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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

时间:2024-09-20 15:13:01 报告 我要投稿

安全事故报告(集合1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事故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安全事故报告(集合14篇)

  安全事故报告 篇1

  1.事故经过:

  20xx年xx月xx日下午3点左右河北城建公司施工人员在D栋东南侧二层安装风管支架时,将砖块从孔洞边碰下一块,正好掉落到在地下一层施工的中建八局安装公司一工人头上,将该人员的.安全帽砸飞,造成该人员头部发晕,后你队郭海军带伤者马上去医院检查,CT结果未见异常,该名工人现正在休养阶段。

  2.事故类别:起物体打

  3.伤害分析:

  1.受伤部位:脑部

  2.受伤性质:冲击伤

  3.起因物:砖块

  4.伤害方式:落物砸伤

  5.不安全状态: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6.不安全行为状态:违章操作

  7.伤害程度:轻伤

  8.处理意见:

  1.项目部决定对你公司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安全员100元,单位1000元。共计1300元,总包给与的所有罚款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2.对事故施工岗位人员到项目部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3.你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增加施工人员的安全意思,防止此类事故继续发生。立即对现场所有的施工点段隐患进行全面整改。

  4.以后你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自行承担。项目部给与重罚。

  5.及时看望伤者,要有积极的态度,将后续工作处理好。

  6.其它个劳务队伍要引以为戒,加强安全管理。杜绝责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

  奥林匹克国家会议中心配套工程项目经理部

  20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报告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碰撞等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二)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查清事故经过与损失,分析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或干涉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或机构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报告内容:

  (一)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水域情况;

  (三)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人员伤亡情况;

  (四)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五)碰撞事故还应包括当事各方的船名号、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第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其中,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通过相关海区渔政局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要求报告国务院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农业部,沿海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还应同时抄报相关海区渔政局;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地(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抄报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应在首次接报后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逐级上报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事故应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或跨区上报。

  第十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租赁企业向其所属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农业部。

  第十一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事故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事故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发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后,船舶、设施当事人除应按本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立即提交简要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向第一到达港和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以供相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到达第一到达港后48小时内提交;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在规定时间内难以查清的,经检验后应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应说明沉没位置;

  (九)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十六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坏的,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或相关机构申请检验或鉴定,并将检验和鉴定报告副本送交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

  检验、鉴定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事故属共同责任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事故各方按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按以下类型调查: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船舶因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他,以上类型以外的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相关职责参与调查,并按以下规定组织行业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由农业部调查,相关海区渔政局协助;

  (二)重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三)较大事故由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四)一般事故由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下级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第一到达港与船籍港不一致的,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委托第一到达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也可由其共同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指定的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当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二十一条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生产安全事故,除特别重大事故外,其他等级事故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组织调查,调查报告应及时通报农业部。

  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由远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或代理、租赁该船的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与外籍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农业部或由其指定相关海区渔政局调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二十四条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与,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人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自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期限,但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60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当事各方责任;

  (六)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七)防范事故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授权,事故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要求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等有关材料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备案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调查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应将《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书》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材料由负责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规定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按照事故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非渔业船舶船员、所有人和经营人及渔业船舶外籍船员,还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主管机关或所属国家(地区)的主管机关。

  第三十二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需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其主管机关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整改,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整改或限期内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做出相应处罚。

  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四条对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调解。

  第三十五条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当事人责任;

  (五)协议内容;

  (六)调解费的承担;

  (七)履行调解协议的基础。

  第三十八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各方应当主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逾期不履行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十九条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能使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宣布调解不成。

  第四十一条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申请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解,应缴纳调解费,收费标准按农业部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的标准执行。调解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按实纳入事故调查处理费内,由事故当事人缴纳。

  经调解签署协议书的,调解费用按责任比例或约定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各方平均分摊;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要求撤销调解的,由申请撤销方承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核实的以下情况,不属于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应认定为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

  (一)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的渔业船舶遭遇8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二)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近海航区(Ⅱ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0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准许航行作业区为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遭遇12级以上风力袭击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因龙卷风、海啸(海啸Ⅱ级预警标准以上)、海冰(海冰预警标准以上)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因雷击引起的渔业船舶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

  (六)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遇到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造成的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七)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事故。

  第四十四条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防范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因防范应对措施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后,应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安全事故报告 篇3

