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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3 16:51:37 办法 我要投稿

河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我省中小学生的营养状况,以利青少年健康成长,决定实施以在校中小学生为主的“学生饮用奶计划”。为使这项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学生饮用奶”,是指经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专供中小学生饮用的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灭菌牛奶。

  第三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坚持统一部署,规范管理,严格把关,确保质量,积极慎重,逐步推广。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各司其职,严格监管。

  第四条 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畜牧局、农垦局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鲜奶生产、加工企业要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实施。协调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厅、畜牧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食品处。各市要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生产企业

  第六条 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优质的鲜奶原料基地,奶牛饲养规范,卫生防疫体系健全;

  (二)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条件;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必备的`检测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

  (五)有完善高效的配送和服务系统;

  (六)产品质量稳定,未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第七条 凡申报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的企业,必须填写“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提供企业有关情况材料,经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初审,报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批准。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的申报认定,按照农业部等四部局联合下发的农垦发(2001)1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学生饮用奶的质量及其标识应执行国家标准GB-5408.2-1999《灭菌乳》和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采用符合GB/T6914-1986《生鲜牛乳收购标准》规定的原奶生产,不得用复原乳生产。每份奶的单件包装净含量应采用180毫升、200毫升、250毫升等规格,净含量偏差符合国家规定。在包装盒(袋)上印刷统一标志,并注明“不准在市场销售”字样。学生饮用奶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及规范,按照农业部农垦发(2000)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九条 定点企业必须依法接受当地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重点监督管理。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产品卫生和质量不合格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条 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使学生饮用奶的价格水平低于当地市场同类同质产品。

  第四章 学校准入与配送

  第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计划”在学校的实施与落实由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可先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学校,批准加入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行列,随着奶业发展和学校条件的改善,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第十二条 实施“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学校,可按照当地“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机构的安排在定点企业中进行招标,自主选定供奶企业,并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省外“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须经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批准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推荐后,方可参加学校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要做好学生饮用奶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采用适当形式向师生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学生饮用要坚持学校引导、学生自愿的原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或者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国家卫生和质量标准的学生饮用奶造成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省经济贸易部门取消其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撤销其学生饮用奶标志的使用权,并予以通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擅自使用学生饮用奶标志的,由当地卫生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因学校定购和组织学生饮用非定点企业产品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集体安全卫生事故的,由教育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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