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论文

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时间:2021-02-05 09:30:28 经济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摘 要: 随着软法研究在国内的兴起,众多经济法学者开始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软法现象,包括经济领域软法兴起的背景、理论基础、特征、渊源和运行。

  此外,尚有不少学者将软法理论“嵌入”各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洞察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梳理出一系列丰硕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国际经济、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三领域。

  同时,软法研究者自身也注意检讨软法现象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并寻求完善软法的合理路径,最大限度发挥软法的效用。

  由此,国内从事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学者,要随时关注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力求“竭泽而渔”,盘点国内外软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消化,认真总结国内外经济软法理论的研究状况,以先进的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为指导展开研究,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经济领域;软法;经济法

  软法概念肇始于国际法,国外研究迅速开展,而国内相关研究起步较晚,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12月成立,同年12月15日,罗豪才在《法制日报》发表的《公域之治中的软法》系最早在公共治理背景下研究软法的文献之一。

  自此,国内关于软法的研究在质疑、反对甚至抵制声中逐步开展起来。

  关于软法的概念,国内学者频繁引用法国学者《欧洲法律杂志》主编弗朗西斯·施尼德(Francis Snyder)的定义:“软法是原则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却具有实际效果的行为规范”[1]198 。

  此定义清晰,而国内学者中罗豪才对软法的界说同样被国内学者广泛引用,他认为:“‘软法’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

  [2]49就研究进路而言,一方面,部分学者致力于构建一套比较完整的软法理论和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部分学者侧重于运用现有的软法理论成果,从领域、部门、专题软法现象的角度展开研究。

  内容涉及技术标准、村规民约、公共政策、裁量基准、自治章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这两方面的研究交相辉映,较好的实现了理论与实践、问题与主义、规范与实证的结合[3]350。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公共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加快转型期软法现象大量涌现的背景下,经济法学者不应坐视不理或漠然处之,理应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研究中来,而实际上众多经济法学者也确实关注到了经济管理关系的公共治理,他们以敏锐的眼光、开阔的视野观察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结合软法基本理论,从经济法角度展开研究,试图把握经济领域软法这一似新实旧的法律现象的规律。

  笔者试图通过CNKI、读秀学术搜索平台等搜罗2005年以来所有研究经济领域软法这一法律现象的论文、文集、硕博士论文,盘点当前国内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状况,梳理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进路,查找研究的亮点及存在不足,对未来的研究进行展望,力求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借鉴。

  一、经济领域软法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经济领域软法兴起的背景

  1.对实际存在的社会法现象的回应。

  经济领域软法的兴起首先是由于对现实社会经济生活存在的众多传统经济法学无法统摄的经济法律现象的回应。

  朱国华、倪天伶主张“存在即合理”,他从国内外两个方面阐述经济领域软法产生的原因:(1)国际层面。

  宣言性文件,如《发展权利宣言》;国际经济惯例,国际商会主持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由跨政府组织形成的非国际条约性质的协议如巴塞尔协议;同时,国际上各种NGO(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国际经济标准和规则如国家标准化组织ISO的认证体系;2000年里斯本高峰会议之后,欧盟开始采用开放协调机制(OMC)协调欧洲国家行动。

  (2)国内层面。

  NGO在改革开放以来发展迅猛,其制定规范的权限呈现扩大的趋势,如律师协会。

  经济法学者必须对于这种实际存在的社会法现象作出必要的回应[4]295,296。

  并率先提出“经济软法”的概念。

  程信和也认为,“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则其实大量存在,它们实际上支配着许多领域的活动。

  比如,公共政策、行业规约、公司章程、专业标准、交易习惯、国际宣言等[5]89。

  2.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契合性。

  张永忠撰文讨论了公共治理之道与经济法现象的变迁之间的关系,他强调,和谐社会构建呼唤公共治理这一新型社会经济管理模式,而公共治理与经济法具有一致性:历史使命的耦合;本质特性的契合;经济法是公共治理的重要制度形式。

