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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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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论文

  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论文1

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论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小微企业自身的发展,其对国民经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受目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的影响,小微企业在经营中困难重重,国家也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针对小微企业出台的财税优惠政策层出不穷。

  如何精准掌握、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加强自身实力,对小微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小微企业 财税优惠

  一、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社会意义

  小微企业的经营品种服务相对单一,规模、产值、人员较少,其投资主体和资金来源多元化,组织形式和生产销售灵活化,其特点决定了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享受财税优惠政策,需准确划分三类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而国家给予小微企业的各种财税,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各有区别。

  (一)符合工信部标准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企业。

  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共划分了16个行业。

  其中,工业企业其从业人员在20人及以上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的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左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由此可见,增值税(营业税)小微企业是以月销售额为标准,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享受此项优惠,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第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精准掌握优惠政策,用好用足政策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或营业税税收优惠(货物与劳务税收优惠)

  按国税总局〔2014〕57号及最新的财税〔2015〕9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按季纳税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此优惠延续至2017年12月31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只要各自满足条件,可以分别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

  不要误认为二者不能同时享受,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来说,此项优惠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微企业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以后成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可以追回全部联次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同时,在代开期间缴纳的税款,也可申请退还,并不意味着小微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就一律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照(财税〔2014〕122号)规定,至2017年12月31止,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另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另国税总局〔2014〕57号公告,对此增值税及营业税优惠,并没有对定期定额户予以限制,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用优惠。

  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其会计处理,可按财会〔2013〕24号规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规定的免征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既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也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无须做纳税调整。

  小微企业免征的营业税按通知规定不作相关会计处理。

  既然未在会计上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就无须再做应税收入,不用调增应纳税额了。

  在货物与劳务流转税方面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主要通过各纳税期间内的应税销售额或营业额予以限制。

  对于开业之初,月份营业收入额较小(3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充分享用。

  而对于正常经营期内各应税期间的营业额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的企业来说,如何通过营销筹划,平均各纳税期间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此项优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对于从事增值税兼营业务的小微企业,一定要严格划分各自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开核算,判断是否分别满足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而分别享受此政策。

  另外,对原从事跨行业经营的企业,既有从事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又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在营改增后,部分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若企业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营业额本身不大,又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考虑将其提供的应税服务从主业中分离开来,成立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的公司,独立经营,因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大大减轻了税负(若与从事货物销售的主业一并经营,则按一般纳税人17%税率征收),如果月营业额小于3万元,还可单独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最新的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享受小微企业减半征收的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从2010年开始,对部分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20%税率减半),包括本次调整在内,国家已先后五次扩大减半征收的实施范围,持续加大了其税收扶持力度。

  新政是从本年10月1日执行。

  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和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一定要掌握好对政策的使用。

  其1月至9月的所得可以享受低税率(20%税率)优惠,而不能享受减半征收优惠,10月至12月的所得可以享受减半征税优惠。

  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则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年应纳税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税的所得按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占其全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某小微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纳税。

  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为27万元。

  该公司2015年实际经营月份为9个月,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为3个月。

  其201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分时间计算如下:

  2015年4至9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6/9)=18(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8*20%=3.6(万元)

  2015年10至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27*(3/9)=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0%=0.9(万元)

  201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6+0.9

  =4.5(万元)

  2015年度新办的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的月份起,计算经营月份。

  中间临时歇业的,不扣减经营月份。

  从2014年开始,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已不再受征收方式限制。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管理办法也大大简化,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可通过填报申报表各项判定指标,而直接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减税优惠政策,而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减半征收条件时,需及时补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分别从资产、从业人数、应纳得额三个方面限定小微企业的范围。

  企业日常应加强其财务核算,定期检查是否存在不良资产未处理,存货定期盘点,以免有盘亏毁损未发现,检查是否有应收未收款等重分类科目双向挂账,从而避免虚增资产。

  其中从业人数,不仅包括其正式员工,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

  对于劳动力密集的企业来说,高额的人工成本,虽然说只要是合理合法的,在企业所得税前也可扣除,但由于本单位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就无进项税可抵扣。

