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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医生养老

时间:2021-02-02 18:38:05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广西乡村医生养老

  广西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是怎么样的?关于广西乡村医生养老的问题,曾经出台过相关的政策,请看下面:

广西乡村医生养老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我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以上,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广西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之一,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对其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二、补助待遇标准

  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

  (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

  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

  三、补助资金筹措

  自治区确定的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分担,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四、补助实施办法

  (一)申报程序。

  1.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广西农村60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或《广西农村45岁及以上在岗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或者《广西农村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3),并附上有效的证件及从业服务年限证明材料。

  其中丢失证件的,应提供以下全部有效证明材料:

  (1)同期年龄段不少于10名村民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

  (2)同期年龄段在岗或和离岗2名乡村医生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

  (3)行政村民委员会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盖章);

  (4)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盖章)。

  2.初审。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3.公示。

  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在县级政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登记。

  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初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造册登记,并报地级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复核。

  5.复核。

  地级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同时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二)资金发放方式。

  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核定后的《广西农村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提交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发放。

  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由各级财政在当年财政预算批复后将补助资金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按季预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次年第一季度按上年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

  2.对乡村医生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实际应发放数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复核,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障政策,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审核确认。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乡村医生资格和工作起始时间,原则上工作时间核定不得早于1965年6月26日,若早于此时间的要有政府部门文字记录或县志、卫生志等史志记载证明。

  各地应在2015年4月1日前按程序完成首次乡村医生审批确认和上报工作。

  今后,每年10月1日前,依据“只减不增、杜绝冒领”的原则,对享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重新进行确认登记,填写《广西农村60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对45周岁及以上在岗乡村医生人员重新进行确认登记,填写《广西农村45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继续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一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有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生活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助资金和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抓好队伍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抓住机遇,以摸清底数为基础、建档造册为重点、规范市场为抓手、优化服务队伍为目的、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认真做好在岗或离岗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工作,对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要逐一建立专门档案,收回有关证件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到龄的乡村医生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调动其参加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

  (五)广泛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范围界定等政策宣传,切实做到乡村医生理解,社会支持。

  要注重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为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而引起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抓实抓细抓好。

  六、其他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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