  因此必须从公共治理的视角出发研究经济法的本质,而在经济法学界己有初步探索,并形成了“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291。

  由此,他构建了我国经济法治现象变迁的公共治理解释框架:多中心治道促进经济法主体制度的变迁;认同和互动参与基础上的治理推动经济法治过程的民主化;治理方式、机制的多样呼唤经济法的软硬兼施,而这又体现了公共治理与经济法的共有价值:公平、发展、安全[7]。

  程信和也认为,在公共治理主导的的框架下,社会规范的多样性日益显现,经济领域的硬法机制必将走向成熟,软法机制必将脱颖而出,它们分别和共同大显身手[8]。

  (二) 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基础

  为了使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有法治理性的指引,有学者注意从经典著作、经典论述中寻求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支撑,以使经济领域软法获取深广的理论语境。

  1.社会中间层的出现与公私法融合。

  朱国华文中引用了黑格尔与李昌麒的论述,论证了“经济软法”概念提出的必要性。

  黑格尔曾对社会结构作过“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划分,在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中,他高度认可同业公会的社会价值,他指出,同业公会“是构成国家的基于市民社会的第二个伦理来源”[9]251。

  李昌麒教授指出“市场—社会中间层一政府”三元框架范式,他认为“当我们面对市场失灵时,我们首先想到的不应当再是政府能做什么,而是行业协会可以做什么;我们对市场失灵的思路就不再是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两步走的思路,而应当是市场失灵—行业自治—政府干预的三部曲。”[10]157

  因此,朱国华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实际在缩小,法律的制定权和实施权由国家向社会复归的过程中,“第三条”道路存在且必须存在,这条路由第三部门——行业协会来引领。

  同样,“公法私有化”与“私法公有化”互趋运动中也诞生出新的法律关系主体——行业协会等社会中间层。

  行业协会行使权力制定各种软法律,如行业标准、公共政策以及自律规范的行为,正是软法最重要的渊源。

  2.传统法概念的突破。

  软法是不是法?这涉及到传统法概念的突破。

  汤道路认为,如果我们能够跳出对法的理解上的国家意志中心主义和国家司法中心主义,那么软法即可以融入到法的大范畴中去,他引用了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评价:“即使一个拥有大量立法权力的现代国家,也不可能制定出有关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的法律。

  政府法律仍留下了大量的真空领域,而这此领域必须或能够通过行使私性或准私性的立法权力予以填补”,博登海默教授的评价为我们理解软法机制提供了更广阔的思辨视角[11]。

  程信和认为,西方学者法社会学学派埃利希提出的相对于“国家法”的“活法”(living law),庞德主张的相对于“书本上的法”的“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理论,虽然潜在着使“法”泛化的倾向,大大超出软法的范畴,但其关注现实生活、主张法应该随社会发展而变化的思想颇有见地,对理解软法现象不无启迪。

  此外,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论述“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中指出的“基本的东西最管用”也分别被朱国华、程信和两位学者引用论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担负着协调功能的软法这些“管用”的规则,其真理性正在不断地经受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地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谢小弓谈及软法、经济法和自然法在理论界的相似命运,启发理论界探求三者存在的某种契合以及在自然法学说发展与流变过程中找到理论上的立足点[12]。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渊源和运行

  1.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

  朱国华结合软法的特征将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形成主体的多元性;形成程序的开放性;载体形态的多样性;规范结构的随意性;效力位阶不明显;机构化或组织化;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救济方式的非司法中心主义。

  程信和认为,经济领域方面的软法指国家法之外的,与国家法类似具有规范性、公共性、权力(权利)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任何规则都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特征要素。

  基于其提出的“经济软法”的概念与特征,朱国华还辨析了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经济法之间的互依到补互转互推的关系。

  他认为,当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出现矛盾、冲突时,应当坚持硬法优位原则,软法不能与硬法以及宪法相抵触。

