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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

时间:2022-10-08 12:25:24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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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

  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经济调节是一种财税管理的方法,下面的两篇就是关于这一方面的论文,对正在写这一方面论文的朋友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欢迎阅读!

  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

  摘要:无论人们是否注意到,消费税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确实在日益突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世界上128个国家进行调查,其中有1l9个国家征收消费税[1]。

  而且,从世界各国实施消费税的情况来看,消费税有扩大的趋势,如美国的增税方案重点放在消费税,日本则把改革中推行的增值税正名为消费税。

  消费税吸引人们的除了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外,更多的是其对社会生活特别是对经济生活的:调节功能。

  关键词:消费、税法、经济调节

  一、消费税法的调节功能

  税法的功能是由其内在的特有的属性所决定的。

  关于税法的特性或特征,在税法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

  仔细分析可知,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其独有的本质特征是其经济性。

  税法的经济性体现在:第一,税法直接调整经济领域的特定经济关系,即税收关系;第二,税法能反映经济规律,从而能够引导市场主体从事合理的经济行为,不断地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第三,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它通过规范经济杠杆,促进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2]。

  税法的经济性特征决定了税法的社会功能主要体现为税收保障与经济调节。

  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指税法通过规范税这一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消费税法的经济调节功能是消费税法通过对少数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课税,以引导消费,从而影响社会生产、流通、分配等经济活动,实现国家特定经济政策目标的功用与效能。

  消费税法经济调节功能是法律利益冲突平衡功能的具体体现。

  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必须对各种利益作出合法与否的界定,并尽可能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提供解决各种利益冲突的标准和途径,形成有序而相对稳定的利益格局。

  庞德在谈到法的任务时指出:“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或要求[3]。”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主要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计或衡量,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

  法律一般为利益冲突的平衡提供如下原则:不损害社会利益原则、利益兼顾原则、缩小利益差距原则、少数利益受保护原则等。

  在处理利益冲突的时候,法律不应当只关注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短期利益或长期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而是应当努力在二者之间寻找最佳结合点[4]。

  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经济生活中的冲突是最集中、最突出的,其他方面的冲突大多由经济方面的冲突引起。

  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任务主要由经济法担任,税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消费税法由于具各前述特点,其平衡经济利益冲突的功能尤其突出。

  当前的经济利益冲突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二是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三是代际之间。

  消费税法以调节消费为切人点,按照上述原则,为协调和平衡三个方面的经济利益冲突提供了系列准则。

  二、消费税法的主要干预类别及作用

  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消费的干预,来调节消费,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

  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一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

  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

  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

  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费税法对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2.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

  消费税法通过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增加消费成本,引导人们调整消费方向,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

  因此,有人称消费税为“绿色税收”。

  3.对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

  因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人的分配进行适当调节以达到矛盾双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状态。

  消费税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

  亚当嘶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中将消费品分为两类:必需品和奢侈品。

  他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工资的提高,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会产生同劳动工资税同样的结果-扭曲市场价格机制。

  对奢侈品征税不同于生活必需品。

  虽然对奢侈品课税也会引起价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导致工资的增加。

  因为这类商品价格的上涨,一般不会减少下层阶级的家庭消费能力。

  相反,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不同阶层的收人分配不均状况[5]。

  消费税法将奢侈品列入征税范围,体现的不是像对不良消费行为一样的“寓禁于征”,它除了限制过度的奢侈消费外,是要让享用者以牺牲部分财产为代价。

  而在潜伏着不平等危机的社会中,富有者在满足奢侈消费的同时,缴纳一定的税,也是他们比较容易接受的选择。

  消费税法据此调整着社会的收人分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消费税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功能,并在矫正不良消费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平衡收人分配等方面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对我们认识清和发挥好消费税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各国秕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消费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5.

  [2]张守文.税法原理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4.

  [3]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⒈上海:商务印书馆,1984:81-82.

  [4]刘继虎,陈云良.法理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3:”3.