  “4.23”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井字架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在新阳工业区王氏明发打火机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厦门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工人在施工时,有一个小工不慎坠落井字架井底,造成一人死亡。xx年4月24日16时左右,海沧区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 到报案后,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责令事故单位停止施工,彻底查找隐患,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并马上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笔录、调阅相关资料工作。

  一、事故单位概况

  厦门思明区建筑二程总公司注册地址在曾唐安龙虎南二里20号,企业注册号为:3502031070431,属集体企业,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等,康辉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造价为550万元,建筑面称约为5221平方米,为框架6层结构,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吴培红,事故发生时该工程主体已封顶,外架拆除至2层半。建设单位为厦门王氏明发打火机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该项目总监为杨海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

  xx年4月23日16时20分左右,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承建的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工地,泥水班组小工陈良英(女,38岁,江西兴国人,身份证号码为:362xx3670505334)在二楼从事搅拌室内墙面贴砖使用的砂浆等工作时,没有佩带安全帽就到了二楼井字架卸料平台,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为自制简易安全门,陈良英从二楼卸料平台(高度约4,5米)坠落到井字架底,并伴有 “砰”的一声坠地声,此时井字架吊蓝己升到三层位置,目击工人急忙喊 “出事了”,井架操作工何春梅急忙停机。项目经理吴培红闻讯后赶快拨打”120”,由于工地位置比较偏僻,吴培红怕耽误事,直接叫甲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派车,安排死者丈夫曾宪才、冯文彪及其妻子等几人把陈良英送到海沧医院,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l)工人陈良英本人安全意识不强,没有佩戴安全帽,致使其从二楼卸料平台安全门处摔至地面井架基础时,直接造成头部着地伤势过重死亡。

  (2)井字架卸料平台安全门设置不符合要求,这是管理不到位造成坠落的直接原因。

  (3) 施工机械操作不规范,不能正确使用物料提升机的联络信号。

  2;间接原因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对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措施没有其正得到落实,是造成此事故发生问接原因。

  (2)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经理吴培红及泥水班班组长冯文彪没有对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现场工人包括井架操作工均存在违章作业现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对施工现场违反作业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四;事故性质的'认定

  该起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没有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管理不到位,工人自身防护意识薄弱,而引起坠落一人死亡四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相关单位的责任情况及处理建议

  1、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小工陈良英,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该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陈良英木人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泥水班班组长冯大彪对施工现场三机工何春梅明显违反作业规程的举动不能及时发现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公司给予处分。

  3、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王氏明发打火机厂宿舍楼二期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比较薄弱,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监督施工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报告。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在海沧区暂停承揽业务半年,并交罚金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4、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吕阿民,对施工现场检查不够细致,没有及时发现工人的违章作业,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5、公司项目经理吴培红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制止未经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的工人进场作业,没有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关于工人要进行三级教育的要求,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暂停执业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

  6、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没有落实到位,对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作业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井监督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理责任。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教训和总结

  为了认真吸取达起重大事故的深刻教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1、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吸取这起重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从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措施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备项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

  3·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使 “以人为木”的安全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工地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的建设。

  4、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省、市推荐使用的提升设备和自动安全门在工地的使用

  附:1、事故笔录

  2、所调阅的有关资料

  3、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4、调查组成员会议签到单

  5、思明区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供的的该次事故的补充笔录

  安全事故报告 篇4

  为加强本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严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学校内的发生,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实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校设置吴勇、向吉运、向道辉、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负责人为报告人,由向万春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

  二、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报告人,发现的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专兼职报告人员。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分管内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学校组织社会实践、夏令营、外出参观等大型活动,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

  2、全校性的或其他规模较大的外出活动,必须报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控制参加人数,否则不得外出活动。班级外出活动必须报请校长批准,方可行动。

  3、外出时,由校长亲自带队,有足够的教师参加,最好能和当地交警取得联系,得到支持,确保路途安全。

  4、出发前,由各班主任对学生进行认真的'安全教育。同时,学校要对有关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精心准备,对整个活动精心安排,制定详细可行的活动方案,送交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得到回复后,方可进行。

  5、校长有权拒绝社会上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无安全保障的活动。

  6、凡擅自违反本制度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的责任;对造成安全事故,并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 篇5

  一、事故经过

  20xx年6月8日午时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仅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仅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

  午时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到达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能够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景,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提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提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立刻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20xx年6月8日午时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齐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情景。还原现场情景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仅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构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齐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景确定不准,没有充分研究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经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必须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须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俭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经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构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到达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景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合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安全事故报告 篇6

