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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学校井冈学者聘任办法

时间:2020-09-09 17:53:18 办法 我要投稿

江西省高等学校井冈学者聘任办法

  导语:为深入实施科教兴赣、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江西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江西省高等学校井冈学者聘任办法,欢迎阅读。

江西省高等学校井冈学者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江西省教育厅决定实施“井冈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井冈学者。

  第二条 井冈学者特聘教授10名,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教育厅人事处负责井冈学者聘任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井冈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与省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重点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井冈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

  第五条 教育厅每三年下达一次井冈学者特聘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六条 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内外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七条 井冈学者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术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知名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高等学校于当年5月30日之前向教育厅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至少应有一名院士。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厅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二条 教育厅委托相关专家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由教育厅审定。

  第十三条 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等学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井冈学者”授聘仪式每三年举办一次,以省政府名义颁发“井冈学者”特聘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以省政府名义奖励每人每年人民币2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受聘的井冈学者特聘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8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万元。

  第十七条 教育厅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申请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合同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报教育厅备案。在聘期内,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教育厅根据当年特聘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当年经费。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在申报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厅将撤消其井冈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经费。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二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可授予“荣誉井冈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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