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药毕业论文

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国际专利合作策略论文

时间:2021-01-24 18:21:58 生物制药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国际专利合作策略论文

  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国际专利合作策略论文【1】

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国际专利合作策略论文

  摘 要 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欲走向国际化尚面临着技术层面的问题。

  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缺乏足够研发生产经验,原有生物仿制药企业则是在下游专利技术平台方面尚不完善。

  如何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寻求国际专利合作不失为一项有效策略。

  关键词 生物仿制药企业 专利合作

  2010至2020这十年被誉为生物仿制药的“黄金十年”,专利到期将带来生物仿制药的市场规模急剧扩大,我国生物仿制药产业拥有国际化的良好契机,但是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仍面临着技术层面问题。

  一、企业存在的技术层面问题

  (一)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缺乏研发生产经验。

  这里所说的“新兴”主要是指从传统化学仿制药企业转型成为的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

  根据阿里巴巴企业数据库最新版《2012-13中国制药企业及产品大全》,截止到2013年3月5日,我国制药企业有35605家,但生物制药类企业仅有925家,占整个制药行业比例约2.6%。

  相对于国际成熟市场占整个行业20%的比重而言,我国现有的比例明显低下。

  显然,相比国际成熟市场占整个行业20%的比重 ,我国生物制药企业在整个医药行业中的比例还是较低的。

  “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先前从传统医药进入生物制药的企业如长春高新、华神集团等均已取得了较大成功,有了前人典范,再加上世界一些重磅生物药炸弹的专利陆续到期,国内越来越多传统化学仿制药企业开始尝试进入生物仿制药领域。

  但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以往几乎从未涉及生物仿制药领域,普遍缺乏相关的研发生产经验,不少企业仍然延续了化学仿制药的思路,考虑得更多的还是生产出来之后的问题。

  其实对于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而言,考虑更多的应该是如何生产的问题。

  从上表可以看出,生物药物通常为大分子药物,远比小分子的化学药物复杂,专家们常用飞机与自行车来比喻两者的结构差异之大。

  传统药物由于拥有精确的化学分子式和分子结构,很容易被精确复制。

  而生物制药在生物组织/细胞中直接培养,通常难以精确复制。

  相对于传统化学仿制药,生物仿制药生产的难度要大得多,因此,对于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而言,应该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生产的问题。

  由于生物仿制药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的化学仿制药,其要求技术含量比较高,故研发时间和费用也较多。

  与此同时,生物仿制药研发的过程中更容易产生新的技术,这类技术往往可以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平均降价较小,伴随而来的自然是高额的利润(见下图:化学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研发成本比较)。

  生产经验的不足,使得国内不少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仍然延续化学仿制药的思路,缺乏应有的专利对策,其导致的结果很可能就是错失研发生物仿制药的大好时机,错失拥有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生物仿制药的大量机会。

  (二)原有生物制药企业下游技术平台尚不完善。

  对于原有的生物制药企业而言,走向国际化需要解决的一大瓶颈问题已不是上游研发基础,而是下游专利技术平台。

  下游技术在生物技术产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大,就生物技术的产业化来讲,“下游工程”比“上游开发”更显得重要。

  然而,我国“下游工程”与国际水平相比至少相差15年以上 。

  2011年11月在北京举行的“先进的生物制药工艺论坛”中,与会的业内专家指出:“我国生物制药在上游研发技术方面与世界水平差不多,但下游技术与世界水平相差较远,具体表现出4个不够:创新不够、资源不够、投入不够、技术平台不够。

  ”要发展生物仿制药,除了必须开发培养基、细胞培养工艺等上游技术外,还要开发除菌过滤、超滤浓缩、分离纯化、一次性技术乃至制剂和灌装等下游技术。

  下游专利技术平台的不完善无疑制约着生物制药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内最大的五家上市企业(华兰生物、天坛生物、科华生物、双鹭药业、达安基因)2010年营业收入共40.72亿元,仅占3.8%的市场份额。

  相比之下,仅美国生化公司Amgen一家2010年销售就达到150亿美元,接近中国生物制药全行业的销售额。

  2010年我国生物制药行业内各类企业营收占行业营收比例分布如下图:

  国内的生物制药企业规模普遍较小,单纯依靠自身难以独自开发下游技术平台。

  相比之下,不少国外生物制药企业在下游技术方面则拥有更加完善的专利技术研发平台,他们可以根据拟生产的生物制药特点自由选择相应的技术平台,不因技术限制而只能用某一特定技术平台。

  以美国为例,这些年在下游处理流水线方面均有较大发展。

  我们如何才能在短时间突破下游专利技术研发平台的限制呢?以笔者之见,我们可以寻求合作。

  当然,合作需要一定的基础,如何才能构建合作的基础呢?

