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最新的交通事故的优秀

时间:2023-03-20 03:42:5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的优秀范文

  导语:答辩状篇幅不必长,但必须抓住重点,特别要抓住起诉状中那些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的内容,进行系统辩驳,以利于法院在审理时判明原告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事实,是有法律依据,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的优秀范文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尚某,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

  答辩人尚某因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特提出答辩如下:

  王某请求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没有事实依据、证据和法律支持,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和《痕迹鉴定文书》、《医学鉴定文书》存在重大瑕疵

  。

  我在交通事故发生当天,属于正常、安全、限速行驶,王某驾驶的没有行车执照、驾驶本、没有戴安全头盔的摩托车违章上路行驶,属于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行为。王某由于其高血压引发的陈旧

  性、器质性脑梗塞和脑出血属于非外伤性摔倒,与我没有因果关系(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辩论中展开);本案中我和妻子,也就是本案证人宋金红的积极救治行为是善意的行为,应当受到表扬。

  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察、现场调查、责任认定当中存在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和伪造送检物的行为(将择期另行起诉);本案不是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是原告王某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索尚某私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辩论中展开)。

  综上所述,本案尚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没有造成王某的外伤行为,其颅内出血的内部器质性损伤不存在刮蹭的过失行为,王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尚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不

  是民事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是原告王某和其儿子王保军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起诉

  或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提出司法建议,将王某和王保军的犯罪行为移交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此

  致 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1)泸定民初 字第23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现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泸定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的被告理由不充分,应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因此, 答辩人保险公司与本案的被答辩人张良平和李桂兰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父母既不存在交通事故人身侵权法律关系,也没有约定的保险合同关系,因此被答辩人将答辩列为本案的被告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二、根据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苏洪健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洪铭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苏洪健承担此次事故70%的责任,张洪铭承担此次事故事故30%的责任。故在法院判决赔偿的总金额后,扣除属交强险范围内的11万元人民币,其剩余部分赔偿金额再按此次事故的主次责任分摊,车主分摊70%,原告分摊30%。

  三、死亡赔偿金要求过高,同时被答辩人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户口的标准赔偿其相关损失理由不充分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相关规定,2010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04元;2010年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4,462元 。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的死亡计算标准为: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010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分摊比例(70%);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2009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分摊比例(70%);故,参照上诉标准,被答辩人要求赔付314980元的死亡赔偿金理由不充分,应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被答辩人没有向我方提供受害者张洪铭为城镇居民的相关证明,且也并没有向我方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受害者张洪铭为城镇居民的相关材料,所以并不能仅仅依据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就将受害者张洪铭得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户口计算。 故,应驳回被答辩人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受害者张洪铭的死亡赔偿金额的不合理诉讼请求

  四、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要求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符。

  1. 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相同,被答辩人同时向答辩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重复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知,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性质相同,被答辩人同时向答辩人索赔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重复计算。

  2. 被答辩人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我方赔付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可以适当考虑,但此次赔偿金额已超出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商业险内不予赔付),且与合同约定免除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责任不符。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知道,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是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承担多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被答辩人提出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不属于我方赔付范围,不符合法律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立法本意。

  (2)保险的理赔原则是对“损失的补平”,对间接损失是不予赔偿的。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具有惩罚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则。而且,答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免除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责任。具体规定为: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三)……】。所以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违 背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再者,被辩人也不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被答辩人并没有请求答辩人给付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权利。

  五、答辩人对保险人关于本案涉及各项费用的计算金额的意见

  1.答辩人仅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人按相应比例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而非承担相关费用的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投保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之保险条款第十三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保险条款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答辩人仅在相应责任比例内和相应免赔率剔除后才承担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即答辩人赔偿责任为:对应损失费用*70%*(1-15%),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要求答辩人与其余二被告连带承担相关费用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

【最新的交通事故的优秀】相关文章:

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05-15

交通事故协议书最新02-02

最新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09-30

最新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10-05

最新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本10-05

2016最新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05-16

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上诉状范文06-03

最新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全文)06-05

最新的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上诉状06-03

2016最新的交通事故起诉状模板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