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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0 19:47:08 办法 我要投稿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

  导语:为了加强对我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团换届程序,促进社团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制定本办法。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换届工作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卫生部《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据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期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经社会团体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卫生部同意。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应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社会团体换届时,必须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按本办法第 四条至第 十一条所列程序执行。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在届满6个月前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换届方案,连同加盖社会团体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纪要报卫生部。换届方案经卫生部同意后方可实施。换届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换届的届次、时间、地点、规模、会议议程、会员代表名额分配及推荐原则等事项。

  第五条 社会团体换届,需组成由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换届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六条 筹备组研究提出会员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荐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请各地及有关单位在会员中推荐会员代表和理事候选人人选。涉及到卫生部机关在职工作人员兼任理事的,社会团体应致函卫生部并附上理事人选推荐表,由部人事司负责统一协调推荐。

  第七条 筹备组在被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基础上,酝酿下一届理事会拟任秘书长以上主要负责人候选人,候选人需征得卫生部同意后,提交本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拟请部领导(含已退休部领导)兼任主要负责人的,应在征求本人意见后报卫生部,由卫生部审核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八条 社会团体换届方案经卫生部同意后,可筹备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于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1个月前,向卫生部报送本团体关于召开全国会员大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请示事项及有关附件。

  请示事项应写明:拟召开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名称、具体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参会人员及有关会议筹备情况等。与会议有关的其他文件作为附件上报,包括:

  (一)拟任下一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已推荐的拟在下届理事会兼职的卫生部在职人员名单:

  (三)工作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

  (五)章程修改草案及修改说明;

  (六)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因特殊原因任职的需作为附件单独请示;

  (七)决定召开此次大会并对以上事项进行讨论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九条 社会团体在得到卫生部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会后15个工作日内,社会团体应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卫生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文件:

  (一)会议选举结果,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领导人名册(附电子文档);

  (二)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社会团体章程(附电子文档);

  (三)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或会议总结。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换届后,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报卫生部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一般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社会团体报卫生部批准,方能进行。

  社会团体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在向全国会员代表寄送理事会选举的选票时,应将理事候选人情况、社会团体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修改社会团体章程报告及章程(草案)等一并寄给全国会员代表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并长期担任领导职务或在卫生行业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热心社会团体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职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同一职务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在职县处级以上干部兼任社团领导人及分支机构领导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 中国科协主管的挂靠在卫生部的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按照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向中国科协报送相关材料时,需同时报送卫生部。拟任下一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须征得卫生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国科协。

  第十六条 卫生部业务主管基金会换届工作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换届的社会团体,卫生部不予承认并提出限期改正意见,根据改正的情况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年检不合格、解除业务主管关系等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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