  企业可以考虑将人工费外包出去,由专业的劳务公司等来提供。

  在营改增后,部分劳务如现代服务业已改征增值税,劳务提供者还可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不仅可以抵减了应纳增值税额,又能减少本单位的用工人员,为达到小微标准创造了积极的条件。

  应纳税所得额这个指标并不等同于会计利润。

  企业在保证准确核算会计利润的同时,还应做好各项纳税调整。

  对于不仅仅是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其工资在所得税前的加计扣除(财税〔2009〕70号文)、按其安置残疾人数量可定额减免增值税或营业税(财税〔2007〕92号文、固定资产的加计扣除政策等等,小微企业都应考虑是否适用,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除了上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大税种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不断加大外,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此政策延至2017年底);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予以减免(财综〔2011〕104号)。

  近几年来,国家在投融资方面对小微企业也大开方便之门,新三板的挂牌交易为高新技术的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也另辟新径,各地区的政策性资金扶持对小微企业也别有青睐。

  这些都可为企业所用。

  四、小微企业享用新政现状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尽管目前对小微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如雨后春笋般的层出不穷,但真正能充分享用的并不多。

  不少小微企业由于人员有限,加之领导层并不重视企业财务管理,财务核算本身就不健全,更别说主动利用财税优惠了。

  而有的企业利用了优惠政策,却是滥用错用,违背了国家制订这些政策的初衷。

  这就要求我们众多小微企业的管理层及相关财税人员要及时学习掌握国家出台的各项财税新政,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财税优惠案。

  这样,既能使企业的会计核算准确规范,又能降低自身的涉税风险,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2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其中税负过重和融资难成为阻碍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的首要难题。

  本文从制定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同时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与我国小微企业现状契合度,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自由的天空。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收负担

  一、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明确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前提。

  税法所指的小微企业则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微企业,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100人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其他企业从业人数80人以下、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下。

  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自身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哪种小微企业有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待遇的资格和小微企业对哪些税种可享受税收优惠。

  1.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和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立法和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使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上达不到预期的水平。

  1.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

  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税收实体法中都给予了小微企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立法,其分散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中缺少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一般的和共同的税收问题做出统一规定的法律形式,从而难以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做出统一的规定。

  2.税收优惠适用条件与小微企业现状存在偏差。

  当前多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是高新技术行业的小微企业,但我国小微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享受到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很少。

  同样在与流转税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同样存在偏差,例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得到提高,但税收优惠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对独资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却不适用。

  这种因身份类别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的法律规定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变窄。

  3.税收优惠力度小、优惠方式单一。

  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与外国相比较小。

  以所得税为例,小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适用较低的税率是许多国家的常用做法我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为20%,仅略低于企业所得税25%的基本税率,20%的优惠税率。

  而优惠力度相对较大的应税所得额减半并按20%计征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的小微企业,适用范围窄,且此规定只在?2 014年到2016年间有效,具有明显的临时性。

  同时,我国目前所得税优惠方式多以直接优惠为主,比较单一。

  而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则用的很少。

  而且据有关企业反映,在申请设备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等优惠方式时,限制条件较多,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享受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增加了困难。

  四、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改进的建议

  1.增强税收优惠系统性和稳定性。

  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的系统性,制定一部包括小微企业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

  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都不得违背该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法律;同时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修改制度,加强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研究力度,制定统一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修改指导原则,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长期性和全局性。

  2.增强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适用性。

  我国的小微企业多以传统型产业为主,劳动密集型企业占相当大的比重,因此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制定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不局限于企业的身份,对发展前景光明且可以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也应当提供融资时的税收优惠。

  3.丰富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一方面除直接的税率优惠方式外,还需要简化程序,更多的通过设备折旧、盈亏相抵、投资抵免等途径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要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可以考虑将目前小型微利企业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为15%或10%甚至可以实行免税,以凸显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综合上文分析,促进小微企业的创新与发展在我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而要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应该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入手,完善我国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现有税收优惠基础上进一步探求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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