  二、国际专利合作策略

  (一)合作对象的选择。

  无论是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还是原有的生物仿制药企业,国外中小型生物技术企业都不失为良好的合作对象。

  通过与国外的生物技术企业合作通常能够缩短药物的研发周期以期在更短时间内取得生物仿制药的突破甚至是专利技术的突破。

  不过合作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新兴生物仿制药企业应侧重于弥补经验,原有的生物仿制药企业则应偏向于选择能与自己上下游专利技术协同的企业,复星投资的美国汉达药业就是一家具有较强协同性的小型研发企业。

  生物技术企业往往是由科研机构或大学的研究人员成立的。

  其优势在于有比较好的项目和研发优势,能够紧跟世界技术发展潮流;其劣势在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国外有着为数不少的中小型生物技术企业,尤其是一些新成立不久的生物技术企业;毋庸置疑,他们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需要资金的支持。

  然而,受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不少生物技术企业面临融资的困境。

  以美国为例,2008年,在370家公开上市交易的生物科技公司中,近60%的公司市值远远低于1亿美元。

  2008年底,120家公司手中拥有的现金不足维持6个月的时间,这一数字比2007年增长了90%。

  在美国,无盈利和公开上市交易的生物科技公司现金可维持的时间平均为1.7年。

  虽然2008年通过合作方式筹措的资金比2007年只是略有下降(2008年为200亿美元,2007年为224亿美元),但美国生物科技公司获得的私人和公共融资资金却下降了50%以上(2008年为101亿美元,2007年为220亿美元) 。

  此后联邦政府应对金融危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

  至于在美国金融危机之后又爆发欧债危机的欧洲,其生物制药企业融资的困境可想而知。

  在难以通过公开融资和私募渠道筹措资金的情况下,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已经成为生物科技公司一个具有巨大吸引力的选择。

  加拿大亚太基金会研究员拉希姆-里扎夫(RahimRezaie)博士称,如果西方生物技术公司能与中印两国的同业者展开合作,新药上市花销将大大削减。

  相比之下,中国生物制药企业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则较小,虽然融资难是生物制药产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过乘着医改的春风和出台的“十二五”规划之机(国家将在“十二五”期间投入400亿元专项资金扶持生物制药行业 ),再加上近几年投资者对生物产业十分热捧,一些制药企业甚至得到了软银这样大投资者的亲睐,中国制药企业资金缺乏的困境已逐渐得到改善;况且中国不少刚转型而成的生物制药企业经过转型之前多年的经营本身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资本。

  此种情况无疑为生物仿制药企业通过国际合作借助国外生产经验及下游专利技术研发平台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基础。

  (二)专利合作形式的确定。

  对于国外企业成功研发的专利技术,可根据自身条件采取恰当的专利合作策略。

  企业的专利合作策略具体包括了参股、合资、并购等形式。

  参股方式既有投资收益又可与原有制药产业寻求协同,对于我国原有生物制药企业而言,不妨选择参股方式寻求下游专利技术平台,以达到上下游协同。

  如2011年海正出资200万美元认购美国PharmTak Inc公司发行的A类优先股800万股,致力于借助PharmTak拥有专利技术的研发平台,加快提升公司制剂的生产水平,有利于公司加快开拓国际制剂市场的.步伐,促进公司新建制剂生产设施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

  这次合作的PharmTak是一家高端仿制药研发企业,显然,海正药业试图通过参股弥补自身高端仿制药制剂生产经验和专利技术研发平台的不足。

  与参股方式相比,合资方式往往可以更明显地扩大合资双方产业规模,如2009年底,复星医药与美国科学家团队合作,在上海成立了名为“复宏汉霖” 的创新研发实验室来开发单克隆抗体药物;2011年9月复星医药与瑞士龙沙集团在上海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各自出资50%成立合资公司,龙沙负责原料药开发及生产,复星则负责制剂开发和市场推广。

  两家公司通过合资方式结合各自优势,形成高度互补。

  通过企业并购的方式则可以将核心专利及其所有公司整体并购,此种方式在其他行业早有先例。

  如轰动一时的联想收购IBM 的PC 业务和TCL 收购Thomson 彩电部门案例中,专利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通过收购可以进行技术集成和市场整合,减少自主研发的风险,省去大量的研发经费和人力时间,但是费用较高,且要注意各国政策及垄断法的规定。

  注释:

  李雪林.生物技术“下游工程人才”紧俏[N].文汇报,2009-5-19。

  美国制药业增长放缓 生物公司融资难[N].医学经济报,2009-05-04,生物谷。

  贾如. 加拿大生物制药业错失中印市场发展良机[EB]. 中国经济网。

  孙书博.生物制药“十二五”年均增速或达27% [N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2011-03-21。

  宁波.海正药业拟200万美元参股美国PharmTak公司[EB ]。

  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在美应对专利纠纷的策略论文【2】

  摘 要 在全球第一次大量生物原研药专利到期的大背景下,我国生物仿制药产业拥有国际化良好契机,但在此进程中面临着发达国家如美国的挑战,专利纠纷不可避免,亟待制定相应的解决策略。

  本文通过对美国两部法律进行分析得出,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可以采取挑战专利无效策略。