  通过对xx公司系统各类事故的学习和分析,根据自身实际,xx组织全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认为事故的发生存在以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不按规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违反《安规》有关要求。工作人员自我保护、互保意识不强,存在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二、实际工作中存在图省事、怕麻烦的思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三、现场查勘不到位,没有仔细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四、现场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现场作业时未按要求落实、检查措施执行情况。我们更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三不伤害”。因此,为了杜绝事故的发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提高班组安全基础管理。

  班组要利用每周的安全活动认真学习《安规》及各上级公司每期的《安全简报》,增强全班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吸取他人事故教训,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进行全员培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技能。班组要规范技术交底,规范施工现场作业指导书。

  二)继续开展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要求全体人员尤其是负责人必须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班组要继续深入排查平时工作中的危险点,危险源。要加强作业过程中危险点防范措施的监督。比如,遇有不停电工作,必须增设专责监护人等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三)加强作业现场的管理。

  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标准化作业,坚持施工现场的“5S管理”。坚持作业标准化、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的“三化”工作,使施工现场达到公司要求的“安措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的安全文明施工效果,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风险,促进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

  四)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认真学习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开展自查工作。坚持制定的抢修制度,做到通讯畅通,随叫随到。提早储备充足、可用、安全可靠的工器具、材料,并设专人保管。同时,班组要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提高全班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做到遇险不乱,处变不惊,应付自如,防止事故扩大,减少财产损失。

  总之,通过这次事故反思大讨论的学习,我们要从身边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扎实做好每一件小事、严把每一个细节、卡控每一个环节,不断夯实安全大堤,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报告 篇7

  XXX: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军,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技术负责人胡震(高级工程师);施工员左春梅、徐军;质检员毛顺荣、邓云;安全员王明、刘后勤;材料员姜华;造价员刘海英。

  二、项目主体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郑运春。

  (三)施工单位: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

  三、事故死亡人身份概况:

  罗中英,女,汉族,1935年1月15日生,籍贯:利州区宝轮镇宝兴路99号,工作单位:宝轮煤矿。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3月24日 星期一,上午10:04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广旺矿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宝轮煤矿跃进小区7#楼基坑临原有车行道路边。

  (三)事故发生过程描述:由于7#楼基坑临

  原有车行道路边,在基础开挖时堆弃土方堵塞原有道路交通,20xx年3月24日上午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派由何先军(机械驾驶员)驾驶50型装载机挖土,上午10:04在施工作业时,由于装载机斗未降落阻挡前方视线,在车前行时擦挂后当场碾压致死正在机械前倒垃圾的当地居民罗中英(车辆碾压致双足、双手、胸腹部伤害)。施工单位值班专职安全员王明在事故现场。

  (四)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真积极安抚死者后事,通过保护现场、报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州区建设局)及告知死者家属等程序。大致情况如下:

  1、宝轮派出所当场了解记录案情后,将司机带到派出所接受继续调查。

  2、施工单位派专人(蒲伟)看守事故现场并按当地民俗习惯对死者进行了必要程序(如:覆盖尸体、放鞭炮、烧纸等)。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责其施工单位端正态度积极确保死者后事。

  4、得到上报电话后,建设局质安站、利州区安办、城建大队、火化厂、地方政府等相继到场指导事故后续工作。

  整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4日

  安全事故报告 篇8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上级。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上级;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事故报告 篇9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企业详细名称:xx单位地址:xx市xx区

  2、经济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属关系:xx

  事故发生时间:x年xx月xx日x时x分

  4、事故地点:xx厂房内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x年xx月xx日x时x分xx单位维修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2500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二、事故详细经过

  x月x日8时30分,x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xx、王x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与跳板固定,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9时许,王x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xx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大约10时30分,王x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x从竹梯一起落下砸金属支架后,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xx,被倒塌的金属支架、竹梯砸倒,幸好没有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架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汲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安全事故报告 篇10

  3月29日公司所属电厂发生一起煤气逸散导致人员窒息的重大事故。这次事故给个人、公司、社会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这一事故令我们发人深醒。

  就这起事故,厂部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全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根据自身实际,反思平时的作业流程,认为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不按规定严格履行工作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有关要求。

  二、工作时自我保护意识、互保意识不强,存在违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三、有时候有怕麻烦、图省事的侥幸心理,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现象。

