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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协议书

时间:2022-10-06 19:15:29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宅基地纠纷协议书

  宅基地纠纷协议书怎么写?什么是宅基地纠纷协议书?宅基地协议书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宅基地纠纷协议书范文吧!

宅基地纠纷协议书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

  甲 方: ,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住 省 县 乡 村,身份证号:

  乙 方: ,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住 省 县 乡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系邻里关系,甲方宅基西侧有宽40公分长十八余米的土地,乙方因修改但方向偏斜,在甲乙双方宅基之间形成一个南宽北窄楔形小空间,乙方宅基的东北角一个角占住甲方东西宽12公分南北长约300公分,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为甲方房子西侧外墙壁由南到北从地平向上用水泥粉刷130公分,作为补偿;另外乙方自愿把甲乙双方宅基之间的楔形小空间用水泥处理抹平,利于楔形小空间雨水的流动。

  二、为了双方安全,乙方自愿在修房的同时,在他宅基的东北角两宅基之间处另外砌一东西走向的短墙一直向上,到宅基二层的半墙;另外乙方再在两宅基之间的中段处另起一东西走向的短墙直到宅基二层的半墙;甲乙双方宅基之间楔形小空间前面筑一道东西短墙。

  三、未来甲方如果修盖动土,以乙方墙体为界,甲方不得越过乙方墙体动土;而甲方如果以乙方墙体为界在乙方墙体界面以东动土(包括拆除甲乙双方宅基之间的三堵短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在甲方老宅西侧占有甲方土地东西宽12公分南北长约300公分内任意处分土地的权利(处分权包括施工建设)。

  乙方因下地基为打圈梁铺设的砖,涉及甲方土地范围的部分,应该在圈梁凝固后立即拆除。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在占有甲方老宅西侧东西宽12公分南北长约300公分范围内土地上任意处分土地。

  未来甲方修盖时,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甲方在以乙方宅基东墙体为界以东任意处分土地行为(包括拆除甲乙双方宅基之间的三堵短墙)。

  六、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

  违约方除了向守约方承担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

  七、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存壹份,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调解人: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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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宅基地纠纷后双方自行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宅基地协议书只要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就宅基地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原则1

  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

  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3

  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

  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 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

  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原则5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土地的使用和经营管理情况直接影响到生产和经济发展。

  及时、正确地处理好宅基地纠纷,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

  发生宅基地纠纷时,首先应做好思想工作,并采取及时、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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