是在混乱无序的竞争状态,公司和企业都无法生存,因此都是不可忍受的,这就使在市场中保持“适度的”竞争成为产业革命之后美国政府的要务。

  而托拉斯的形成显然对于市场竞争具有消极后果,于是政府不得不加以干预,从而形成了政府的“反托拉斯运动”。

  1877年,规制铁路工业的州际商业委员会建立,开创了美国建立独立规制机构的先例:1890年,国会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声明托拉斯和其他形式的垄断为非法:1914年,建立了专门规制不公平竞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

  “反托拉斯运动”目的在于维护市场中的有序竞争,维持资本主义经济的顺利发展,但消费者显然能够从中受益。

  虽然当时致力于维护适度竞争秩序的人并没有明确认识到规制竞争与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关系,但现在众所公认的是,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消费者是政府规制竞争的最终受益人,消费者的选择权也只有通过竞争法才能得到最根本和最起码的实现。

  事实上,在此期间建立的以规制竞争为使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后来也确实承担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保护职责,成为美国政府中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之一。

  中国的消费者保护同样也经历了一个由隐性保护到显性保护的过程。

  早期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工商管理监督职责的同时,事实上已担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任务,但法律上并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如1982年,国务院在所属部、委、局的机构改革中,规定国家工商局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令,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对工商企业实行经济监督,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生产,活跃流通,保护国家计划的实现。”这也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任务。

  其间就没有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1991年4月2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3条规定:“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也未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纳入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务。

  但到了200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该文件规定的国家工商总局的主要职责的第(四)项便是: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保护是工商局的重要职责。

  总之,中国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一直以来承担着维持市场竞争秩序、进行工商业秩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多项职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能也是随着消费者权利观念的兴起以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持和进化过程逐步发展起来的。

  二、实现消费者的自由与公正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本目标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以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为标志,其历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观念主导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

  自由过度导致市场的无序,市场本能通过自身调节作用解决的问题已无法解决,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成为市场的顽疾。

  社会强烈呼唤政府的干预与调节。

  以调节经济、规制市场为基本手段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

  而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的首要职责便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落实中国经济法自是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更进一步来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根本目标在于,维护市场的自由公正竞争,进而保护在市场交易能力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个体一方的利益,实现消费者的真正自由和公正交易。

  从法律规范的层面上来讲,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正说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层面上限制了自由,但这种限制自由的机理在于欲实现全社会所有商事个体的最大自由。

  商事个体以自利为基本理性,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自由。

  但却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其他个体尤其是消费者个体的自由,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而这种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

  因此,法律与政府有必要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经济法利用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干预与调控经济,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运行。

  因此,在规制市场秩序时,对个体的限制,即排除不正当竞争、规制垄断、打击商业欺诈等行为,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总体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现实自由价值。

  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是对自由的真正超越与实现。

  经济法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

  归根结底,经济法和消法所充当的角色绝不是在扼杀自由,代表政府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干预市场的目的也是在最终意义上实现真正自由。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的群众根基

  世界各国的执政党和政府有一个共同的信条。

  那就是:都要为巩固其执政地位而扩大自己的社会基础,都要通过解决社会问题显示自己的能力,都要通过对政治权力的有效控制实现对社会发展的调控和引导。

  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和作为人民代言人的政府,其执政基础首先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是其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

  加强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建设决不仅仅是为执政而执政,而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民执政,为更好地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执政。

  作为一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和人民政府,只有正确看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始终以人民的事业为重,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只有坚持与人民群众心连心,始终把人民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才能做到情为民所系:只有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真心为人民做实事、做好事,才能做到利为民所谋。

  在事关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在事关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根本原则上,党和政府都必须旗帜鲜明,不能含糊。

  一个执政党如此,一个政府及其执法部门也当然应该如此,本文所研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当然应该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人民群众满意和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后。

  才能更好的加强工商局的群众基础和执行能力。

  具体说来。

  消费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

  只有不断提高消费维权的及时性、便捷性,建立健全高效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认真研究消费侵权新情况、新问题。

  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

  真心真情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工商行政管理才能获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支持。

  要坚持把消费维权作为重要使命,以高水平的维权夯实群众信赖支持工商行政管理的根基。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机关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机关的社会地位才能提高,执法权威才能树立。

  以内蒙古为例。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机关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在偏远的牧区设立了流动工商所。

  这些流动工商所“流动”到哪里就维权到哪里,使偏远地区农牧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保护。

  “内蒙古流动工商所”受到社会普遍的赞扬。

  人们亲切地称之为“马背上的工商所”。

  这大大提高了工商机关的权威,增强了其群众基础和执行能力。

  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路径选择

  1.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

  在国家工商总局的领导下,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活动,引导扩大消费需求。

  全系统共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66.05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1亿元。

  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8.93万件,案值11.01亿元。

  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8.73万件,案值6.69亿元。

  上海、福建、贵州等省市工商局“四个平台”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江苏大力推进了放心消费区域创建工作。

  河北在全省100家商场建立12315视频维权系统,在线现场调解纠纷。

  湖北开展了“优化消费环境、服务扩大内需”维权执法主题活动,解决了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杭州推行了消费仲裁庭、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调诉机制。

  可见,12315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有了很大的进步。

  当然,它还有提高的余地。

  建议地级以上城市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实行市局、分(县)局、工商所三级执法,搞好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其他执法机构和与政府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12315”工作计算机网络。

  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健全“12315”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或确定一支“12315”工作执法队伍。

  认真履行12315工作职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一定要加快推进12315行政执法体系信息化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进程,在扩大覆盖面、推进规范化建设和提升水平上下功夫。

  继续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农村,进一步扩大社会消费维权网络覆盖面,方便广大消费者就近投诉,及时有效地调解消费纠纷,把消费矛盾和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一是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

  大力推进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制度改革和创新。

  对商品质量入市、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家电下乡”等市场专项整治。

  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市场监管力度。

  依法严厉打击以“家电下乡”和“以旧换新”名义销售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家电商品市场秩序。

  积极促进扩大居民消费需求。

  三是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突出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手机、儿童玩具等重点商品。

  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3.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力度。

  围绕餐饮服务、美容美发、装饰装修等领域,进一步加大服务领域消费维权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规范商业零售、家电维修等行业经营行为,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工作协作和信息通报。

  综合运用监管执法手段,积极推进行业示范合同文本。

  进一步规范服务领域经营行为。

  4.积极开展消费维权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活动,倡导科学、健康、文明消费。

  适时召开消费教育和引导活动的现场会和经验交流会,充分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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