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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该怎么签

时间:2022-10-05 22:07:4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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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应该怎么签

  合同应该怎么签?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合同应该怎么签~

合同应该怎么签

  如何签订合同

  签合同的三个注意点:

  一、与“谁”签订合同?

  二、签订怎样的合同?

  三、怎样执行合同?

  与“谁”签订合同

  如果所有的交易都是即时完成的交易,了解交易对象是谁,他是否有信用,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就不是特别重要了。

  审查合同对象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包括:

  1、验证对方营业执照,现在各个地区的工商局都开通多了网上查询的服务可以上网验证营业执照的真伪。

  2、查询对方公司详细工商登记档案,相对与验证营业执照而言,这种方法可以更全面的了解对方公司,如,营业执照上不能反映的各种变更记录,股东所持股份的详细情况,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情况等。

  查询对方公司工商登记档案需律师。

  3、合同印章审查,公司常用的印章种类有公章(有人称行政章)、合同专用章、投标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

  不少人搞不清这些公章的效力如何,他们之间有怎样的联系和区别?

  区分公司印章的功用,只需记住以下原则即可:公章可以代表公司的任何意志,其他公司印章仅仅代表公司意志的某一个方面,换句话说:公章的权能可以分配给其他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可以代替公章,投标专用章在公司投标时可以代替公章(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公司印章使用的当然要慎重,签订合同时若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授权代表签名仅有公章,合同仍然可以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生效要件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才能生效。

  在合同上签章表明合同主体对合同的认可,签章一定要和合同文字描述的主体相同,这个一般不会犯错,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签章的最好是公章,其次是合同章,除去特殊的几类合同外,如劳动合同可以用人事部部门章,对账确认书可以用财务部门章。

  不可以用部门章签订合同。

  实质审查主要是指到对方公司实地考察,在中国,连法院判决书都有假的,重大合同即使形式审查都没有问题,实质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员来说,实质审查实际上经常进行。

  签订怎样的合同

  合同形式

  书面、口头、其他方式(主要是行为)

  公司所有的合同都应是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方式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既然传真件也是合同,为什么现实中的合同大多数是采用合同书形式,而不采用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是因为在证据法上,不同的合同形式证明力不同,口头合同除非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其存在本身就成问题,传真件及电子文件由于难以证明真伪,其证明效力小于合同书。

  合同包括;主合同、附件、变更书、承诺书、定货单等各种文件。

  这些文件如果有矛盾以谁为准,如果在主合同中或其他文件中约定合同文件的效力,遵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时间先后确定效力,“ 文件的签署时间越后,效力越大”。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好合同的评价标准(中立基础上的)

  1、合法

  这是评估合同好坏的最基本前提。

  合同目的、合同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和权利义务等合同内容均不得违法我国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不具合法性的合同,如同建立在沙滩上的大厦,根基崩溃,其苦心建立的合同体系也会轰然倒下。

  2、双方权利义务均衡

  交易中没有绝对公平的条款,只有相对平衡的利益。

  因为商业交易的本质,就是商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使自己的利益相对最大化,所以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上,肯定有相对不公平之处,一方是否接受这些条款,重点不在于考虑法律上是否公平,而是在商业上能否达到利益平衡。

  3、双方主要权利义务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

  4、对方所有义务应有向对应的违约责任

  格式合同的使用

  格式合同就是采用或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格式合同也称合同模板、合同范本、制式合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定义了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典型的格式合同法定条款完备,签订合同的方式就是填空。

  格式合同有利于加快合同谈判进程,节省合同主体交易成本,降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法律风险,因而被广泛使用于各行各业中。

  可以说当今社会中一个人一生中签订最多,最重要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如电信合同,保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绝大部分的劳动合同等。

  因此,了解一些与签订格式合同有关的常识十分必要。

  1、签订格式合同不能留有空白或空格

  歌德虽然以他文学作品(如《少年维特的烦恼》)而闻名于世,但他是学法律的出身的,也做过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那个时候在德国做律师如同现在中国的许多律师一样很郁闷,比不上做文学青年洒脱吧,他转行了。

  歌德出名后,当他的粉丝请他在空白信签上签名时,他总是将签名签在信签的左上角,因为他担心有人在他的签名之上写上债务承担书,看来歌德还保留了法律人的一些特征。

  留有空白或空格的已签字或盖章后的合同书递交给对方就等于授权对方在空白处任意填写的权利。

  具有法律效果的授权不仅仅只有书面授权这一种,还可以用行为授权。

  如将公章交给业务员就是一个典型的行为授权,拥有公章的业务员对外就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

  我们公司制定的合同模板一般可以认为是格式合同的一种(出现纠纷时我们当然会否认,并且会陈述一些有说服力的理由),主要签订方式就是填空,公司不少业务员签订合同时经常留有空格,且将盖好公章且留有空白的合同书交给客户,这里就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另一种较好的解决方式是让对方先盖章,然后我们做最后审核、盖章。

  2、明晓格式合同解释原则,并加以利用

  塞尔苏斯说“法律是公允和善良之术”。

  格式合同的制定者一定会想方设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不可避免要限制对方权利,合同法为了纠正格式合同的弊端,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的两个基本原则: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中国文字含义丰富,对合同中关键字句常有多种解读,依据合同法,我们可理直气壮的对格式合同做出对自己有利而不利于提供者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