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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遗属补助对象
2015年山东省遗属补助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亲(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丈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亲(包括自幼扶养死者长大的扶养人)、妻子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从2012年6月1日起,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一)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50%。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30%。
(三)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数额基础上提高20%。
(四)兼有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2016年山东省遗属补助对象
根据山东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23号)文件规定,我市将对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从2016年11月起执行。
遗属补助,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身前单位可对遗属给予定期或临时的补助。
补助对象: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虽未满6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虽未满50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8岁,或者虽满18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文件规定,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提高到810元;
离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由721.50元提高到1053元;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由666元提高到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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