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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9-16 11:42:40 办法 我要投稿

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导语:信息化建设指品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支撑品牌管理的手段和过程,是品牌母体树冠部分的支持网络。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包括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投资主体以计算机、通信、广播电视以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信息网络管道,是指各类信息传输网络专用管道和市政综合性管道中信息网络专用管孔,由管道、管道出入口、建筑物的引入管道和上引管道等组成。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要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各县区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直各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九条  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十条  开展信息产品的研制,如国家和地方制订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其标准。

  第十一条凡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均须经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非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公共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向社会公布。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如国家和地方制订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其标准。

  第十三条 凡按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信息工程,由政府采购中心会同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凡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建立和完善信息工程招标、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第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鉴定、发布、应用办法。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预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在申请项目立项或申请建设资金前,须将建设方案提交信息化主管部门预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立项或申请建设资金。对审查不合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电子政务项目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布局、网络基础平台、安全保障体系、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技术标准、建设绩效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电子政务建设投资情况,由财政主管部门按季度抄送信息化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设和整合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全市各部门应用系统的信息交换和互联互通。

  第二十条 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打破政府职能部门对可供利用信息资源的垄断和封锁,建设跨部门和具有基础性、公益性的数据信息库和办公信息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府部门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无偿地查询或索取。

  第二十二条公共信息网络的经营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网络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通过公共信息网络的发布信息的,其提供者和发布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合法的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信息所有者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管道建设规划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纳入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以及河源市城市总体规划一并报批。

  各县区应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地信息网络管道建设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信息网络管道工程按自愿参与、集中建设原则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信息网络管道的规范管理,积极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信息网络管道建设工程在办理立项和规划手续前,须征求所在地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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