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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办法发布时间:2017-04-06编辑:1013阅读:手机版

  乌鲁木齐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税费财务管理办法》和《海关税收会计制度》,不断改进、加强和提高关区税费财务管理水平,完善海关内部相关部门在征缴各项税费资金业务中的联系配合,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关区各项税费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完整、安全完成收缴工作,根据我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税费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海关税费管理的原则: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收缴分离、管理有序。

  第三条海关税费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关总署有关税费征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各项税费的征收缴库进行反映和监督;

  (二)组织税费会计核算,及时办理各项税费资金的收、缴、转、退款手续,编报有关税费会计报表,反映各项税费收入和资金的征缴入库情况;

  (三)对入库税款进行核销和反馈,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缴库;

  (四)管理罚没收入、海关行政性收费和其他收入,保证国家预算资金及时、足额解缴;

  (五)管理各种暂存款和代保管款项,确保各项税费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监督、检查各项税费收入的入库以及各项税费资金的管理情况,维护财经纪律;

  (七)指导、检查、监督所属单位的税费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关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税费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会计和出纳必须分开,会计不得兼管现金收付和支票填发,出纳不得兼管暂存款、代保管款等记账、会计档案保管和稽核工作。

  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

  在各项税费资金支出环节增加稽核人员审核权限。

  第五条各关要统一使用海关总署开发的《通用财务管理系统》税费子系统,并按规定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非经海关总署同意,不得擅自减少、合并或更改一、二级会计科目及其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留做不用。

  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增设三级以下会计科目。

  第六条各关财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海关税费子系统的账套管理工作,各会计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管理个人操作密码,定期更换,离岗时只能将本岗位的操作权限进行转授权。

  各代岗人员必须以本人的员工代码操作已授权的会计事项,不能以他人的口令及密码进行代操作。

  第七条从事税费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税费财务人员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各关业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税款及暂存款、代保管款等征收、上缴、退还、抵缴手续,对其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对使用有效的单证、票据负责。

  业务部门收取的各种税费资金一律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

  海关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书面通知办理各种税费资金收付业务,并对各种资金的真实性、安全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税款征缴与核销对账

  第九条进口货物税的征缴。

  (一)海关税款征收部门按规定对应征税款,开具《海关专用缴款书》,由税款缴纳人在税单第二联加盖本单位财务印鉴通过本单位开户银行直接向国库解缴。

  (二)海关财务部门凭国库每日退回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回执联,进行税款缴库核销、记账和与国库部门对账。

  (三)海关现场征税部门应随时通过系统核查税款入库情况,及时查处、催缴拖欠税款并计征滞纳金。

  现场征税部门发现有假入库或应入未入库之情形,需要财务部门配合查明原因的,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纳税人不能以同城结算方式缴纳税款的,其缴库方式由各关商当地国库解决。

  (五)按规定应征的滞纳金、缓税利息,由海关业务部门核算,并开具《海关专用缴款书》,比照税款缴纳方式缴入国库。

  (六)需将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等担保资金转税的,由海关业务部门填写《海关付款通知书》,本部门负责人签批,附《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转税审批单》、《海关专用缴款书》送交财务部门,经税费财务人员核实、财务负责人签批后,2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办理缴库手续。

  财务部门可凭银行签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第一联原件记账,如原缴款单位需要此联做账的,原缴款单位需向海关开具合法的、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据。

  属于个人的要收回原海关开具的《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第一联。

  (七)业务部门开具的《海关付款通知书》应在当日或次日内送达财务,超出2日的,业务部门需重新填制。

  第十条入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行李物品进口税的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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