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律师写答辩状

时间:2022-10-04 16:37:12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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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写答辩状

  律师写答辩状范文一:

律师写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住址: 上海市××大道××弄××号

  答辩人就与上海××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及其事实和理由,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索要物业管理费没有合同依据。

  1、20**年7月1日,某园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上海某园区物业管理服务临时托管合同》(以下简称“托管合同”),确定了物业管理合同关系。

  托管合同第七章第一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签订日起之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本合同自动失效。”,因此,托管合同的有效期即为20**年7月1日—20**年6月30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20**年11月—20**年6月物业管理费没有任何合同依据。

  2、即使在上述托管合同有效期内,原告若索要物业管理费仍需经业主委员会授权。

  托管合同第五章第4条第3款明确约定“甲方对乙方追讨进程进行监督审核,并在必要时候同意乙方采取法律方式处理园区业户欠费事宜。”该条第9款约定“…与甲方定期检讨任何欠缴情况,并在获得甲方事先同意后进行法律诉讼。”

  因此,即使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内,原告若通过法律程序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仍需事先取得业主委员会的授权,本案原告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根本不具备索要物业管理费的资格。

  二、原告并未实际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20**年11月-2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

  被告近日刚收到了案外人上海××公司的付款通知单,要求被告支付××大道1号W58的20**年11月-2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元(证据一),因此,在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被告有理由相信业主委员会已将小区物业管理委托给案外人上海××公司。

  被告无法也不应该向两个物业公司同时支付物业管理费。

  因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缺少基本事实依据。

  三、原告索要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

  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一种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业主之间是平等地位的法律主体,成立的是平等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根本无权收取所谓的滞纳金。

  其次,即使在托管合同第五章第四条第3款写明的是“另在追讨过程中,追缴管理费的欠费3‰滞纳金”,那么最多也是××*3‰=××元,而不是原告漫天要价的71238.6元。

  综上,原告诉请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全部驳回。

  提交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律师写答辩状范文二

  致:嘉定区人民法院

  我司为贵院受理的李民、李虹诉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就原告的诉请答辩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服务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

  本案事实:

  首先,作为三原告提出事实均为其口头陈述,并未举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作为被告实际是有着多年的合法经营的主体资格,(以企业营业执照为证);

  第三,作为被告就相应的课程安排都有相应的师资人员和相应的课程安排,(以课程表,和教练证为证);

  第四,作为被告已在提供给三原告的会员卡上声明“本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以会员卡为证);

  第五,除三原告之外,****有同样会员几百人,均正常和被告履行相应服务合同关系。

  (以服务合同为证);

  法律依据:

  首先,作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的服务合同,合同成立并生效,因而作为合同双方,原、被告都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次,就原告提出解除服务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如下: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显然,原告的诉请既不符合协议解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情形。

  基于上述的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作为原告提出退还会费6420元,在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提,既不符合协议解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故而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并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在此作为被告郑重申明针对原告在所述事实无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被告视为原告是对被告商誉的侵犯,在此,被告保留对三被告侵权行为的告诉权。

  答辩人:

  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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