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劳动争议上诉状优选

时间:2021-02-17 10:13:28 上诉状 我要投稿

劳动争议上诉状优选范文

  引导语: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两篇关于劳动争议上诉状的优选范文,希望对你有帮助。

  范文一

  上诉人徐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西站综合贸易******楼,电话150 *******.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1**4、1**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改判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赔偿金;

  2.请求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

  4.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员工手册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故员工手册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认定错误。

  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要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向法院提供了员工手册公示照片,员工手册自从制定出来后,就一直放在公司的公示栏中进行公示,供员工查阅、学习。被上诉人作为公司的办公室主任称其没有见过公示的员工手册不合情理。

  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注明苏**旷工22.5天,但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又称从2009年12月起到现在已经旷工达30多天,对旷工30多天的事实意创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认定错误。

  三、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1 月~9月内部账现金明细表,已经证明****货款已进入意创公司的账户,被上诉人不存在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认定错误。

  上诉人公司并不存在内部账。被上诉人称其已将****货款交纳公司内部账根本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关于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付款证明》、《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远程工贸有限公司对账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综上可知,上诉人是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一审判决认定违法解除错误。

  四、一审法院在不能认定被上诉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情况下,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赔偿金。计算错误。

  五、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失业金损失,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已经重新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补发工资应当按照被上诉人的实际应发工资数额补发,而不是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发。一审法院在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工资数额的情况下,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补发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徐州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罗某云。

  被上诉人: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12年5月4日至2014年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辞退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理由是:双方于2014年2月4日签字确认了业务员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但直至5月23日,您一直未履行岗位职责。由此可知,本案的直接焦点问题是:在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5月23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有没有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该问题,被上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未提出任何证明该情况的证据。在第一次开庭后,其补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意欲以此证明该情况。也就是说,对于本案的唯一焦点问题,被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加以证明。而一审法院亦直接采信该证据,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退行为属于合法辞退,这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

  第一、该邮件属于网页打印件,开庭当日并未出示原件,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第二、该邮箱属于被上诉人公司内部邮箱,并非是外部公开的邮箱。被上诉人对该邮箱享有独立的服务器及管理员,被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对该邮箱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如果该邮件在一审前便已经形成,为何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不予提交?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该邮件为上诉人所发,那仅依据此邮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3月29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理由如下:

  从该邮件内容来看,该邮件仅一句话:“我的观点已经表明,对于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不同意执行,谢谢!”。首先,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并无证据显示即为2013年3月22日签字确认的CE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其次,即使属于,上诉人只是在邮件中对被上诉人不合理的安排表达一下不满的情绪,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上诉人上班过程中均有视频监控,从监控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在该期间一直是认认真真的工作,但对于该监控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