  四、现场查勘不到位,没有仔细检查、确认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现场执行安全措施不到位。在现场作业时未按要求落实、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公司日益发展壮大,所使用的新设备新技术越来越多,这样我们面临的安全风险也越来越大。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当前安全形势,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的全过程控制。作为员工,我们一定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切实做到"三不伤害"。

  安全事故报告 篇11

  1、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2、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工作。

  3、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5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后,公司或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GPS使用管理制度

  1、GPS监控值班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脱岗,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

  2、工作时间负责监控公司车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公司安全科负责人或领导汇报。

  3、值班人员应对每日要做好车辆监控日常记录,并做好上下班之间的交接。

  4、值班人员须每日通过平台检测车辆GPS系统终端产品的完好情况,不能监控或查询不到的`,立即跟踪督查,对擅自破坏GPS终端设备的,立即向领导或安全部门负责人汇报。

  5、值班人员通过GPS发现重大以上安全隐患立即向公司领导或安全部门报告,如超速达50%(含)以上、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以便公司及时处理。

  二、GPS监控值班制度

  1、GPS监控平台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不能坚持24值班制的,一是要确保没有车辆运行的情况下,二是与运行商有协议约议 ,委托运行商总平台进行监控。

  2、GPS监控值班人员要针对天气情况、公路情况等掌握的重要信息向所有车辆发送警示短信到车载终端,提高驾驶员行车安全警惕性,提醒驾驶员安全行车。

  3、GPS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有车辆超速及其他违法行车行为时,必须立即向其发送警示短信,对连续超速等较严重的情况,经电话联系驾驶员,作好台帐记录,并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汇报。

  4、GPS监控值班人员不能向驾驶员发送与安全行驶无关的信息,若收到特殊、紧急救援等报警信息,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值班期间要认真作好值班记录,每天要对企业所属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在线情况进行普查登记,对不在线的车辆要查明原因。

  三、GPS运用管理奖惩规定

  1、值班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时上下班,发生一次处50元罚款;擅离职守、脱岗,将平台使用权交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没做好保密工作的,予以辞退并承担法律责任。

  2、不按规定程序做好记录,登记台帐,及时录入相关数据和建立档案的处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有意包庇,或不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次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4、超速不足50%的,发生一次罚款100元,超速达50%(含)以上的,除接受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处以500元罚款并解聘。

  5、不按规定的线路运行,一次处罚200元,连续发生三次以上的予以解聘。

  6、擅自断线、拆线或改变GPS车载终端设备的SIM卡号,视其情节处100到5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安全事故报告 篇1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景

  1、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生产过程;状态

  (2)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事故状态

  (4)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应急救援情景

  (1)救援过程

  (2)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GB5442-86A7规定。

  (2)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根据GB5441-86A6规定。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事故性质

  1、是否为职责事故

  2、是否为非职责事故

  五、对事故的职责认定及对事故职责人的处理提议

  1、对事故单位的职责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职责、主要职责、重要职责、次要职责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提议。

  2、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职责认定(主要职责、重要职责、次要职责、必须职责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提议。

  3、对有关职责者的职责认定(主要领导职责、领导职责、管理职责、直接职责、重要职责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提议及党、政纪处分提议,追究职责人的刑事职责。

  六、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提议

  附:

  1、事故调查人员签字名单。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供给资料的复印件(2)现场照片(3)现场示意图(4)笔录复印件(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7)罚款收据复印件(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安全事故报告 篇13

  为了规范企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企业安监部、企业分管领导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2、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安监部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3、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小组以及分管领导报告。

  4、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或电网事故、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时,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上报企业安全管理小组。

  5、企业各部门发生任何事故、故障、异常情况,都必须在事发的两个小时内向企业安全管理小组汇报。

  二、安全事故调查制度

  1、一般轻伤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一般及以上设备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的调查由分管安全副职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交企业安全管理小组;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2、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企业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3、造成设备损坏、公私财物受损,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下(含100元)的.事故、障碍、事件,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到企业安全管理小组;经济损失在100元以上的,由企业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4、事故调查的任务

  (1)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2)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3)调查事故的原因。

  (4)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5)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6)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

  (7)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8)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

  (9)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10)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11)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训。

  三、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发生后,企业要快速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

  3、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做好防护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奖惩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报告 篇14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政教、教务、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组、班主任、全体保安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设立卫生员1人,安全协管员3人以上。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小组,学校安全小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校办。学校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块管理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6、学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7、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8、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领导报告。

  9、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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