  [5](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下卷)[M⒈上海:商务印书馆,1974:43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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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法治建设

  摘 要:财政税收问题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点。

  当前,我国财税法治在财税立法、执法、司法方面尚存在与我国经济运行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财税法治建设,对建设法治社会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财税;法治;建设

  财政税收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点。它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加强财税法治建设,实现依法理财治税,对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尤为重要。

  一、当前我国财税法治存在的不足之处

  当前我国的财税法治中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1.财税立法方面。

  我国财税法治的首要问题是财税立法问题。

  在财税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没有财政税收的基本法律,例如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没有《中国财政体制法》等;

  二是某些财政税收法律显得过时,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是上世纪90年代前期根据当时的情况立法,十多年过去了,经济体制和财政预算改革变化很大,《预算法》中许多条文显得苍白和过时;

  三是税收上单个税种的立法层次低,目前我国大部分税种还处于暂行条例或暂行办法阶段,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甚至由于立法上的空白造成以各级政府红头文件来指挥财税工作。

  立法上的缺项必然是无法可依,而立法层次低又严重地影响执法和司法。

  以红头文件代替法律,只能是各行其是……。

  根据宪政改革的要求,财税立法问题还不仅是财税立法自身的问题,还有一个财税立法的立法问题,也就是宪法中对财政税收的条款问题。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也只有第五十六条是直接关于税收的条款,此外并没有直接关于财政税收的条款。

  2.财税执法方面。

  应该说我国目前的财政税收执法情况比以前已经大为改观,但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这主要表现在尚有人治、权治干扰财政税收法治的情况。

  其中按计划任务征税就是突出的表现。

  我们知道,按计划任务征税与依法征税是不相容的,它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不仅如此,它造成的地区和单位之间税收负担不公更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为按计划任务征税必然带来愈是贫困落后地区税负愈重,于是就愈是贫困落后,愈是富裕发达地区税负愈轻,于是就愈是富裕发达。

  便会有一些人铤而走险,出现一些买税卖税、税收造假、财税空转现象。

  3.财税司法方面。

  这方面的突出问题不外乎两大类:一是以权代法形成的以权压法,进而造成司法不公;

  二是大量的财税案件由于多种原因无法审理结案。

  二、财税法治上表现出的突出问题

  1.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问题。

  市场经济是规范的经济。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收入机制应该是规范化的,即一是要以法制为基础,也就是说,政府取得收入的形式和数量,要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无论哪一种形式、哪一种性质的收入,都应当先立法,后征收;

  二是全部政府收入必须纳入预算,政府预算的实质是政府收支的规范化、透明化。

  它体现着立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收支行为的监督;

  三是财税部门总揽政府收入,即所有的政府收入完全归口于财税部门管理;

  四是政府收入以税收为基本来源。

  而我国的政府收入,除税收以外,还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于税外收费。

  我国的税外收费包括三类:一是预算内的专项收费收入,如教育费附加等。

  此类收入金额很小,达不到税收收入的10%。

  二是预算外收入,这是不列入预算管理,但是属于国家制度规定,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费、基金、资金、集资、保证金、捐资等多种多样名目的收入。

  据有关专家估算,自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起,每年的此类收入约与当年的税收收入总额相等。

  三是制度外收入也就是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是在制度规定以外,不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都由地方和部门越权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

  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的“三乱”多属此类。

  有人测算,这部分收入大约相当于同年税收收入的50%-100%。

  总的来说,我国的税外收费规模约为税收收入的1一1.5倍,所以在我国的政府收入中,是一种“税小费大”的不合理收入分配格局。

  更为重要的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种基金、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收费金额越来越大,管理比较混乱。

  据测算,1996年全国有正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小项目上千项,基金690多种。

  除预算外资金允许收费的以外,地方政府机关各部门还在国家规定以外乱收费、乱罚款和巧立名目搞各种形式的摊派。

  税外收费大部分都没有纳入到政府预算当中,其收支也不是由财税部门总揽。

  可见,我国的政府收入实际上处于分配秩序混乱的状态。

  虽然,早在“九五”时期,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实施“费改税”就被列入了税费改革规划,但时至今日,除农村税费改革有所成效外,其他方面收效甚微。

  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危害性极大:首先,它分散了政府财力,削弱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目前我国政府的实际收入占GDP的比重估计为30%左右,虽然最近几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有大幅增长,但这一比重在2003年也只有17.5%,其余都是以收费形式取得的政府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

  各行其是、不断膨胀的收费,造成资金归宿模糊,掩盖国家资金的本质属性,侵蚀了税基,肢解了国家财政分配职能,造成分配秩序混乱和分配行为的不规范。

  其次,混乱的收费局面,大大加重了企业和居(农)民的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农民群众正常生活,抑制了基层组织的生产积极性。

