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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10-23 12:10:10 办法 我要投稿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大兴安岭地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兴安岭地区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节约用水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调配、高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 各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八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毁和擅自改动计量设施、计量自动监测设备,损坏计量设施铅封;

  (二)直接排放间接冷却水;

  (三)窃取水资源;

  (四)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

  (五)未及时修复用水设施,造成水漏失;

  (六)未及时关闭用水阀门,造成水流失。

  第十条 经营洗浴、洗车、滑雪场、高尔夫球场等高耗水服务业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工艺,采取节水措施,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第十一条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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