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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5-17 22:03:37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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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松原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算的评审和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概算、预算、决(结)算行为,合理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我市实施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与工程相关的管理部门。凡是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预(结)算、招标标底、年度财务决算及竣工决算必须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第四条 财政性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评审业务,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四)审查和确认评审结果并进行处理。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技改贴息的使用情况;

  (七)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财政评审中心接受委托后,及时收集评审资料,并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查、核实;

  (三)财政评审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认可。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应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领导,实行“先评审,后下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作为下达预算、拨付建设资金、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评审工作的,财政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发现的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项目建设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实行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资金、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履行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财政投资的合理利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财政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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