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1-02-15 14:37:2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摘要:行政垄断是垄断的一种形态,是一种社会现象,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密切联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而行政垄断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严重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认清规制行政垄断的现状,构建完善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法律法规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特别是完善《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厘清行政垄断的界限,确实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行政权力

  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

  (一)体制不健全和立法不完善

  我国行政垄断的产生与计划经济体制联系密切,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政府对市场具有直接干预的权力,政府直接控制企业及其产品流通。

  而市场经济则要求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只能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因此,从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行政垄断现象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仍然会大量存在。

  目前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有一部分条文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应用通常会产生歧义。

  《反垄断法》没有给行政垄断明确的法律定义,这对厘清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的关系是十分不利的,而且会影响行政垄断执法效果,从而影响到《反垄断法》的权威性。

  (二)权力寻租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朽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朽败”。

  权力寻租是一种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社会问题,行政垄断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的滥用行为。

  权力寻租是发生在政府和私人之间以及经济活动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追求违法经济利益是行政权力滥用的最基本动力和深层原因。

  权力寻租不仅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还会损害社会公平,行政垄断往往是行政垄断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制造销售伪劣产品、谋取暴利服务,并从中获得非法利益。

  二、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完善

  (一)完善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

  法律的完善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有学者认为规制行政垄断应属于行政法,因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

  也有学者认为规制行政垄断应该属于反垄断法,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本质上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一种行为,具有经济违法性,应该用反垄断法来规制。

  徐士英教授认为“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的必然选择”,结合我国改革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基础,借鉴国外规制行政垄断的经验,可以看出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来进行规制才是最有效和最佳的途径。

  目前实施的反垄断法专章规定了行政垄断,但是仍然有诸多不足之处。

  (二)设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制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面对的是强势的地方甚至中央部门,这些地方和中央部门手中掌握着行政权力。

  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合理设置关系到能不能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

  根据《反垄断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机构是由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组成的一种双层模式,造成反垄断执法职能的分化,执法成本高而效率低,不能树立其权威性。

  目前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最佳方式就是设立一个独立、专业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个机构具有的权力应高于国务院各部委,以便有权规制涉及部委和省级政府的行政垄断,并且行使权力不会受到其他行政权力的干涉。

  (三)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

  以我国现实的国情来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事实证明,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的是规制行政垄断的有效途径。

  结合我国的现实背景可从以下途径进行:首先,以权利制约行政权力。

  承认和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利是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力最根本的目的。

  权利本位的观念也是现代法律理念发展的趋势。

  这就涉及到《反垄断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即行政垄断的主体一旦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在实施的《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应当尽快完善,这也是制约行政权力,规制行政垄断的迫切需要。

  其次,以权力制约行政权力。

  这涉及建立一个独立、专业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个机构的权力必须能够制约其他行政权力,从而实现《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目标。

  最后,以法律程序制约行政权力。

  制定严密的法律法规,规范权力运行过程。

  我国历来是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行政权力的使用往往有程序而不遵守,关于程序的法律规定也极少,这也是行政垄断现象大量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合法的行政程序能够有效地制约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权力的使用。

  参考文献:

  [1]徐士英.竞争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于良春.反行政性垄断与促进竞争政策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2】

  摘要行政垄断的本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竞争,是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干预,它的存在和蔓延是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

  由于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和背景极其复杂,只有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综合整治才能凑效。

  但从长远看有效制止行政垄断主要依靠切实可行和富有力度的法制手段。

  关键词经济垄断 行政垄断 竞争 反垄断法 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垄断与反垄断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重视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伟大事业的建设,创建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经济发展空间和良好的竞争环境,保证企业自主经营和国家有效监管,建立一个健康、合理、有序的市场体系,就必须了解行政垄断的本质特征,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而且还要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行政垄断予以规制。

  1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1.1行政垄断的含义与危害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相比,行政垄断特点明显:(1)实施主体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而非市场竞争者;(2)形成行政垄断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济优势;(3)行政垄断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4)行政垄断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5)本质上,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在危害性上,行政垄断较经济垄断更甚,因为它本质上是一种超经济垄断,完全摆脱了市场规制的束缚,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具有行政部门的种种“实效性”权力,都无法与行政垄断相抗衡。

