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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1-02-03 11:28:5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实施办法

  篇一: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实施办法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的实施办法

  国泰政发?2015?3号

  优秀劳务派遣工转为公司劳动合同制员工

  实施办法

  各部门(车间):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根据《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的暂行规定》(国泰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务派遣队伍素质,增强劳务派遣员归属感、提升忠诚度。

  第二条 原则

  1.“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择优选拔原则;

  3.逐步推进、循序渐进原则。 第三条 定义范围

  公司优秀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以下简称“转制”)

  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劳务派遣员工,通过规定程序,经公司审核批准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

  第二章 转制条件

  第四条 转制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爱岗敬业,忠于职守,身体健康;

  2.至少有三年及以上的司龄;

  3.在申报转劳动合同工时,至少连续三年参与年度考核; 4.技能水平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实际工作表现突出; 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不超过40岁。

  第五条 符合基本条件的员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

  符合基本条件的派遣工需经评分择优选拔,并以最终评分总分为依据。劳务派遣员工的基础分为50分,根据员工的学历、年度考核结果、奖惩、职务晋升、创新为基础来计算并附值。具体评分标准如下表:

  转制人员选拔评分标准表

  第六条 转制名额限制

  公司将于符合当期申报条件的人员中,以最终评分总分为标准,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选择排名前20%、且最终评分总分高于60分(含60)作为转制的人员。

  当出现最终评分总分相等的情况,将按照创新、员工奖励、职务职称技能、年度考核结果、学历的先后顺序进行逐项对比考察,逐项对比过程中出现分数差距时则停止对比,分数高的优先选择。对于仍无法排出先后名次的情况,则交由公司转制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确定。

  第三章 转制流程

  第七条 公司转制管理机构

  公司转制管理委员会(一下简称“公司转制会”): 主 任:总经理

  成 员:公司高层管理者、人力资源部经理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转制会常务工作机构,在公司转制会的领导下组织转制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转制工作的实施 转制工作具体实施流程为: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 转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国泰政发?2014?22号)执行。

  第十条 劳务派遣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后,计算工龄工资的工龄按进入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转制涉及个人切身利益和企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查把关,严禁各种不正之风。凡是在转制过程中,劳务派遣工本人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劳务派遣工资格,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将按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转制会批准后发布执行,修订权归公司转制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申请审批表》

  〇一五年元月二十日

  篇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范本(新)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劳务派遣)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终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年 月 日开始。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单位名称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六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七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

  工作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篇三: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

  示范文本

  劳务派遣人员

  劳 动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即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劳务派遣单位(甲方)依法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动者(乙方)与 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认真阅读劳动合

  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甲方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劳动者均应本人签字和盖章。

  四、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不需要

  填写的。请打上“/”,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

  由甲方代为保管。

  七、本合同范本自二OO八年五月一日起启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市(地) 县(市、区)街道(乡镇)

  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用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于年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

  容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

  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

  第八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是:

  。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报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实行。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或者委托用工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用工单位对连续使用乙方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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