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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哺乳假

时间:2022-10-05 17:27:51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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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女职工哺乳假

  哺乳时间及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女职工哺乳假

  哺乳假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上海哺乳假规定是怎样的?哺乳假有几天?

  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哺乳假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相关内容补充:哺乳假与哺乳时间是两个不同概念。

  根据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上海女职工哺乳假【2】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晚育的产假增加30天。

  4、什么是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5、98天产假与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上海_12333”明确解释:“98天里并不包括晚育假。产假是产假,晚育假是晚育假,两者享受条件不同,不会因为产假增加了,就减少晚育假。”这也意味着,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符合晚育条件的,可以享受到128天假期,享受晚育假的条件包括:必须是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24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而对于剖腹产等符合难产条件的女职工,则可以享受到143天的假期。

  女性:

  产前假2.5月

  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产假98天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假30天

  在上海,女职工年满24周岁,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晚育假30天。晚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哺乳假6.5月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男性:

  晚育护理假3天

  晚育女性的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工资规定

  (一)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参加综合保险缴费的外来从业妇女,如果在单位工作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

  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的生育费用,由综合保险按照住院医疗支付待遇外,其余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

  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上海女职工哺乳假【3】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产假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间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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