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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0-09-14 12:43:42 办法 我要投稿

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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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餐饮业卫生管理,保证就餐者饮食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餐饮业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20平方米以上、经营规模50座位以下的营业性餐馆、饮食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区域内对小型餐饮业行使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小型餐饮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筑设计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应防止油烟、气味、噪音及废弃物等污染周围环境。

  (二)餐厅内每一座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灶间与餐厅比例不小于2:3。室内净高最低处不低于2.4米。

  (三)操作间具备主副食加工处,冷荤配置处,餐具洗消处,成品、半成品存放处,工具、容器存放处,原辅料存放处,流水洗手处;餐饮具洗、涮、冲用的水池(每个水池不小于0.15平方米);餐饮具消毒柜、冰箱(冷藏柜),餐具保洁柜、更衣柜;有足够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固定存放的.柜台或案架。

  (四)城区餐饮业室内必须具备上下水。自备水源只适用于郊区县、农村。郊区县(市)、农村无下水管道者,可自设污水处理设施,但必须远离自备水源及周围水源30米以外。餐厅内设流水洗手设施,下水通畅完好。

  (五)餐厅地面、墙壁、天棚洁净。灶间内墙面应使用瓷砖等易于清洗的不透水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地面使用不透水材料,并设有污水排放口。灶台整洁,烧灶应室外扒灰。

  (六)门、窗及对外通道有严密的防蝇、防鼠设施。设置有盖无泄漏的垃圾容器(箱、桶等)。

  第六条 小型餐饮业必须遵守下列卫生要求:

  (一)不得采购超期、变质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二)每一从业人员有二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洁净并保持个人卫生。

  (三)操作间内,工具容器专用,有空气消毒设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操作台板要有明显生熟标记,并经常洗净消毒,保持洁净。

  (四)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具有座位数量3倍以上的成套餐饮具。使用的一次性食品卫生用品(包括:餐巾纸、卫生筷、卫生餐盒、杯等)必须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七条 严禁下列违法行为:

  (一)无证经营或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伪造、涂改、出借健康检查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

  (二)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工作或虽有合格证但患有伤寒、病毒性肝炎、痢疾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上岗位工作的;

  (三)不按卫生要求进行餐饮具消毒和保洁的;

  (四)不按餐饮业卫生规范和卫生制度要求操作的;

  (五)烹饪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和对人体可能有害物质的;

  (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物中毒事故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八条 小型餐饮业负责对自身的食品卫生管理。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的小型餐饮业食品卫生工作由市场举办者管理。

  第九条 小型餐饮业必须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条 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小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十二条 各管辖区内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事故由管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采取控制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五)、(六)项,第六条(四)项,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 五 、 六 、 七条其他各项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有省财政厅检印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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