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时间:2020-10-31 10:14:2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2016关于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

  导语: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关于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篇一】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智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曹智敏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答辩如下: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

  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合同履行地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路10号街坊24号楼7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即为本案中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且在涧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前并没有合同履行地法院和第二被告曹智敏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形存在。

  综上所述,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涧西区人民法院为被告洛阳市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且涧西区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本案。答辩人认为异议人所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有管辖权。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异议,以确保程序公正!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洛阳市豪迈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满珠、李军

  二○xx年十二月十九日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篇二】

  原告陈X诉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一)、广东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湛吴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案),现依法对被告一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答辩,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05年10月21日、12月23日分别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佛山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属约定不明的情形,且也违反了合同纠纷“或仲裁或诉讼”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无效。因此,原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2011)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200号和(201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866号认定两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此合同的约定争议条款对原告无约束力。

  二、针对被告一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提出的第二、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原告现在系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两被告主张结算工程款的权利,原告有权列被告一为被告,《起诉状》中已明确说明,不赘述。

  三、XX市法院作为被告二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本案由贵院审理于法有据,请求法院驳回被告一的管辖权异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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