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交通事故答辩状的样本

时间:2022-06-03 06:07:18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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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的样本

  导语: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答辩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关于交通事故答辩状的样本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某某保险公司

  负责人:XXX 地址:………..

  答辩人现就(20xx)xx字第xx号案原告黄某甲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所称事实答辩如下:

  一、本案肇事车辆某号自卸货车在答辩人处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根据《交强险条例》二十三条、《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答辩人只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相对应范围内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应以原告实际支出的并且有疾病证明书和病历证明相关联的发票金额为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请法院依法核查。

  2、护理费:根据原告的出院证明,原告住院47天,医嘱:住院期间陪护2人,出院康复半年,陪护1人。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的有效收入证明,根据其户口性质,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47天×2人×11669.3元/年÷365天/年+0.5年×1人×11669.3元/年=8839.89元。

  3、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误工时间应计算至评残前一天,为93天。误工标准因原告未提供有效的工作及收入证明,根据原告户口性质,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

  标准计算,即11669.3元/年÷365天/年×93天=2973.27元。

  4、残疾赔偿金:原告未提供有效的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证据序号7不具合法性,且无相关营业执照。根据原告户籍性质,应按照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明显程序违法,答辩人要求申请重新鉴定,详细事实与理由见重新评残申请书,待重新评残后进行计算。

  5、精神损害抚慰金:应由侵权人承担,更能体现对伤者精神的抚慰和补偿,请求法院支持。

  三、截止本答辩状签发之日,答辩人未收到任何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通知,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变更的诉讼请求送达答辩人处并给予答辩人至少15天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同时答辩人不同意原告当天变更诉讼请求。(仅用于只做书面答辩而不出席庭审的情形)

  四、本次事故非答辩人造成,答辩人不应承担由此引起诉讼纠纷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同时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能参考采纳!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保险公司

  二〇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刘X 、男、27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答辩人:王X、男、24岁、汉、住沧州市运河区

  答辩人因王X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请法庭对诉讼费的承担依法判决。 事实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07年10月25日06时40分,在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答辩人刘X驾驶宝来牌轿车(牌照号)由西向东正常行驶,与对面王某驾驶的冀JXXX普通货车相撞。。。。。。

  [事实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二、被答辩人诉求一的赔偿额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医疗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误工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护理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交通费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营养费不符合上述规定,并由原始证据确定。

  6、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被答辩人对自身的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答辩人无过错,不应承担对被答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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