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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时间:2022-10-08 18:12:39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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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摘要:建设和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推动担保体系的发展;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加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对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口,重视风险管理;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力度;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配套改革。

  论文关键词: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建立并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充机制,推动担保体系的发展

  目前大部分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只能得到地方政府一次性的少量资金投入,高的几千万元,低的只有几百万元,往往缺乏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补充,担保机构实力普遍弱小。以经济基础较好的江、浙两省为例,据抽样调查,江苏16个市、县级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仅为330万元,按放大5倍计算,平均担保能力不到2000万元。浙江23个担保机构平均注册资本630万元,其中、最小的机构注册资本仅50万元。

  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必然存在风险,出现风险必然要发生代偿。在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如果发生合理的代偿,只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如扩大就业机会、政府由此增加财政收入等),产出大于投入,就说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成功的。美国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主要采取的就是通过财政补贴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方式,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其每年担保贷款余额为100多亿美元,代偿率约15%,政府补贴率约2%,相当于政府用2亿美元调动了100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贷款。鉴此,在我国各级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采取补贴方式,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代偿损失补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通过设立中央和省一级的再担保资金和地方各级的担保资金年度预算制度,尽快建立起信用担保的再补偿机制。另外,为了吸引民间资金,可考虑调整现行依靠利润预期和赋予股东优先权的做法而改用税收办法,允许将资助的资金扣减出资者所得税税金,或当资助资金超过利润一定比例时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有重点地为民间机构提供再担保。

  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

  目前有的担保机构经营已经出现了喜大厌小、过度追求安全和收益的倾向,反担保条件苛刻,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担保手续繁琐,效率低,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成本,此外还存存所有制歧视,规定需要提供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要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将民营企业拒之门外。当政府部门(如经贸委、工商局、开发区管委会等)直接操作具体担保业务时,这些问题就更为突出。究其原因,除了资金少,缺乏后续资金和风险补偿外,还在于大多数担保机构采用公司制。尽管设立时都定位于政策性目的,但公司制的天然属性使其难以避免利益的诱惑,私人股东的进入更增加了利润动机。另外作为股东,政府还面临另一个两难境地,盈利时不分红,私人股东不答应;分红,又违背了政府出资的本意。对此,有些地方政府的办法是将应得红利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以示公平。但这实际上意味着政府为私人股东提供了风险补贴,结果还是不公平。笔者认为可借鉴国外经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实行特殊法人制度,由独立的专门机构运营,明确其设立的目标、职责、经营方针、监管办法等,并对这类特殊法人执行特定的财务和税收政策。特殊法人可以盈利但不能分红(国际通行做法是利润全部转为风险准备金),可以吸收企业和私人资金,但出资者不能作为股东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业务活动。

  三、加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盲目无序地发展担保业务,风险将是巨大的。为此,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1)对担保企业信誉度和发展前景的测评。在对担保对象进行选择时,一定要有科学而公正的测评机制,以保证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2)保证按市场化操作,防止行政干预。担保体系一定要根据《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按照市场原则公开操作,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确定项目,防止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

  (3)加强担保机构的财务约束。核定担保机构的收支范围、标准和补贴率,担保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盈余转入基金,建立风险保证金和坏账准备金制度,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主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果主合同履行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从合同),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

  (4)对风险性较大的项目实行强制性再担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按再担保要求,将担保资金和会员交纳的风险保证金按一定比例上存再担保机构。

  四、对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目前担保机构主管部门具有相互交叉的情况,有的是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贸委、工商联等,章程、担保办法均各搞一套,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为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应明确授权某一个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主要是对担保机构的资格、担保机制、担保程序、收费标准等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依法对政策性和商业担保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1)在管理内容上要有所区别。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管理要明确担保对象、担保收费、担保程序、报告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商业性担保机构则实行行业规范,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监督,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制定进入准则,提高担保机构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资本金的数量与资信,保护担保受益人的利益。目前,特别要规定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2)将担保机构的专门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则与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区分开来。担保专门会计制度是针对整个担保行业的、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是针对某些专门担保业务,如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而设计的。有些担保机构实行混业经营,既有政策性担保又有商业性担保,因此,应根据担保业务性质落实各种优惠政策,而不是按机构享受优惠政策。

  五、加强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根据国际经验,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一般为70%-80%,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我国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不少担保机构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这一状况不仅造成担保机构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也弱化了银行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加大了整体风险。

