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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法律素养(6)

时间:2022-10-05 22:42:29 职称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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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的法律素养

  “真正的法律解释的问题与其说是从法律条文自身,毋宁说是从应去或拟去处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释表面看来其直接解释对象是法律,但是对法律的解释其实是以当下案件事实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直接对象,所以对法律的解释根植于法律事实本身,并且,对法律的解释本身不是直接目的,法律解释的直接指向对象必然是以对当下案件事实的有效解决为依归的。

  有时候,尽管表达法律规范的文字可能不变,但是其法律意义也可能会随着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制定法的真实含义不只是隐藏在法律条文中,而且同样隐藏在具体的生活事实中”,在一定意义上说,一切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大部分是由于生活事实的变化,导致了指定法语词的含义的发展,其新的含义是在事实的不断出现中形成的。

  是在对事实的阐发中确立的,因为事实会丰富和发展法律意义的内涵和外延。

  所以,是事实引发了解释,解释要最终指向事实。

  综上所述,公证员拥有法律解释权,在理论上具备合理性,而在实践中也有必要性,我们应该以前瞻性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而不是不顾客观形势,固守一成不变的思维定势,排斥、拒绝、甚至害怕将公证员的法律解释权提到桌面,应该理性地赋予公证员一定程度的法律解释权,并建立配套的制度,使这一权力合法、合理、有效的行使,从而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公证改革进程,有助于推动公证公信力的强化。

  参考文献:

  [1][美]科瑟著.石人译.社会学思想名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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