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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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02 23:44:07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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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答辩状 1

  答辩人:陈ⅹⅹ,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被答辩人:熊ⅹⅹ,男,195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ⅹⅹ县ⅹⅹ镇ⅹⅹ路ⅹⅹ号。

  因熊ⅹⅹ诉陈ⅹ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即要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

  二、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时双方同时到ⅹⅹ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出卖人的该房的抵押权证全部取出)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ⅹⅹ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ⅹⅹ

  二○ⅹⅹ年四月十五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2份;

  2、合同复印件1份,共4页。

  律师答辩状 2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塘汇区工业园区平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

  答辩人因原告X有限公司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1.《版权登记证》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归属的依据

  本案中,原告证明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的唯一证据是一份由江苏省常州市版权局出具的《版权登记证》,答辩人认为,这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版权。因为《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中明确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日自动产生。这有别于商标专用权或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申请注册程序。版权登记不是确权登记,其实行自愿登记,形式审查制度,对版权的获得于否不产生任何的影响。因此原告向法院提供《版权登记证》只是一个初步的证据,它可以作为立案的依据,但不能作为认定版权的依据,法院应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核原告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版权。

  另外,答辩人就涉案图片咨询了杭州版权局、上海版权局、江苏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等权威部门,这些部门一致认为涉案作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不能进行版权登记。

  2.涉案作品明显侵犯他人权利,不产生《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版权

  本案中,原告对所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不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是组合图片,在图片中,明显存在未经许可非法使用迪斯尼卡通形象(米老鼠、史奴比、高飞狗等)的行为。原告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进行修改、编辑,其实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因此,根据民法“侵权不产生新的权利”的理论,原告对涉案图片不享有任何权利。

  这一点也反映了在我国版权登记制度上及实践操作中存在着不足。

  二、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在《起诉状》中,原告称被告一(汪X)在2006年5月从答辩人处购买了19个品种的窗帘布,原告认为这批货使用的图案侵犯了其著作权,并对这批货进行了公证保全。然在原告向法院提交的所有证据中都无法证明被告一与答辩人进行交易的产品与涉案图片有关联。

    首先,答辩人原告提交的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持怀疑态度(这将在质证过程中向法院提出)。假设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也无法证明被公证的货物是由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因为这些证据当中不但有自相矛盾之处,而且多份证据与本案毫无任何关联性。

    其次,不管事公证书中,还是在汪X的陈述中,都无法知晓答辩人发给被告一的产品上的图片是什么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相似或相同。最后,答辩人还要向法院说明的一个事实是,全国各地有众多生产窗帘布的厂家,好多厂家都生产与涉案图片相同或相似的窗帘。原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某市肥料运输站仓库中的产品即是原告的产品。

  三、原告索赔的数额没有法律依据。

  在《起诉书》中,原告要求答辩人与被告三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已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赔偿。在前两种赔偿数额都无法查清的前提下,实行法定赔偿。

  原告在起诉时未提交其遭受损失的证据。在《起诉状》中,原告提及交易的窗帘布一共是19个品种,总价格是17985.5元。平均每个品种的价格是946.6元。因此,原告就每幅图片能够获得赔偿的数额最多是946.6元。而其所要求赔偿3万元的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原告主张权利的图片是侵权图片,其无法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版权,也无法证明原告有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索赔的数额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装饰布有限公司

  X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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