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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05 09:31:16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在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中,有不少的企业通过用折扣的方式来减轻税负,其方法是各种各样的。相信大家对于这方面的了解也并不是很多,下面小编带给大家一篇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的论文。

有关不同折扣方式销售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毕业论文

  企业在促销活动中,往往采取各种各样的折扣方式。在不同的折扣方式下,其税负会有所不同。这就为企业选择不同的折扣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纳税人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在达到促销目的的同时,对折扣方式进行合理的选择,以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1折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综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月为促销拟采用8种方式:一是商品八折销售;二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800元,当天赠送价值200元的商品(购进价格为140元,均为含税价,下同);三是采取捆绑销售,即“加量不加价”方式,将200元商品与800元的商品实行捆绑起来进行销售;四是购物满800元,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券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五是购物满800元,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价值200元的商品,且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估计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剩下的10%作废;六是按原价销售,但购物满1000元,返还200元的现金。另外,甲企业每销售原价1000元商品,便发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60元。问:对顾客和企业来说,同样是用800元人民币与原价1000元的商品之间的交换,但对甲企业来说,选择哪种方式最有利呢?(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方案一:这实际上相当于折扣销售,其折扣率为20%。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

  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方案二: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200-140)÷(1+17%)×17%=8.72(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8.72=43.59(元)。

  由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额外商品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赠送额外商品的企业应该在赠送环节代扣代交。因此公司在赠送额外商品的时候,应该代顾客交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环节应将其换算成含税所得额。

  其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36.28=129.87(元);

  税后利润额为=[800-800×(1-30%)]÷(1+17%)-140÷(1+17%)-60-50-36.28=-60.81(元)。

  方案三:即顾客现在只花800元可以买到原价值1000元的商品。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800÷(1+17%)×17%-700÷(1+17%)×17%=800÷(1+17%)×17%-101.71=14.53(元);应纳税所得额=800÷(1+17%)-700÷(1+17%)-60=25.47(元);

  所得税=25.47×25%=6.37(元);

  应纳税合计=14.53+6.37=20.9(元);

  税后利润额=800÷(1+17%)-700÷(1+17%)-60-6.37=19.10(元)。

  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赠送2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

  [200-140×(1-10%)]÷(1+17%)×17%=10.7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10.75=45.62(元);

  其赠送购物券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200÷(1-20%)×20%=50(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5.62+50+36.28=131.9(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1+17%)-140×(1-10%)÷(1+17%)-60-50-36.28=-48.84(元)。

  方案五:销售8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

  =800÷(1+17%)×17%-800×(1-30%)÷(1+17%)×17%=34.87(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时视同销售,由于只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2008年2月应交增值税=[200×(1-10%)-140×(1-10%)]÷(1+17%)×17%=7.85(元);

  合计应纳增值税为=34.87+7.85=42.72(元);

  凭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应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额为=

  200×(1-10%)÷(1-20%)×20%=45(元);

  由于赠送的购物券换取的商品成本和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00-800×(1-30%)]÷(1+17%)-60=145.13(元);

  所得税=145.13×25%=36.28(元);

  应纳税合计=42.72+45+36.28=124(元);

  税后利润额=

  [800-800×(1-30%)]÷(1+17%)-140×(1-10%)÷(1+17%)-60-45-36.28=-43.84(元)。

  方案六:销售1000元商品应交增值税=1000÷(1+17%)×17%-101.71=43.59(元);

  代顾客交个人所得税50元(同上);

  应纳税所得额=(1000-700)÷(1+17%)-60=196.51(元);

  应交所得税=196.51×25%=49.10(元);

  应纳税合计=43.59+50+49.10=142.69(元);

  税后利润额为=(1000-700)÷(1+17%)-60-200-50-49.10=-102.69(元)。

  各方案的税收负担比较见表1。

  方案一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即直接下调销售价格,这既未违反税法,又扩大了销售额,收到了双重效果。

  方案二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是在发生销售额的基础上进一步赠送商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仅增加了增值税税收负担,而且还应对个人的偶然所得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从而进一步增加了税收负担。方案三实质上属于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二相比,因不涉及赠送,既可以避免视同销售征税,又避免了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与方案一相比,其结果与方案一相同;但此方案由于采取捆绑销售,被捆绑的商品不一定是顾客所需要的.,所以促销效果会受到一定影响。

  方案四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但由于规定购物后的下一个月内有效,且有效时间内有90%的购物发票被使用,所以降低了赠送成本。但由于赠送未及时兑现,会降低促销效果。

  方案五实质上属于实物折扣销售方式。与方案四相比,没有赠送价值200元的购物券,而是凭800元的购物发票领取商品,可降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方案六实质上属于返还现金方式。不仅需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而且将自己的净利润也都赠送出去了,这种促销行为必然会产生亏损。

  综上所述,假设购货方一般会按企业要求及时付款,着重考虑企业税后净利润,同时兼顾考虑各项税负及其他因素,则方案一最优,其次为方案三、方案五、方案四、方案二和方案六。

  2折扣方式选择时须注意的问题

  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除了考虑税收因素外,还应注意其他因素,例如购买方对折扣方式的心理偏好、折扣的及时性、折扣商品的选择范围、折扣商品的质量、折扣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薄利多销后利润总额的增减等。若只考虑税收因素,却导致达不到促销目的,结果会得不偿失。

  所以,企业在选择折扣方式时不能盲目,而应当全面权衡,综合筹划,选择最佳的折扣方式,以便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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