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离婚

时间:2022-10-03 17:46:26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民事答辩状离婚

  民事答辩状离婚 1

民事答辩状离婚

  答辩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白沙大道XXX号江南XX苑XXX10栋X单元XXX号房。

  就原告朱XX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辩:

  一、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诉状》中指责被告,称被告“性格偏执,脾气古怪,难以相处……”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双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说别人,不讲自己,可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表现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亦无意与其维持婚姻关系,故,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携带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坚决要求拥有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女儿朱XX也必须由被告携带抚养。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协商,但在女儿朱XX的携带抚养权这个问题上,被告不能协商。

  1、女儿朱XX于201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之规定,女儿朱XX应由被告携带抚养,随被告生活。

  2、被告原毕业于广西幼儿师范学校,系幼儿教育专业,教育女儿朱XX正好合适。况且,朱XX是女孩,随被告生活甚是方便。与被告相比,原告没有任何理由携带抚养女儿朱XX。

  3、原告及其母亲重男轻女,不应由原告携带抚养女儿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间便已体会到原告及其母亲的封建意识,女儿朱XX不能由原告携带抚养。

  4、原告每月的工资为2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等法律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每月应支付女儿朱XX生活费81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告与被告各负担一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由原告与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儿朱XX七个月后,便开始上班,但由于女儿尚小,并且不愿跟随别人,被告只得亲自照看女儿,因此断断续续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离婚时生活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生活困难帮助费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被告: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离婚 2

  答辩人:罗xx,女,生于1986年7月10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编号:51152xx60x00661,电话:1860x673。

  被答辩人:刘xx,男,生于1980年8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65号。

  2013年5月6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xx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xx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8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0万,总共的一半10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xx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xx今年7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xx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xx的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0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xx的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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