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刚正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日本国的法官称为判事,台湾地区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后来改为法官。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服务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审判执行实务咨询意见,成立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本院内设咨询机构,为法官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处理好案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设立立案专业法官会议、刑事专业法官会议、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行政专业法官会议和执行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应领域的法官组成。专业法官会议成员由分管院领导推荐,报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以下案件和事项:
(一)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意见不一致,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
(二)庭长或法官提出的审判执行实务疑难问题,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三)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
(四)分管院领导认为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案件和事项。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并主持或者由分管院领导委托一名专业法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参加方可开会,开会时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具体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院领导决定。
会议时间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定期会议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四下午召开。不定期会议时间由分管院领导决定。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全体合议庭成员应当参会,特殊情况由分管院领导决定。会议内容由案件承办部门安排人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装入副卷。参会人员对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第七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时,参会人员可就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也可提出原则性、方向性意见及需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对所讨论案件可以不进行表决,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院领导归纳参会人员意见后供承办法官、合议庭参考。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提出的参考意见仅具有咨询性,是否采纳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决定;讨论涉及的个案处理按承办法官、合议庭的最终意见处理,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负责。
第十条 各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指定一名法官任联络员,负责以下事项:
(一)会前收集需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
(二)除案件讨论外的会议记录;
(三)汇总、整理、归纳参考性意见;
(四)制作会议工作档案。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法院可参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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