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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2-04 14:40:27 办法 我要投稿

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保障性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商品房,是指由政府提供的限房价,限套型,限对象,限转让,定向配售给市区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商品房管理的扎口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配售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财政,民政,物价,统计,公安,劳动保障,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乡镇),社区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配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购条件

  第五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成员,下同),在市区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2人取得市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

  (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标准;

  (四)家庭全部资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债权等)在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以下;

  (五)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含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第六条 申请保障性商品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配售保障人口按家庭中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数计算。

  户籍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服兵役等原因迁移出市区的,仍可作为共同申请和计算保障的家庭成员。户籍因就学迁入市区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

  第七条 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住房面积应按家庭成员名下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和私有住房(含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市区农村住房)。

  第八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一)本办法实施后有转让(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下同)房产行为,且转让前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其他优惠政策,包括优惠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获得安置房或领取货币安置款,以及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等,且优惠购买,安置或货币补贴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已享受低价位商品房保障的';

  (四)曾使用市区农村宅基地指标建房,未分户居住或分户居住不足5年的;

  (五)已婚夫妇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第九条 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租住公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的,须解除租赁关系。现租住的直管公房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调剂解决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购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现有私房面积应当抵减保障性商品房配售面积;不抵减的,其等面积部分的配售价格按规定标准提高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