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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实习报告范文

  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5月12日,按照学院的安排,我们被分配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这是我们在大学阶段的最后一门课程了。我具体的实习部门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大约两个月的实习时间里,在和中院的法官相处的过程中,使我对法官、法院有了一些粗浅的看法。现在写出来,就作为我的实习报告吧!

  一、有关法官

  在中国历史上,法官是没有地位的。史书曾经有过这样的记载,孔夫子一生以当法官为耻,据说,孔子曾当过几十天的法官,但他从来不把这个作为他的一个正式经历,因为在儒家的观念里,法官的存在意味着这个社会有冲突、不和谐,不是一个理想的状态。但在实行法治的今天的中国,法官已成为人民羡慕的一个职业。

  孔子(公元前551年──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鲁国人。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国王。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以法律为职业,其职业特性同医生一样,法官的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包括生命。所以法官除了要求有高超的职业技能外,还要求有职业道德。法官要真正的把当事人的事情看作就像是自己的事情一样,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当好“法律的奴仆”。在昆明中院的大厅电子屏幕上,经常会闪现这样一句话:“法律是科学,法律是艺术。”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国王,那他(她)就应该努力成为一位法律艺术家。这是理想中的法官。但现实中的法官其素质何谓是良莠不齐。在实习期间,我有机会接触到包括昆明中院的法官在内的许多法官撰写的判决书。说实话,中级法院的法官所作的判决书质量要好一些,基层法院法官的判决书质量有些就不敢恭维了。有的判决书让你看了真的会以为这不是法官写的,而是没有学过法律的法盲写的。在这些判决书里,除了有最低级的笔误以外,还有一些也是最不可饶恕的适用、解释法律上的错误。在我看到的一份“民事判决书”里,在判决结果里竟然出现了“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这样低级的错误。这位法官竟然把本该用“裁定”进行裁判的事项用“判决”来裁判,还不知羞耻的列在了判决结果的第一项。我还看到过两份判决书,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这两个案件是相互有联系的,用法官们的话讲就是所谓“套案”),其中的审判员和书记员是交叉来做的,即第一个案件的审判员是第二个案件的书记员,而第二个案件的书记员则成了第一个案件的审判员。我真想不通:还有这样做法官的?!他们视法律为儿戏,他们在玩弄神圣的法律。法官都是成这样了,中国的法治还有未来吗?我不清楚。

  悲哀啊,中国法官!悲哀啊,中国法治!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but has been experience.)对于法官来讲,经验也许是最重要的了。有些法官就是一本让你百读不厌的法律教科书,他(她)们就够我们这些后生读好一阵子了。当然法官也是人,加上法律语言的概括性和模糊性,法官们对法律的理解也就会有错误的时候。在中院的时候曾旁听了法官老师们的几次合议庭合议。有一次是合议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女性,已离婚)要求平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案件,法官老师们认为根据最高法院一个关于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个人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用于分配的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认为法官老师们这样理解是不合理的。“用于分配的具体数额”是指用于分配的补偿款的总额,而不是指已分到或拟分到个人手里的数额。老师们的理解我认为是不对的。全国已经有好多这样的案例。法官重要的是经验,但单凭法官的经验并不能正确合理的解决一切问题,还需要立法机关立法技术的提高。

  在中院实习期间,正值最高人民法院评选“全国法官十杰”。评选结果公布在《人民法院报》上,我看了一下,“十杰”中有“七杰”是女法官,再联系到媒体宣传的法官先进典型如宋鱼水、金桂兰等都是女性,昆明中院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是女性,我就非常纳闷:为什么在这些先进中会有如此之多的女性?难道女性更适合当法官?当然我这不是性别歧视。在昆明中院实习一段时间后,我似乎找到了问题的答案。在我实习的办公室都是女法官,我亲身体会了她们接待当事人、主持当事人调解等与当事人打交道的各种过程。我发现他们有一种天生的亲和力,会使当事人觉得原来法律、法官并不是冷冰冰的,法律也会是温柔的。所以我得出结论:女性也许会更适合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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