  但他不赞同某些公法学者“硬法为主,软法为辅”的结论。

  他认为在软法可以胜任的领域,硬法应当尽量让软法去发挥其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程信和也对比了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的异同,关于两者差异性或特殊性,他认为硬法呈刚性,软法呈柔性,硬法的惩罚功能超过软法,软法的协同功能胜于硬法,这是功能、效力方面的最大区别。

  2.经济领域软法的渊源。

  朱国华将行业标准、公共政策、自律规范、弹性法条、交易合同、集体合同列为“经济软法”的渊源。

  而程信和将其拓展为国家法之外的属于公共政策的`正式规范、次国家法的民间社会自治规则、专业标准、交易习惯(前四为国内层面)、超国家法的国际非正式规范(国际层面),将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拓展到国际层面。

  3.经济领域软法的运行。

  这方面的研究还相当薄弱。

  法的运行当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而经济领域软法之运行方面的研究远远没有展开,但有学者作出了相关的初步思考。

  程信和关注了经济领域方面的软法的生成与实施,关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生成方式有自然生成与机构创制两种,且应当符合两个前提:一是它要符合以宪法为代表的硬法的基本精神。

  二是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他还结合自律与他律原理阐明经济领域的软法的实施的机制有三种:民间机制,官方机制,介于民间与官方之间的机制,亦可称为半官方机制。

  由于软法的“非司法中心主义”,所以软法的实施依赖“谴责——丢面子”带来的“出局”压力来实施,违反软法的人必须承担“出局”的责任后果。

  关于违反软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谭砚认为我国经济金融领域出现的行政“软法”,对传统的法律责任模式提出了挑战。

  他从实证的角度研究了各类经济金融行政“软法”的法律责任模式,强调了设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分析规定的法律责任现状和问题,并对合理设定法律责任提出建议,为经济领域软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其实证的研究角度也提供重要的研究进路的探索[13]。

  亦有学者将行业协会典型的“专业不名誉责任或制裁”囊括进了经济法特有的责任种类中,由此提高经济领域软法的约束力[14]65。

  此外,两位硕士研究生杨立春、曾明在不同时间分别撰写毕业论文研究经济领域的软法,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

  杨立春自经济法与软法的契合关系入手,放眼国内外,结合具体例证,针对经济法的划分进行软法的逐个嵌入,分析了软法对经济法的作用,最终得出“经济法应该软硬兼施,集合二者的共同点实现经济法的目标”的结论[15]。

  曾明基于对传统法概念的检讨及法视野的拓新,分析了经济法视域中软法规范的概念、特征、表现形式、存在原因,辩证地阐述了其正负效应,并针对性提出改善措施,其中特别提及软法规范的可司法化问题[16]。

  硕士研究生邓小梅梳理了经济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以及软、硬法之间的关系,针对经济领域软法运行的障碍存在的经济领域软法机制(制定机制、制裁机制、监督机制)及运行环境(硬法的引导辅助、社会组织作用、政府支持)存在的障碍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17]之后,就读博士研究生的她就软法的运行提出了新的观点:软法的运行具有协同性,软法的运行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由民间与官方合作实施,硬法与软法协同运行[18]。

  二、若干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研究

  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将软法理论“嵌入”各类社会经济生活中,洞察具体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梳理出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国际经济、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三领域的成果最为丰硕。

  (一)国际经济领域

  正因为软法肇始于国际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研究也数国际经济方面的软法研究最为厚实。

  徐崇利的研究相对深入,他连续撰文从不同角度论述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现象。

  关于“跨国经济法”范式,他认为基于“全球治理理论”,非国家行为体成为了另类跨国经济法律渊源(跨国经济领域软法)的立法主体,治理的法律手段应软硬兼施,而此种现象无法归类入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范畴,因此,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存在为“跨国经济法”范式的引入注入了一种独立的理由[19]。

  关于跨国经济立法模式,徐崇利认为,经济全球化趋势对国际经济领域法律制度的创制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而以“各国共同同意”为基础的传统立法模式严重制约着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的供给。