  再次,滋长了不正之风和腐朽现象。

  收费膨胀,把本来应由国家税收集中的巨额财政资金,转化为部门和单位所有,自收自支,这就便利了部门、单位私设小金库,浪费挥霍,也便利了某一些人把公款据为己有,导致盗窃,腐朽堕落。

  2.政府的预算行为方面规范。

  第一,《预算法》在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上的作用有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收支三分天下即: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预算外的预算外收支。

  而《预算法》仅对政府预算收支这一块起作用,还有两大块游离于《预算法》之外。

  预算外收支,尤其是预算外的预算外收支是政府分配秩序混乱的突出表现,明显违背预算范围的全面性原则。

  即对中央政府而言,无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如何,预算应该涵盖所有的政府财政资金流。

  第二,《预算法》中缺乏预算总目标,使得政府预算规模和结构无法可依。

  公共部门的膨胀、公共支出结构的变化、对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的怀疑以及对债务负担加重的忧虑,使得政府对公共支出的态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人们认识到在政策目标和政府的财政能力之间必须取得某种平衡,也警觉到长期财政不平衡对整体经济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影响政府处理经济事务的能力。

  可见,《预算法》中的

  预算总目标是不可或缺的。

  而我国《预算法》中正是缺乏预算总目标。

  第三,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审议批准、执行、监督,在程序上有不规范之处,在行为上不分离,从而使预算职能难以行使和发挥。

  目前我国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的主体都是同一个财政部门。

  预算的审议和监督很重要,预算的审议既是批准的前提,又是监督的重要形式,应该成立多个专门预算审议委员会加强对预算的审议。

  而现行《预算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尤其显得不足。

  第四,《预算法》中只规定各级预算草案提交的时间,而不规定预算编制的时间,从而使得我国政府预算周期是一个未知数。

  这是很奇怪的现象。

  第五,20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财政支出改革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也取得了一定成果和积累了一定经验。

  比如,部门预算、零基预算、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等,这些都没有在《预算法》里体现。

  三、加强财税法治的对策建议

  财税法治与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休戚相关。

  财税法治既是上层建筑,又是经济基础。

  大力加强财税法治是加强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需要。

  第一,财税立法。

  立法是法治的根本。

  完善财税立法,首先要加快财税基本法的立法,其中《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中国财政体制法》应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因为财政体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权财力关系的处理,是整个财政税收分配关系的关键。

  这种关系如果处理不好,政府与居民(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也必然会处理不好,进而会造成整个分配秩序的混乱。

  其次,要及时修订已经过时或者已经不适用的财税法律法规。

  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的修订。

  再次,要加紧提升财税立法的层次。

  这主要是指单个税种的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除少数税种是通过人大立法的以外,绝大部分是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

  有的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一行多年甚至十多年,要加紧提升单个税种立法层次。

  第二,要严格财税执法。

  严格财税执法,也就是要依法理财治税。

  我国财政支出能不能真正做到依法理财至关重要。

  关键在于治理财政支出的相当部分不按照预算办事即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解决分散掌握在相关各级党政领导成员手中的财税收支权。

  要求我们的政府收支预算必须做到透明和细化。

  严格经过各级人大通过的政府收支预算必须按法、按预算依法理财。

  第三,必须严格财税司法。

  严格财税司法是依法理财治税的必要保证。

  目前,司法机关不能保证财税案件的及时审理,恐怕是一个大问题。

  司法机关强调经费不足、人员不足也是一个理由(当然不是真正的理由)。

  借鉴国外的经验可考虑建立专门的财税司法机关。

  此外,还应全力整顿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在整顿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上,应该说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政府已经有了若干举措,比如说税费改革、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等等。

  但这一切在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上收效甚微。

  因为这些改革犬都是形式上的,而且许多改革不配套,比如说,体制外收费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格局调整问题,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的构建问题,政权级次和政府机构改革问题以及政府职能转变问题等等。

  所以说,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确实是一个很难的大课题。

  当然,关键还在于决策者的决心和信心。

  目前,有些省份已经或正在组建隶属于财政部门的收费局,目的在于统一、规范各级政府收费。

  本文以为,如果做得好,可能在整顿和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上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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