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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7 05:54:17 办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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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江苏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江苏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标志着江苏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进入新的阶段。

  《办法》阐明了用水总量的概念,确立了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利用地下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的基本原则;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评价体系。

  《办法》规定了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明确各级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制定下达时间及主体;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非常规水源利用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办法》要求水利、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资源承载状况为超载和临界超载的分布区,及时发布预警报告;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确需取用水的建设项目,明确可以通过水权交易转让或利用非常规水源、水源等量替代、节约用水、行业间用水结构调整等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要求临界超载和超载地区研究提出水资源调控措施。

  《办法》对建立健全用水总量统计、监测和考核提出了确要求,规定省水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依据。

  《办法》的出台是江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将对江苏省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附:

  江苏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的控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用水总量,是指在某一经济技术水平下,在一定区域和期限内可以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的总和。

  第四条(基本原则)、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优化配置、统筹兼顾、以供定需的原则,优先利用非常规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利用地下水,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等用水需要。

  第五条(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作为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指标分解与下达

  第六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指标控制与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年度用水计划指标不得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每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期下达一次,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每年下达一次。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应当对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予以明确。

  第七条、(用水总量制定下达)、设区的市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量分配方案等制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达。

  县(市、区)行政区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等制定,经省水行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交易)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

  第九条(区域间水权交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指标范围内结余水量为标的,可在位于同一流域或者位于不同流域但具备调水条件的行政区域之间开展水权交易。

  因重大项目搬迁、产业转移而使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经相关地区协商一致,并报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可在相关地区间适度调整。

  第十条(非常规水源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海水、微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非常规水源利用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第三章、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

  第十一条(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省水行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核算经济社会对水资源的承载负荷,对县域水资源承载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发布监测预警报告,对水资源承载负荷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促进水资源与人口经济均衡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以县域为单元,采用实物量指标进行单因素评价,根据现状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评价水资源承载状况,判别标准为超载、不超载、临界超载。评价报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

  第十三条(预警和取水限批)、对水资源承载状况为超载和临界超载的地区,省水行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及时向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报告。对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确需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水权交易转让获得用水总量指标,或通过利用非常规水源、水源等量替代、节约用水、行业间用水结构调整等措施,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但不得新增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超载原因分析及水资源调控)临界超载和超载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区域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以及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水资源承载状况成因分析,并针对不同超载或临界超载地区的超载特征和超载成因,研究提出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统筹调配多种水源、合理控制经济社会发展规模和产业结构等水资源调控措施。

  第四章、监测与考核

  第十五条(用水总量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水总量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水文和水资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完善水量、水质监测设施,建立健全取用水台账,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取用水计量)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对不同性质的取用水分别分类计量。年取用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取用地下水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

  第十七条(用水统计)、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取用水户监控名录,将用水统计信息按要求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用水户应当建立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每年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用水状况报告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第十八条(用水量核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组织对各省辖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年度用水总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年度考核的依据。

  用水总量控制管理考核结果,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内容,考核结果向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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