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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年度报告

时间:2022-10-06 18:00:52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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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处年度报告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公告【1】

代表处年度报告

  自贸区来了,据媒体报道,这又是一次重大的历史机遇。

  现仅根据有关新闻稿整理出如下基本信息,供参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采取境内关外+负面清单管理+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监管模式:

  1. 投资领域

  1)负面清单管理,清单外的行业和产业均允许内外资企业投资;

  2)非禁即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都列为开放。

  很多在非自贸区限制的行业,在这里能投资注册,对很多行业及相关产业是利好。

  2.金融领域的改革创新:

  1)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金融市场产品创新;

  2)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先行先试;

  3)推动金融服务对民营资本和外资的全面开放

  4)允许部分中资银行从事离岸业务。

  3. 贸易领域:

  1)零关税的实施,自贸区企业与境外商品的流动采取交易零关税;

  2)一线逐步彻底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货物自由流动;所谓“一线”,是指国境线,“二线”是指国内市场分界线,也就是自由贸易区的空间分界线。

  3)通关制度和手续简化,创新监管模式,将一线监管集中在对人的监管,口岸单位只做必要的检验检疫等;特别是海关方面将不再采用批次监管的模式,而采用集中、分类、电子化监管模式。

  二、自贸区注册公司需要准备的资料

  (一)注册内资公司(中国人投资注册公司)

  1. 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

  2. 认缴并实际出资一定的注册资本;

  3. 确定新公司的名称;

  4. 拟从事的经营范围

  5. 确定新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并提供这些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 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二)注册外资公司(外商投资注册公司)

  1. 投资方经过公证认证的开业证明原件

  2. 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3. 投资方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 投资方董事长的护照复印件

  5. 备用的新公司名称

  6. 认缴并实际出资一定的注册资本

  7. 拟从事的经营范围

  8. 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人选及其护照复印件

  9. 提供注册公司之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

  从事不同行业的文件会有不同,具体在委托我司上海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以我司邮件为准。

  代表处年度报告【2】

  外资代表处之前是不需要年检的,在驻在期内不需要做任何事情,但是2011年3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代表机构要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凡2011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设立的代表机构应持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登记证复印件到代表机构所在区县工商分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科或企业监督管理科办理年报手续。

  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还须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须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提交年报可采取网上申报和书式申报两种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的代表机构应登录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点击“年检验照”模块,进入“网上年检、年报、验照系统”,点击“外商代表机构年报”,按提示填报、提交年报数据。

  采取书式申报的代表机构须持登记证到所在地年报承办部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并按要求办理。

  关于提交年度报告的具体流程、相关法规内容等详情可登录市工商局网站(www.baic.gov.cn)查询。

  除确立年报制度以外,《条例》对于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等12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其中规定,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代表机构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擅自设立代表机构将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代表机构若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登记证;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注册、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也将面临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市工商局将于3月1日起至8月31日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和代表证。

  参报机构在所在地工商分局年报承办单位办理年报手续后应及时到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办理换证手续。

  2011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代表机构不需提交年度报告,可直接到市局登记部门换证。

  换证期间,如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已经届满,应同时办理延期或注销登记。

  办理换证和登记所需文件证件材料的具体要求请详见市工商局网站。

  《条例》中规定,代表机构是依法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从事与隶属外国企业业务有关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外,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可以从事与隶属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及联络业务。

  上述规定明确了代表机构具体业务活动的范围,制定了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规则,为代表机构依法开展活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外,《条例》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对登记机关受理审核时限予以明确,优化了登记管理程序。

  《条例》强化了登记信息的社会服务功能,要求登记机关将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供社会公众查阅,对提高经济交往透明度,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扩大为国家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该规定为工商行管理机关做好代表机构登记服务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大大便利了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注册。

  易代通专业办理代表处年检,代表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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