  同时,最漠视市场其他经营主体权利和消费者利益的,也恰恰是实行行政垄断的政府部门和得到垄断支持的经营者。

  因为在技术和经济条件革新,潜在竞争向现实竞争转化变得更为容易的情况下,经济性的垄断者在竞争的过程中多少还是受到竞争压力的,而行政垄断者却往往是零压力,所以它对经济发展和相关主体利益的危害也最大。

  1.2行政垄断的成因

  行政垄断是处于市场化改革初期的我国的一个突出现象,其成因多而复杂。

  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深入经济生活过甚、对经济干预过多的“弊病”,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原有计划经济体制扭曲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应有关系,而体制改革过程中政企分离的进度又不平衡,致使某些领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政府职能的转变比较缓慢,非必要的行政权力一时无法完全从经济领域中撤除。

  利益驱动也是形成行政垄断的重要原因。

  地方政府既然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并享有利益行为的实施权,就必然会作出有利于自己和其辖区利益的政策选择。

  1.3行政垄断的表现

  目前危害较大、亟待规制的行政垄断主要有:(1)地区封锁,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或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部门垄断,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借助经营者和自己存在或曾经存在的隶属关系,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本部门经营者与他部门经营者的交易;

  (3)政府设立行政性公司,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其权力,设立在一定行业具有统制、管理功能的公司,实质为权力与利益的变相结合;

  (4)政府限定交易,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限制其他竞争方正当的经营利益;(5)限制市场准入,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6)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 行政垄断的特征

  行政垄断是一种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行为形式等方面都不同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经济性垄断行为的限制竞争行为。

  尽管行政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多样,但是所有领域的行政垄断都具有以下特征。

  2.1行政垄断的主体特定

  从政治、经济、法律角度看,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一般都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非营利性的公法人,与滥用经济优势地位、合谋限制竞争等经济垄断形态的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的私利经济组织)是非同质主体。

  如派出所属于公安局的派出机构。

  如果派出所在办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限定公民到指定的照相馆照相,便属于派出所滥用行政权力强迫公民在指定的照相馆接受服务,不但使公民的自由选择权丧失,而且公平竞争受到了限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遭到了扰乱,不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有关规定。

  2.2行政垄断的本质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和限制公平竞争。

  它的本质为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滥用。

  这里所说的“滥用”,就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合理、不恰当行使而导致的明显的违法行为。

  所以,行政垄断与正常合理的国家垄断、自然垄断或国家特许垄断之间最本质的界限和严格的区别在于它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与源于滥用经济优势的经济垄断相区别的是,行政权力作为其行政违法行为所滥用的优势是行政权力。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行政垄断可以被称之为超经济的垄断,它的最本质特征是排斥、扭曲或限制经济正常竞争。

  2.3行政垄断行为的高度抽象性

  行政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抽象行政行为”,它具有高度抽象性。

  行政垄断的实质是凭借行政权力限制、排斥或者扭曲市场自由竞争,它往往以政府决议、政策或命令的形式表现出来,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一项具体行为,更重要的是,它的内容多数是针对不特定的市场行为或市场主体的抽象规范,它的抽象性表现相当突出。

  正因为如此,行政垄断才是比经济垄断危害更严重、更持久的一种制度性的垄断。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竞争秩序的形成也受到其直接影响。

  3 我国反对行政垄断的现行法律规制及其分析

  我国反对行政垄断的现行法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行政垄断有关方面的责任制度,加大了对有关行政垄断主体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和健全了反行政垄断有关司法救济制度。

  各国规定了对于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主体的制裁的各种不同的方式,实行了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综合运用,同时为履行世贸组织规则中有关司法审查的要求,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制度需求,放宽市场主体对行政垄断案件的起诉条件的限制,扩大司法机关对行政垄断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有效制约,增强司法机构对行政垄断的管辖力度和效果,实行司法权力对行政垄断的最终审查和约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