  因此,应建立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防止有了担保,银行就放松贷款审查倾向。担保机构要与合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主要还应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取得银行贷款。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通过信用担保解决的银行贷款一般都不超过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10%,开展最成功的日本也仅为8%。

  六、商业银行信贷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口,重视风险管理

  2010年,国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政策逐步深入实施,经济回升向好有望持续将使抗风险能力强的小企业率先得到恢复性增长,区域经济发展提速将给处于地方优势行业的小企业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但社会信用环境还有待大幅提高,小企业融资市场机制仍未根本完善,同业竞争将会逐步激烈,商业银行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中国的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在下一阶段会出现六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融资服务更加注重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二是投融资结构更加注重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先后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在坚持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加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尽量满足这部分中小企业合理的流动资金需求。商业银行专门设置了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1)依托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通过预审,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一批质地优良、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商业银行的营销对象,进行信用评级、综合授信;

  (2)对中小企业可根据其总资产和销售收入进行分类,区别对待。对那些信用等级高的中小企业,除了贷款,还可以作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担保等授信品种;

  (3)对于中小企业提供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交存全额保证金等低风险担保方式的,可不受信用等级和单笔授信的限制,“不论大中小,只要效益好”。通过上述措施,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解决他们的困难。

  (4)把好准入关口,重视风险管理。一是实行客户经理双人现场调查制度,对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担保状况等各方面进行核实,选择扶持经营稳定、有一定现金流和规模、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认真落实经营者和控制人的信用状况和个人品行,对有不良记录或反映的禁止介入,严格把好客户准入关。二是重视第二还款来源,加强对抵质押品的质量、价值、变现能力及环境的评估调查,严格按常规流程办理额度提用。三是细化授后监控,强化对客户现金流量的监测分析和授信用途检查,对出现预警信号等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及时采取加固保全等挽救措施。四是控制多头开户,对小企业客户实施全流程资金管理,控制其随意开户和不当交易,监控账户结算往来和动态变化,及时掌握资金流向、生产经营动态和发展信息,发现预警信息并迅速制定化解措施。

  七、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中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力度

  一是界定小企业标准,明确服务对象。商业银行可将小企业按行业性质划分为工业、商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运输业、通讯业及其他行业,并以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为指标,分别确定各行业小企业的标准;

  二是实行区域化的小企业信贷政策。根据全国不同地区小企业发展状况和各家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在小企业信贷政策和信贷管理上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三是制定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信贷掌握标准。要借鉴国外关于小企业信用评级的做法,专门制定相应评级办法;

  四是调整小企业信贷掌握标准。根据现行商业银行出台的办法规定,依据现行办法评级,信用等级依然较低或不能评级的小企业,也可以通过提供有效的抵(质)押担保获得贷款。即商业银行在科学评估担保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的基础上,按照担保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五是简化信贷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对AA级(含)以上或能够提供有效担保的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授信额度。将5000万元以内的贷款审批权转授至分行。新开户企业经过评级、授信后,可直接申请贷款。建立低风险业务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除项目贷款外,对提供低风险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各类授信业务审批权可下放至基层行;

  六是对小企业贷款采取灵活多样的发放方式和担保方式。在对小企业贷款时,可以接受自然人提供的以其财产或权利为抵(质)押的担保;对一些出租车市场管理规范、出租车营运证价位高、保值和变现能力强的地区,可以用出租车营运证质押对出租车公司发放贷款;对为大型优质企业提供固定的配套产品或服务的小企业无争议的应收帐款,可办理保理业务等等;

  七是根据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特点,商业银行要专门制作小企业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标准文本,在规范操作的同时提高效率;

  八是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商业银行客户经理积极开拓小企业信贷市场。

  八、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配套改革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信息难以收集,尤其是新创业的中小企业,没有历史资料,信息不对称,单个机构收集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成本太大。同时,还存在着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多,一些信誉差的企业随意逃废债务,转嫁风险。因此,应由政府牵头,根据信贷市场需要,积极推进与其配套的改革。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现代化金融工具,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信用记录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咨询服务专业化。健全中小企业的财会制度、票据制度以及管理部门、金融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等等。另外还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建设,建立信用激励和惩罚机制,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惩罚恶意违约的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市场经济和法规运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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