  关键词 生物仿制药 专利无效

  2010年后,全球大量生物原研药专利到期,美国是全球重磅炸弹型生物药产品专利的集中地,拥有独特的生物仿制药专利链接制度,在美国应对专利纠纷一般围绕专利无效抗辩、不构成等同侵权抗辩以及专利不可执行抗辩进行。

  2010年3月美国颁布的《医疗改革法》以及2011年9月修订的《美国发明法》不但拓宽了专利无效抗辩的途径,而且完善了专利不可执行抗辩制度。

  一、《医疗改革法》出台

  美国《医疗改革法》规定的生物仿制药专利链接制度包括四个机制:一是仿制药厂商的申报机制;二是原研药厂商和仿制药厂商相互交换有关专利信息的机制;三是原研药厂商申请法院禁令的机制 ;四是仿制药企业在生物仿制药上市前通知原研药厂商的机制。

  另外,美国FDA在2012年2月9日颁布了3项生物仿制药产品开发指南文件草案,该草案为生物仿制药进入美国市场建立了一条快速审批通道。

  通过这一新的审批途径,生物制品可基于与参照生物制品高度相似或与之通用而获得批准。

  我国有意进驻美国市场的生物仿制药企业应认真研读指南对生物仿制药的相似性的级别划分,并根据其规定的验证方式准备审批材料,在递交生物仿制药申请前预测原研药厂商会主张哪些专利并准备好对策。

  二、《美国发明法》修订

  修订后的《美国发明法》建立了授权后复审程序(PGR),改双方复审程序为双方重审程序(IPR) ,并引入了补充审查程序 ,以完善专利信息披露制度。

  这三个程序与单方复审程序为挑战专利无效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另外,由于《美国发明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时,必须披露该发明的最佳实施例,否则将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因此新法删去了最佳实施例这一抗辩理由。

  PGR和IPR的优劣明显。

  优在比诉讼更低的举证责任和成本、做出最终裁决时间短等,劣在必须确认真实利害关系及禁止反言,IPR还要求比PGR和当前复审更高的门槛。

  另外,仿制药企业必须注意,在提请PGR和IPR前不能主动对专利的有效性提起诉讼,否则将会失去通过行政途径主张原研生物药专利无效的权利。

  由于补充审查只有在专利诉讼提起前结案才会对专利权人有保护作用,故在专利补充审查过程中,针对专利的有效性提起的诉讼不会受到该补充审查程序对专利的强化效果的影响。

  三、专利纠纷解决机制

  (一)通过PGR和IPR挑战专利无效

  PGR和IPR为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制定针对美国市场的专利策略部署开辟了新道路。

  制药企业应尽早做好应对措施,以降低专利诉讼风险。

  具体实施策略可分三种:

  1、若质疑专利有效性且诉讼未发生,在专利申请阶段可以提请授权前提交程序,若在专利授予后九个月内可提请PGR,在九个月后或PGR结束后则可提请IPR。

  2、若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企业应努力寻求延长对起诉提交答辩的期限,并尽早提请PGR或IPR,在PGR中要提出阻止专利权人诉讼的最佳理由,在IPR中则要提交全部专利无效的原因;程序启动后应申请法院中止诉讼。

  若在此期间掌握了强有力的在先技术相关证据,先提请单方复审,然后发起PGR或IPR。

  3、企业主动提起专利无效诉讼的,则不能提请PGR和IPR,但在提出反诉无效性时,就可提请PGR或IPR。

  (二)基于专利信息披露不完整挑战专利无效

  专利信息披露不完整是专利无效的重要因素,我国制药企业在掌握生物医药专利说明充分公开标准的同时,需了解原研生物药企业申请专利的惯常技巧,以提高成功率。

  比如,有些生物制药企业基于阻碍对手仿制其原研药或其他经营计划,申请大量低质且无关的专利,甚至会直接把翻译来的外国专利用于申请,我国制药企业可以其不满足授权条件为由挑战专利无效。

  其次,部分企业在申请专利时过于急进,在对基本数据和方法原则加以规范整理或必要实验和测试完成之前,就贸然向USPTO提出专利申请。

  我国企业可以专利权人未实际掌握其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或者权利要求缺乏说明书支持为由主张专利无效。

  最后,原研药企业为最大可能地保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会对某一具有最佳效果的具体组合方式等细节内容加以保密。

  但有些原研药企业在对一些需要特定的技术才能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进行保留的同时,又将其表达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

  这样的做法妨碍了技术方案的实现,因此是不符合美国生物药品专利的说明公开标准的要求的。

  对于生物仿制药企业来说,这恰好是其攻破生物品牌药专利的最佳切入口。

  美国关于生物仿制药的制度给予了我国生物仿制药企业很大的发展空间,若我国企业能够首先研究制度设置,并针对自身的市场规划,制定完善的专利部署计划,以在国际市场上分一杯羹。

  参考文献:

  [1]王龙等著.美新生物仿制药法案的最新解读.药品评价.2010年7月.

  [2]陈磊.美国专利法对最佳实施方式的修改评析.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1年第19期.

  [3]袁晓东,刘珍兰著.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对专利质量的影响.情报杂志.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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