  为缓解这种供需之间的张力,应以“全球治理”理论为基础,在“国际公法”仍居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将部分国际经济立法权让渡给有关政府间组织、政府下属的经济管理职能部门、非政府组织、跨国商业组织等非国家行为体,由它们来制订相应的国际经济“软法”,藉此将形成一种“跨国经济立法’的新模式[20]。

  关于跨政府组织网络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徐崇利认为,近现代,在各国国内,随着经济事务的日益复杂多变,中央立法机关己无力包揽所有的经济立法工作。

  于是,各国便普遍以授权立法的方式,将非基础性的经济立法事务交由行政部门完成。

  同样,在跨国层面,随着全球经济问题的不断增加,仅仅由各国外交代表等通过传统的正规途径共同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已越来越呈独力难举之势。

  鉴于此,在全球治理理念的主导下,各国政府下属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开始不断地组成跨政府组织网络(transgovern

  mental networks),开展辅助性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其所制定的虽为“软法”却有“硬效果”,构成一种值得关注的特殊国际经济法律渊源[21]。

  王海峰在文中阐释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产生的缘由——软法所具有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不可比拟的优势;辨析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与国际软法在制定主体、制定方式、规制领域、实施方式等方面的不同;罗列出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表现形式:现代商人法、跨政府组织网络制定的国际经济领域软法、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或规则。

  作者还特别地梳理了国际软实力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创设之间的关系,即各国软实力的博弈主导了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形成。

  作者还结合中国软实力的提升与“缺位”,倡导中国必须全方位构筑和提升软实力,在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的创设过程发挥积极作用。

  其关于中国国际软实力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创设之间的关系研究颇有价值[22]。

  此外,有学者在国际经济领域的消费者软法保护及食品安全的软法规制展开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前者如,陆寰放眼国际,以软法在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的作用为背景,结合消费者保护问题重新定义软法的概念,分析了软法之于供应商、消费者的益处及存在问题:供应商的适用范围有限,消费者无法真正参与,缺乏公信力等,并进一步分析了软法所处的困境,认为软法自身的缺陷无法单靠自身的力量来弥补

  对此,作者主张从自身完善、外部干预、传统法律的引导和调控三个方面来应对,并主张应当借鉴欧盟消费者保护的软法规范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来提高我国的消费者保护的水平[23]449457。

  在此基础上,杜志华、陆寰撰文以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为线索,分别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软法的制定、执行、适用和监督环节不同于传统法律规范的特点,指出应从完善软法规范和加强外部力量干预两方面入手来提高软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24]。

  关于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软法研究,韩永红关注了食品安全的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现象。

  他认为,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国际软法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法与国际政治需求之间的内在矛盾。

  从国际软法的概念入手,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的软法主要表现为跨政府治理网络中的国际软法和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软法。

  这些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具有实际效力的国际软法在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发挥着独特的补充和辅助功能,理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作者呼吁作为民族国家,我国应重视食品安全国际法律规制中软法的认别、研究和利用。

  对于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发布的软法,我国应将其作为完善国内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国内食品标准体系的重要参考,同时致力于提升对食品安全相关国际组织的参与能力,争取将我国的要求和主张“写进国际软法”。

  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参考与借鉴[25]。

  (二)宏观调控领域

  1.宏观经济领域。

  有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在宏观调控领域,应当直面软法,重视其重要功能,并试图从宏观上构建相关的经济治理模式。

  曾明、陈乃新从宏观调控的一般理论出发,首先通过对规划的规范性、普适性、程序性等法的表现形式,认定规划的软法属性,再通过对规划的调整对象细化、整体增量利益的维护、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一一相契合的角度,论证规划的经济法属性。

