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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时间:2022-09-30 13:51:23 常识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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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吗

  其实很多人有出现过要打算补缴的,那么您知道社会养老保险费怎样补缴吗?下面由小编告诉你吧!

  社会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条件:

  一、可申请补缴的人员范围及条件?

  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40周岁(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

  1.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2.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

  二、补缴年限及最早补缴时间的规定?

  1、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1955年1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1960年1月1日至197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

  自2011年6月30日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

  2、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60周岁(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女年满55周岁(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自后向前”原则倒序补缴。

  所有申请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能早于1998年1月。

  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能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能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三、补缴的险种、基数和缴费比例?

  1、补缴险种。

  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补缴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补缴基数。

  补缴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均以补缴时我市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补缴期间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统一认定为0.6。

  3、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当前为5.6%)。

  四、补缴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1、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

  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五、补缴人员办理退休后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补缴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足25年、女不足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

  应按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齐,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未按规定补齐基本医疗缴费年限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六、申请办理及审核程序?

  1、个人补缴申报办理地。

  已参保缴费人员补缴的,在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向现户籍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补缴手续。

  2、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可证明“有过工作经历”的材料(原已参保缴费,申请补缴1998年1月以后中断年限的,可不用提供),如: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6)其他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包括有关获奖证书、企业集资凭证、入党入团志愿书及配偶、子女和直系亲属档案等各类历史实物证据。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批及经办程序。

  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汇总报当地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汇总上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复审备案。

  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补缴申报汇总审核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办理补缴手续,通知申请人持《缴费单据》于规定的日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其它问题

  1、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养老保险关系已转移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的人员不再办理个人补缴。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异地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

  到达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后,均在我市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后,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补缴时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4、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女性参保人员,补缴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政策执行,即年满55周岁且缴费满15年方可办理退休。

  补缴后到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其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十年以上,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办理退休。

  5、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社会保险费的,其待遇领取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的次月。

  6、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

  可按照中断年度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自后向前”的原则,倒序补缴2011年7月以后中断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补缴的医疗保险年限,只计算缴费年限,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7、未尽事项,以烟人社发[2015]40号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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