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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上诉状最新

时间:2022-10-05 20:08:30 上诉状 我要投稿

离婚上诉状最新范文

  离婚上诉状最新范文【1】

离婚上诉状最新范文

  上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1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被上诉人:张某,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

  上诉人钟某某因被上诉人张某某诉钟某某离婚诉讼一案,上诉人钟某某不服宣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玄民二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南京市某区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并直接改判南京市某区某某路某某号501房(以下简称501房)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占25%的产权或由上诉人按房屋评估价值的25%补偿被上诉人;

  2、某区某某路278号504房(以下简称504房)婚后还贷部分的金额,上诉人同意补偿被上诉人23129.80元;撤销民一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并直接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上诉理由:

  一、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宜将被上诉人可分得的产权份额折价,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上诉人母亲及姐姐等家人关系恶化。

  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有该501房产权而成为共有权人,将来必然会面临以下问题:被上诉人是否可以在501房共同居住,不在501房居住被上诉人如何解决其居住权问题,在501房共同居住时是否会引发新的冲突,就出卖501房各方是否会引发新的争议等等。

  显然,这些均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相冲突。

  结合本案案情,宜将被上诉人应得产权转给上诉人而由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作出补偿。

  二、房建筑面积为59.06平方米,市场价值约为39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占501房40%的产权,被上诉人多分到15%,该部分产权价值为58500元。

  而上诉人婚后还贷部分金额仅46259.61元,被上诉人应分享的金额为23129.8元。

  两部分抵消后,原审法院判决多分给被上诉人的财产共计35370.2元。

  二、上诉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家庭暴力,更不构成虐待行为,被上诉人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家庭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中,最初因被上诉人不尊重老人致双方发生争吵,然后被上诉人手持锋利的剪刀企图伤害上诉人,威胁到上诉人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上诉人只好实施正当防卫去抢夺剪刀,最终导致双方在抢夺剪刀的过程中都有受伤。

  可见被上诉人也是过错方,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恳请贵院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离婚上诉状【2】

  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

  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

  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显然,婚生女儿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1)上诉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上诉人在江西萍乡市强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

  上诉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

  (2)上诉人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抚养下有利于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而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小孩与其共同生活对小孩健康成长不利。

  上诉人思想健康、性格开朗,注重与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

  反观被上诉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将上诉人殴打至严重脑震荡就是实例。

  被上诉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对孩子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如果小孩长期生活在这种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中,会养成偏激的思维方式,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培养健康的生活心态。

  (3)婚生小孩杨X、杨Y均系女孩,随着年龄的增长,其生理和心理问题会越来越多,更需要母亲的指导和帮助。

  由被告对其抚养无论是对其现在还是未来的生活更为适宜。

  且母性的关怀、体贴、细心对抚养、照顾孩子具有天生的优势。

  而且被上诉人性格冷漠,平时不管是对女儿的生活还是学习都不闻不问。

  如果小孩判给他抚养,小孩不仅得不到母爱的关怀,而且也得不到父爱。

  本来离婚就已经对小孩带来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爱和母爱的关怀给她们带来第二次伤害,那对她们的健康成长会带来严重不利的影响。

  (4)上诉人作为女性也40来岁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诉人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上诉人男方的年纪正值壮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会给小孩的健康成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综上,一审法院将婚生小孩杨X、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应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

  二、一审法院将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判给被上诉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一审法院依据婚生小孩杨X、杨Y判由被上诉人抚养且按揭贷款人为被上诉人,从而判决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诉人所有。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这一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女方其并没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时根据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故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该房屋应判归上诉人所有。

  2、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得知,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这一举动导致家庭关系无法在继续维持,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该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据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应判由上诉人所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在查实究竟后,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最新离婚起诉书范文【3】

  核心内容:离婚起诉书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

  要想诉讼离婚顺利,首先要写好离婚起诉书。

  下面河南专业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2014年离婚起诉书范文。

  离婚起诉书

  原告:林××,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金××,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金×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

  ××年××月××日生下儿子金秦。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

  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

  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

  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

  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

  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金秦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

  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说明: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λ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λ、代理权的范Χ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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