  并把软法硬法化作为规划法治化的重要保障[26]150156。

  官欣荣力图跳出思维定势,围绕优化“泛珠”资本市场生态环境,对泛珠区域软法问题加以探讨,在分析了软法调整具有三大优越性(泛珠“软法”的构建有利于节约法治成本,使其效益最大化;“软法”的构建具有高度的民主协商性,更能促进泛珠资本市场分工、合作;区域软法构建。

  对于正式地方立法(硬法)而言,具有重要创新性、试验性价值)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泛珠"区域软法的一些设想(确立一个泛珠区域软法构建的指导理念:消除不当的行政干预;建立泛珠区域内的软法实施机构:成立泛珠立法协调委员会、组织专设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泛珠资本市场的发展;注重健全区域内资本市场各个领域的自律性软法规制)[27]。

  王晓杰、蓝光喜认为在管理行政向给付行政时代转变过程中,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之治,软法是实现善治的主要手段,软法治理则是给付行政时代主要的治理模式。

  作者通过对浙江发展个私经济的经验透视得出软法是硬法的先导的结论,而“浙江经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政府以行政软法治理民营经济,其软法治理的特点为:双向共生、开放协商的生成机制;崇尚引导激励自律;开放协商协调机制下的软约束力[28]。

  2.金融领域。

  张燕、杜国宏、吴正刚认为,社会中间层中的行业协会的治理就是我们所认为的“软法”之治,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管理运行就是软法机制的运行,这样一个过程不仅仅体现为其规章与章程的作用,它是一个系统的过程运动,在运动中体现软法的价值。

  软法的内容即主要在于调整民间金融共同体成员内部的各种关系。

  农村民间金融”软法“之治纵向来说可从三个方面:微观(金融市场主体)、中观(行业协会)、宏观层(国家政策)进行分析。

  作者也谈及了软法的归宿,即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吸收民间规则与习惯、行业协会的规章和公共政策的优点来制定出规范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等软法规范,等时机一旦成熟,被国家立法机关采纳从而上升为硬法[29]。

  在此基础上,张燕、庞标丹又阐述了农村民间借贷与软法的契合,将软法的规范与引导作为农村民间借贷的理性回归,提出了软法规范与引导的设想[30]。

  对于通货膨胀的治理与金融风险的应对,彭清燕认为通货膨胀治理对策的基本属性,完全可定位于软法,他分析了通货膨胀治理对策中软法的补充、回应、制约功能,主张软硬并举,构建一种更为合理的治理通货膨胀的法治治理结构[31]。

  邹越、黄诗霖强调一种更加有效的监管机制: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国家与社会组织协同监管。

  要加强软硬法之间、软法之间的协同作用,特别地,作者提出加大半官方机构制定和实施的软法的数量。

  关于软法约束力方面,主要靠“谴责——丢面子”带来的“出局”压力来实施,违反软法的人必须承担“出局”的责任后果,从此角度来看,软法并不软,当然,作者也指出,面对没有竞争的行业来说,此种约束力相当小[32]。

  (三)市场规制领域

  1.企业社会责任方面。

  汤道路通过探究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的社会文化根源发现,其本质上是一种企业道德伦理责任,硬法只能有限度地强制推进其中最基础的部分内容,其他内容更适合软法机制推进,因为CSR的这种道德伦理性本质特征与软法机制的“非国家权力中心主义,非司法中心主义,强调多元、参与、合作、理性与激励”的特征具有本质上的内在契合性。

  作者主张的政府一企业合作机制是CSR软法与硬法体系之间沟通的重要渠道,对于国家权力保障、推进和控制CSR的正确进程意义重大。

  通过分析,作者得出结论:承认并重视软法机制,立足国内法治与文化的本土资源,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规范化的、组织化的CSR软法机制,是推进国内企业CSR状况、并在CSR国际领域实现平等交流与对话的基本途径[33]。

  2.限制性竞争方面。

  杜紫立自《图书公平交易规则》其中的限折条款(第六章22、23条)所引起的广泛争议入手。

  作者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详细分析《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作为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尽管具有目的正当性,但在实施手段和方式上却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此,对于行业自律规范这一软法现象,可以“一转变,三结合”着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即实现行业协会职能的转变,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事前审查与事后查处制度相结合、公私救济相结合、硬法与软法相结合(即前述软法硬法整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34]。

