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本(2)

时间:2020-12-10 19:08:11 章程 我要投稿

关于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本条适用于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由境外人士担任的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二) ;

  (三) ;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

  (二) ;

  (三) ;

  ············。

  (可选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筹集、投资活动是指:

  (一) ;

  (二) ;

  (三) ;

  ············。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不得高于基金会税务登记地上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

  (一) ;

  (二) ;

  (三) ;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单位(落款、印章)

  【申请成立登记时制定的章程草案由全体理事亲笔签名代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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