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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之节税措施

时间:2022-10-07 06:03:37 财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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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之节税措施

  企业所得税之节税措施

  [摘 要]本文目的在于帮助企业减轻所得税负担。

  主要从争取政府补助、利用免税收入、减税优惠、低税率优惠、加计扣除优惠、所得额抵扣或抵免、运用会计节税技术、利用减计收入、减少所得额、及时申请办理退税10个方面,探讨了企业节省所得税的措施。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节税措施;税收筹划

  1 争取政府补助

  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许多市场经济国家为了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通常会制定一些政策法规对有关企业进行经济支持。

  其中,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即为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投入企业的资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

  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来补偿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企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是用来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企业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再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资产可供使用期间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最终计入会计利润。

  企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最终计入会计利润,但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①财政拨款;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为不征税收入。

  如果企业从事的项目符合规定的条件,企业可积极争取享受政府补助。

  一方面增加了企业资金,另一方面因属不征税收入,企业可节省所得税费用。

  2 利用免税收入措施

  免税是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①国债利息收入;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免税技术的特点是:绝对节税;技术简单;但适用范围较窄,免税项目不多。

  它是对于特定纳税人、征税对象及特殊情况的减免,而不是所有纳税人都能享受到的。

  3 利用减税优惠措施

  减税是国家对特定地区、行业、企业、项目或情况所给予纳税人减免部分税款的照顾或奖励措施。

  减税有以下两类:一是出于税收照顾的减税,如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企业、少数民族地区企业、残疾人安置企业的减税;二是出于税收奖励目的的减税,如对于高科技企业、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投资于边远贫困地区企业等减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运用减税技术手段应当做到:如果符合条件就要尽量争取,并且争取减税待遇最大化;使减税期限最长化。

  4 利用低税率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但是,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低税率优惠。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④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等。

  低税率优惠属于直接、绝对节税的措施,所节减的税额不仅受税率差异的影响,同时也受到计税基数的影响。

  运用税率差异技术时,应注意:尽量寻求税率最低化;税率差异长期化。

  5 利用加计扣除优惠措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时,纳税人准予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并且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扣税技术手段适用范围广,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加计扣除只适用于特定项目或特定企业。

  使用该技术时应当:使扣税项目最多化;使扣税项目最大化;使扣税时间最早化,从而同时达到绝对节税和相对节税的目的。

  6 利用所得额抵扣(抵免)优惠

  税收抵免是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税收抵免额计算实际纳税额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1)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税收抵免技术属于绝对节税,而且技术简单。

  在使用该技术时应注意:使抵免项目最多化;使抵免金额最大化。

  7 运用会计节税技术手段

  企业可以运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尽早摊销以及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等会计方法,达到节省所得税的目的。

  (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收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预测,选择一种使计算的销售或发出存货成本较高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少计利润,节省所得税的目的。

  8 利用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9 利用减少所得额技术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规定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0 及时申请办理退税

  退税是税务机关规定对纳税人已纳税款予以全部或部分退还。

  退税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纳税人多纳税款而退税,如采用扣缴或分期纳税的金额超过应纳税额;退还出口的零税率商品在国内已纳的流转税等。

  企业所得税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退税属于直接节税、绝对节税。

  如果企业分月或分季度预交的所得税多于应缴的全年所得税,应当及时办理申请退税手续,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总之,企业作为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应当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综合运用上述的节税措施,以达到企业所得税节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人民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J].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3).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J].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3).

  [4]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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