  3.食品安全方面。

  任端平等学者提出了“强法”与“软法”并重构建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一重大命题[35],文中,他们认为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强调以制裁为特征的“强法”,忽视以强调纲领、政策和原则为特征的“软法”。

  食品安全管理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制中包括针对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设定的,以“纲领方针政策”为主要特征而不直接体现罚则的“软法”,“软法”具有事先性、综合预防性的特点,制定和完善“软法”也已成为现代食品安全法制发展的主要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任重道远,其中软法的制定与适用不可忽视。

  田飞龙由“三鹿奶粉事件”引发的疑难入手,将沟通软法理论与规制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介绍“强化政府模式”,但由于该模式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因此,作者回归规范立场,基于软法立场提出“均衡规制”概念,将其作为合作性规制的理想目标,并尝试给出该框架对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制问题的合理化方案。

  [36]303326

  三、经济领域软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由于对于软法特别是对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还嫌不足,因此,国内学者对于软法的质疑甚至诟病一直未曾停止,有些人习惯上将“国家制定法中的一切执法不力的弱法”确定为软法,比如,赵宏伟文中所讨论的“软法”恰是统计造假所造成的统计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防止“软法”成为“豆腐法”[37];亦有学者提出,就像欧洲议会所担心的那样,软法可能会危及到至关重要的民主透明原则和法治社会对可预测性的要求,最终会危害法[38]。

  当然,软法研究者自身也注意检讨软法现象自身存在的先天不足,并寻求完善软法的合理途径,最大限度发挥软法的效用。

  程信和在前述两篇文章中都表达了对经济领域软法效应的疑虑,提示了软法现象有可能存在若干先天不足,如:针对某些软法规范性不够,某些软法约束力不强的现象,软法会不会泛化,软法有没有负面影响,软法如何靠得住?对此,他主张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方式完善软法规范,另一方面则要借助硬法支持软法规范。

  他还引入了西方学者的硬法、软法整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超越两者的人为划分,试图把硬法、软法相结合,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

  具体来说,除前述陆寰在讨论欧洲消费者保护提及软法的不足及应对之外,也有学者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软法的不足。

  刘会春认为,在GATT/WTO体制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审查制度中,作为审查制度的核心,工作组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在审查过程中所遵循的“协商一致原则”使审查制度烙上了软法的印迹,软法效应严重,致使对RTAs的审查依然举步维艰,效力低下,可能造成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态势严重失控,为此,作者主张从加强CRTA的职能、寻求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平衡两方面入手提高审查效力[39]。

  刘宇分析了WTO规则中的“软法”缺陷,认为其较大的灵活性及不高的法律强制力使之在WTO这一“刚性”体系中显得格格不入,并产生一些消极影响,为此,就需要对WTO规则的“软法”缺陷加以弥补,将松散的承诺上升为有约束力的和强制性的承诺,中国也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40]。

  四、结语与研究展望   从现有掌握的文献资料来看,已有程信和、朱国华、徐崇利等30余名学者关注到经济领域软法现象,或总或分,从国外到国内,兼及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等领域,撰写论文,表达学术观点,引领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向广度、纵深发展。

  学者们大都认为,经济领域软法现象远早于经济领域软法这一概念的出现,社会法现象的复杂多样、公共治理的兴起呼唤经济领域软法之治;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之间的互动、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传统法概念的突破、“法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生命”等为经济领域软法的证立打下理论基础;经济领域软法的出现会突破传统法的概念。

  经济领域软法相对于经济硬法、经济法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经济领域软法具有广泛的渊源;其生成实施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不等于没有约束力,其具有自制独特的法律责任追究体制。

