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毕业论文

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

时间:2017-07-14 15:36:24 文化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范文

  历史,简称史,一般指人类社会历史,它是记载和解释一系列人类活动进程的历史事件的一门学科,多数时候也是对当下时代的映射。历史是一种动态的传承;文化,就其本质而言,即是历史在当代的折射、认同、重新解释和升华。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范文

  关于中国历史文化的论文篇1

  论中国历史文化对法律监督的影响

  【摘 要】从近年陈腐现象和职务犯罪滋长的势头来看,综合治理职权,加强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是不言而喻的。

  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关键词】监督;御史;礼;王权至上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

  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置并赋予其监察职责,如《史记滑稽列传》中记载:“执法在旁,

  御史在后。

  ”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

  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

  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

  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

  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

  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

  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

  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

  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

  故我国古代御史监察的主要对象有:无礼失敬行为;侵害百姓行为;恃强霸朝行为;贪腐行为;泄密枉法行为;违法司法行为。

  正是从监察的主要对象――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出发,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王权至上”为核心,并以“礼”为约束的监督理论。

  而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对哪一个阶级群体进行监察,还是对哪一种行为进行监察,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缓和阶级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封建王朝的统治屹立不动。

  首先,封建社会都是实行专制统治,那时的君主把握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这种统治制度中,皇帝一人处于最高层,其下是层层官僚机构及其官吏,最下层才是广大劳动群众,皇帝是万万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

  皇帝在治理国家时,需要各级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忠实地贯彻自己的意图,尽力为自己效劳,这就决定了御史监察的必要性。

  因为上文提及的六种监察对象都会有损于统治者的形象,以至于最终危机封建专制统治。

  然而,由皇帝一人对数量庞大的官吏进行监督是很难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代替皇帝来行使监督权,而御史台及其相关部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机构。

  特别是在一个朝代的特殊时刻,御史通过肃清贪官污吏、惩戒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等等来确立封建统治阶级的良好形象,稳固社会秩序,最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

  其次,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

  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时,皇帝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必然会要求御史采取一定的行动,对官吏进行监察以削弱官吏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

  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百姓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因此,他们认为要安抚百姓,必定要从统治者自身抓起,也就是说,必须约束统治阶级的一些“非法”行为。

  这就必然导致皇帝建立御史监察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

  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相互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对立。

  当一方的权力极度膨胀时,就必然会产生恃强霸朝等违反礼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皇帝必然需要御史对官吏进行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随时对权力分配的格局进行调整。

  三、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

  当然,从我国的御史监察制度来看,由于它受到王权与礼的约束,它也就当然的会 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一,御史为了在朝廷中生存并获得权力,他们必然要依附于权贵(或是皇帝,或是当朝重臣)。

  因此,他们的监察行为也必然要受制于他所依附的权贵。

  皇帝讨厌的官吏如稍有犯规则深究其则,甚至株连九族,而皇帝欣赏的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监督者们对直接侵害最高统治者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追究,而对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则听之任之或者从轻发落。

  第二,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为了不得罪权贵,必然会明哲保身,从而导致其监察行为的不彻底性。

  他们的监察行为只针对阶级地位低、官职小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疏远的官吏,而很少甚至从不会针对阶级地位高、官职大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密切的官吏。

  四、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影响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

  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我们已经把“礼”约束权力的监督模式所抛弃,但是它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一)历史文化对我国现今监督制度的消极影响

  1.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的设置受到“王权至上”的影响。

  法律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法律在正常的范围内统一正确地被实施。

  这是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国家权力。

  因此,作为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必须出于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地位。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位。

  该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此后,虽然我国宪法又多次修订,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清楚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却没有再作任何改变。

  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干预甚至侵犯却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司法界人们早已认识到的,行政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人、财、物的配备、调拨权,没有物质保障的法律监督是难以对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强调“王权至上”。

  御史的权力来源于王权、服务于王权、受制于王权。

  并且他们的升迁、奖励、俸禄,甚至生死完全取决于王权所有者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