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打发票的管理规定

规定 时间:2017-09-27 阅读: 我要投稿

  机打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局的有关规定,现印制及使用机打发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发票领用的管理

  1. 公司所属各门店使用的发票,均由公司财务部根据税务局对发票的管理规定,统一印制和购买,实行统一管理。

  2. 各门店使用的发票,由门店店长或店长指定的专人统一到财务部领取。

  3. 财务部和各门店均设“发票使用登记本”,领取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4. 发票只限在本部门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向外转借、转售。

  二、 发票开具的管理

  1. 发票项目开具齐全、购货人为全名或全称,一式三联打印不得缺联,开具日期顺序,并加盖公司指定的专用章。

  2. 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顺序上交财务部。

  3. 客户需退货时,应持原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并将原发票附在红字发票存根后。

  4. 已开具的发票及时交与财务部验旧发新,如发现未按规定开具及管理发票等问题,将严格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 发票的保管

  1. 各门店用完的发票第一联存根,在交财务部核对前,按发票的顺

  序号整理好,并附作废发票的张数及号码。财务部检查领用数量是否相符,是否缺号,是否按规定开据发票,如发现问题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及门店经理的责任。

  2. 发票第三联记账联作为销售凭据随门店当月销售汇总表自行留存,不得丢失。开发票则不开小票,当日开发票金额加开小票金额等于当日销售额。

  3. 设专人负责管理发票,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包括发票登记本),上交存根联到财务部保存七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销毁。 本制度自本日起开始执行。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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