  部分学者结合自己的学术专长,从相对微观的视角对某些社会经济领域的软法现象加以观照,具体包括:国际经济领域软法,规划、区域经济、民营经济、农村民间金融,消费者保护、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限制性竞争等方面。

  经济领域软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在相当广泛的领域具有硬法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不可避免的不足,学者主要从完善经济领域软法自身、寻求硬法的保护、促进向硬法的转化(当然这不是必由之路,因为软法也有其独特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入手解决,一般认为,实现硬法与软法的结合(theory of hybridity),实现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法机制,已成为调整当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必由之路。

  然而,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只能说刚刚起步,就研究方法而言,更多的是做软法+经济法的理论拼凑,鲜有明确的理论进路及理论范式;实证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理论与实践联系不够紧密,进而缺少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就研究内容而言,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还需厘清,经济领域软法的特征、渊源还需廓清,特别地,关于经济领域软法的生成与实施更是研究的薄弱环节。

  就研究热点而言,财政软法、消费者权益软法保障、食品安全软法保障等方面应当成为研究的重点。

  因此,国内学者若从事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研究,要随时关注社会经济生活出现的新情况(所谓硬法内外),同时力求“竭泽而渔”,盘点国内外软法、经济领域软法方面的已有研究成果并加以消化,同时认真国内外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以先进的理论范式与研究方法为指导,展开研究,具体来说,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增强中国问题意识,加深经济领域软法理论与实证研究

  当前国内经济领域软法的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纷繁复杂的经济领域软法现象,存在着较明显的脱节现象,如何遵循类型化的方法在经济领域软法这一现象中提炼、抽取社会经济现象的内核,并遵循认识真理的思维的辩证方法——“由具体上升到抽象、再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上升为经济领域软法理论,其研究问题可以为:

  经济领域软法是不是法?经济领域软法的概念到底是什么,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中,在“法”或“经济法”的大家庭(“属”)中,其“种差”是什么?是经济领域软法还是经济法领域的软法软法之治抑或经济领域软法规范?经济领域软法与经济硬法的关系如何?经济领域软法如何完善?等等。

  当然,研究者首先借鉴现有的理论成果,比如经济领域软法的合理存在与运行机制是否与一些经济法学者探讨的经济法本身具有的不确性与非程序性相关联?[4142]其他诸如经济领域软法的渊源、分类、功能、效力和约束力等都必须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这样的理论才能够最终指导经济领域软法实践。

  为使理论研究对实践更有指导性,研究者恐怕要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中国问题意识。

  中国问题有其特色,中国的经济领域软法理论也只能是中国的,其面对的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的特殊情况,中国特有的文化沉淀、法制建设、道德建设状况等都会对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产生影响。

  以此为背景,才会构建起具有中国作风与中国气派的中国特色的经济领域软法理论。

  其二,加强实证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发现社会生活中的“真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的应对之策[43]2541。

  而实证分析就是指只对经济现象、经济行为或经济活动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分析,得出一些规律性的结论。

  别急于断定“应该怎么样”,首先研究“是什么”同样可贵[44]457506。

  (二) 力求“两个结合”

  1.经济领域软法的实体与程序研究相结合。

  朱国华建议进一步加强经济领域软法现象的类型化分析。

  确立适当的分类标准,将经济领域软法的现象进行归类,在归类的基础上剖析各个类型经济领域软法的个性,在个性的基础上深化对于共性的认识。

  同时加强经济领域软法的程序,这涉及到经济领域软法的效力与约束力以及人们对经济领域软法接受与否的大问题。

  2.国内与国际经济领域软法研究相结合。

  国外关于软法的研究较早,因此关注国外软法的发展特别经济领域软法的实践与理论对于中国的经济领域软法的发展大有禆益。

  具体来说:可以将国内外经济领域软法的研究结合起来进行比较研究,去粗存精,将国外的先进理论放到中国的语境中加以验证,寻找适合中国的规律性,上文提到的陆寰关于欧洲消费者保护的新工具——软法的初步探讨当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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