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经济纠纷借款答辩状

时间:2020-10-27 18:29:4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经济纠纷借款答辩状范文

  导语: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借款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经济纠纷借款答辩状范文

  借款答辩状【例一】:

  答辩人: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陆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华,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山东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兰山农信社)诉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大陆罗庄钢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上诉人兰山农信社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现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与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的由被上诉人承担原中药厂未向上诉人清偿的990万元的协议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此协议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被上诉人没有清偿的义务。

  上诉人与答辩人签订上述协议时,兰山区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中药厂的破产还债程序,上诉人申报的债权已获得部分清偿,但破产程序已经终止,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在清偿。由于债务主体已不存在,上诉人与原中药厂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已经成为上诉人现实性的经营风险,因此协议约定的由答辩人清偿原中药厂的借款是不公平的,是上诉人利用其特许经营金融业务的优势,以承诺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作为条件,要求答辩人负担其经营亏损,转嫁经营风险。这一协议明显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是可变更或撤销的,双方自始无需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然而答辩人已经支付了自1988年12月25日至2001年12月20日990万元贷款的利息2817461.71元,,此利息对于上诉人而言是不当得利,因此上诉人应当向答辩人返还该利息。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锦

  二〇xx年六月 日 附:答辩状副本2份

  借款答辩状【例二】: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十月八日篇三:起诉状与答辩状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本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春祥,本社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郐伟和,本社副主任

  上诉人因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诉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大陆集团)、山东大陆罗庄钢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临民二初字第38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法院对由大陆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及为履行协议签订的99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的认定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大陆集团于1998年12月14日签订的由被上诉人大陆集团承接原中药厂债务的协议,以及日后为履行协议签订的990万元借款合同都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既未损害到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也未违法我国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上诉人与大陆集团签订的协议及合同是合法有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本信用社根据合同条款向大陆集团履行了发放990万元贷款的义务,大陆集团则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的义务。

  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改判,要求被上诉人偿还990万元借款本息。

  2.请求由被上诉人负担案件受理费用74510元。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广辉

  二〇xx年六月 日

  附:本上诉书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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