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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管理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25 06:16:45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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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注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依托单位的作用,保障科学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与依托单位及管理员注册、变更和注销等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托单位的注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利申请者,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在依托单位注册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和审查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申请;

  (二)决定依托单位注册、变更以及注销;

  (三)公布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信息;

  (四)其他与依托单位注册管理相关的工作。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具体负责注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浙江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公益性;

  (三)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的能力;

  (四)具备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

  (五)具有专门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六)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

  (七)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前款中高等学校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确定。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机构可以向省基金委提出注册为依托单位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提出申请时,应当向省基金委提交如下材料一份:

  (一)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四)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申请者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注册申请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依托单位注册信息登记表;

  (二)具有从事基础研究活动能力的证明;

  (三)具备为科学技术人员从事基础研究提供条件的能力证明;

  (四)具有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证明;

  (五)具有专门的财务机构和制度的证明;

  (六)具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的证明;

  (七)同意遵守省自然科学基金章程及相关管理办法的承诺。

  前款第(一)项所需表格见附件1。

  第九条 省基金委常年受理注册申请。

  第十条 省基金委应当及时完成注册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基金委决定予以注册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公布依托单位的名称、代码等基本信息;决定不予注册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省基金委对于申请单位的注册申请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实地审查的方式。申请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省基金委的实地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在省基金网站上提出变更申请:

  (一)单位名称、住所、银行基本帐号等基本信息变更;

  (二)法人类型发生变更;

  (三)因法人合并、分立等发生变更。

  发生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变更情形,依托单位应当向省基金委提交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发生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变更情形,申请变更时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省基金委接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对于变更申请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省基金委决定予以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者;决定不予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省基金委应当根据依托单位的申请或者直接作出注销该依托单位注册的决定,及时通知该机构并说明理由:

  (一)依托单位不愿意继续作为依托单位;

  (二)不再具备依托单位注册条件的;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1.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2.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3.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4.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7.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四)省基金委对其变更申请决定不予变更的。

  发生上款第(三)项情形的,处罚期满3年后可以再申请为依托单位。省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布注销依托单位的名称、注册号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省基金委可以对依托单位是否仍然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进行抽查。对于不再具备注册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依托单位在注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省基金委举报。

  第十七条 申请者或依托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三)未在发生变更情形30日内向省基金委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不予注册;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其注册。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机构,其上级主管单位已经注册为依托单位或者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注册条件,鼓励仍以其上级主管单位为依托单位或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提出注册申请,该机构可以不再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托单位管理员是指在单位内从事省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要求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及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申请时需填写依托单位管理员登记表(见附件2),并将打印好的纸质申请加盖单位公章后交省科学基金办(一般与项目依托单位申请报告同时递送)。

  省科学基金办审批依托单位管理员的书面申请,同意后将通知管理员登陆省科学基金网站填注册会员信息,审核后赋予该管理员单位网络管理员的权限。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管理员若有变更,须在变动后的一个月内,填写纸质的依托单位管理员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科学基金办备案。如因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影响省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责任自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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