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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时间:2024-10-13 21:36:00 晓丽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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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在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最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陕西省标准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指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商品特定信息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通常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 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

  (三)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

  (四)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鼓励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申请使用商品条码。

  第七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照规定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

  厂商识别代码的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产品上市前,应当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第九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

  (一)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二)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

  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分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三条 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使用用于店内管理的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

  第十五条 销售者进货时,可以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和商品条码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商品二维码及商品电子标签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鼓励商业流通领域积极开发、推广、应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没有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

  (二)印刷企业未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的;

  (三)留存《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期限少于两年的;

  (四)伪造、冒用、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的,责令退回。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最新《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与意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和国内商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商品条码标识不规范、不合格,甚至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供应链和商品流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障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陕西省质监局积极申请开展商品条码立法工作,最终在省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出台了这部《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包含多条详细规定,主要涵盖了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等方面。其中,以下几点尤为值得关注:

  明确商品条码的组成与定义:商品条码由商品代码及其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组成,商品代码是根据国际通用编码规则编制的一组数字代码,用于识别商品的特定信息。而用于自动识别的标识则包括一维条码、二维码或电子标签等。

  规定特定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为了保障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办法》明确规定,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必须使用商品条码,包括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玩具、服装;农药、兽药、化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以及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规范商品条码的注册与管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前,必须先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同时,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编制、设计、印刷商品条码,并在产品上市前向所属编码分支机构通报产品编码信息。

  加强商品条码的印刷与监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留存期限不少于两年。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控制了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强化数据备案与监管:对于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或集团公司授权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商品条码的情况,《办法》要求必须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备案。这一规定提高了陕西产品备案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为电子商务和移动信息平台应用等提供了有力技术支撑。

  三、《办法》的影响与展望

  《陕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不仅规范了商品条码的管理和使用,更促进了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的.信息化发展。通过加强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该《办法》有效保障了商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提高了商品流通的效率和安全性。

  展望未来,随着《办法》的深入实施和不断完善,陕西省的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同时,这也将为陕西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陕西商品更好地走向全国、走向世界。我们期待在《办法》的指引下,陕西的商品条码工作能够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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