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

时间:2021-02-09 09:12:33 起诉状 我要投稿

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

  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1】

行政起诉状法院提供

  原告:陈义夫,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自行车厂工人,住郑州市城南路909号。

  身份证号: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区清真寺街。

  单位代码: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3月1日,原告与邻居王强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殴打,王强受到轻微伤。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对此案进行了处理,认为原告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对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郑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认为,原告和王强发生殴打是由王强引起,况且原告也受了伤。

  被告对原告的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具体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的郑公管决字(200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义夫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增加抚养费案件起诉状格式范本【2】

  原告:李宝,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工人新村小学学生,住郑州市工人新村57号。

  身份证号:410111211111211113

  法定代理人王红,系原告之母,住郑州市工人新村57号。

  身份证号:410444444411111133,联系电话:13900000000

  被告:李平,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郑州家乐电器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商城路8号。

  身份证号:4100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6888888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原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00元增加到每月2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平系原告亲生父亲。

  2004年3月,被告与原告母亲经管城区法院判决离婚。

  他们离婚时,法院判决原告由母亲王红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元。

  现在由于物价上涨,原告上学、生活花费较大,被告每月支付的100元抚养费已不够原告花用。

  现在原告母亲收入较少,不能完全承担原告的生活费用。

  被告系原告的亲生父亲,抚养原告是他的法定责任。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原告的生活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给原告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100元增加到200元。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李宝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刑事自诉状【3】

  自诉人:王怀里,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银行职工,住郑州市管城街900号。

  身份证号:412600000000000001,联系电话:6999999

  被告人:田学晨,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汉族,郑州工贸大厦职工,住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900号。

  身份证号:415000000000000002,联系电话:6888888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学晨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自2004年以来,自诉人王怀里在其工作的工商银行、家门口附近等处墙壁上,分别发现有人用油漆写的诽谤他的文字,语言下流。

  2005年4月3日,自诉人王怀里与单位同事刘清明出差回家,发现一人正在他家门口墙上写诽谤他的文字,便将写字人抓获,此人就是田学晨。

  田学晨故意捏造事实并书写在公共场所的墙壁,诽谤自诉人,语言下流,损害了自诉人人格,败坏了自诉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田学晨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怀里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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