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房屋装修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0-12-24 15:37:2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房屋装修纠纷答辩状

  房屋装修费用答辩状【1】

房屋装修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于学庆,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电业局家属楼南区18号西梯301室 。

  答辩人因原告于春洋诉我索要材料款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原告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诉称:“20**年11月上旬,被告于学庆开车到原告的金都佳园样板房现场参观后,决定从原告处购买墙面装修材料(其中壁纸漆6桶1200元,纳米健康漆4桶1000元,色浆4种200元),对其新购置的小高层电业局32号楼西梯12楼顶层东户进行墙面装修。

  因为不懂怎样施工装修,请求原告帮忙找人施工。

  于是,原告给被告介绍了周景安夫妇给予施工。

  于20**年11月14日开始施工,11月23日下午原告受被告委托,又粉刷北阳台及墙角一处。”而实际情况却是,20**年11月上旬,我开车去原告在金都佳园的样板房参观后,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对我购买的电业局32号楼西梯12楼顶层东户的墙面进行装修,质量标准同样板房,价格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

  装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据实结算;至于原告所称11月23日答辩人委托其粉刷北阳台及墙角一事,则是答辩人夫妇自己粉刷北阳台,且即将粉刷完毕时,原告到答辩人处送32号楼的房间钥匙,原告见状,主动拿起刷子刷了不足5平方米,用时不到10分钟;答辩人与原告约定的是包工包料,根本没有必要自己购买装修材料,也从未从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至于周景安夫妇,答辩人更没有请原告帮忙找人施工,是原告自己找人帮他干活。

  我们根本不认识周景安夫妇,只是在施工之初,看到一男一女刷底色,做了不到一天就走了,再也没回来,真正做花纹、做壁纸的是原告夫妇,退一步讲,即使真像原告所言,周景安夫妇是答辩人委托其找来帮答辩人干活的。

  那么,向答辩人要劳务费的应该是周景安夫妇,而不能是原告,原告起诉索要劳务费,属主体错误,法院应予驳回;原告不能因企图逃避工程质量问题而编造谎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应该就其主张的答辩人购买其装修材料、委托其找人施工、委托其粉刷阳台及墙角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原告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答辩人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抗辩。

  如前所述,答辩人与原告约定的是包工包料,质量标准同样板房,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据实结算工程款,然而,原告给答辩人所做的液体壁纸有多处裂缝、斑污、离缝、不搭接、横不平、竖不直、拼接处花纹不吻合严重脱版,跟样板房相去甚远,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

  按照原告单方面统计的数字,原告一共为答辩人做液体壁纸 平方米,而中间一间做得最差,严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但无法达到预期的美化房间的效果,反而将答辩人原本洁白平整的墙壁弄得污痕斑斑,不堪入目,其面积为31.4平方米;西间(面积为29.12平方米)和楼上间(面积为49.66平方米)虽然比中间一间稍好,但也存在较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之规定,在原告严重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其瑕疵交付部分的款项;因原告的违约行为给答辩人造成损失的,原告应予赔偿,如果原告没有依法赔偿,答辩人有权从其装修款中做相应的扣除。

  至于原告所称帮答辩人粉刷阳台及墙角之事,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委托原告粉刷阳台及墙角,是原告主动过来帮忙的,其与答辩人之间实属义务帮工关系,且用时很少,面积很小,如果强行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100元的报酬,原告的行为岂不成了强迫交易了吗?

  三、答辩人之所以拒付装修款项,是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告应该对其瑕疵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将质量最差的一间重做,并负担卫生清理费,再将问题较多的两间按样板房的标准整修合格。

  答辩人愿意在原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其装修款项;如果原告拒绝采取补救措施,答辩人愿意在扣除因原告违约行为而给答辩人造成的损失的前提下,就其交付的合格工程的`部分支付款项。

  答辩人:于学庆

  20**年6月8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li,男,生于1957年12月10日,汉族,大专文化,南江县烟草公司职工,住南江县烟草公司。

  被答辩人:yi,男,汉族,现年55岁,巴中市烟草公司退休职工,住巴中市烟草公司职工。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法律和事实特做如下答辩。

  答辩人认为:双方在订立该《住房买卖协议》时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一、本协议的签定违背了合同法“平等自愿原则”。

  在签定当时,答辩人先是以租赁方式将房屋出租给被答辩人,有证据证明双方租赁关系是存在的。

  答辩人当时因经济紧张,急需用钱的情况下,被答辩人同意借给答辩人68000元人民币,因债权保障趁人之危、胁迫就范、同时附加了口头约定条件“还款退房”的基本事实。

  答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这种情况下才签定了这个不平等的“割房赔款”协议。

  其本质上开始是抵押协议,将房屋两证“产权、土地证”、及占有使用都抵押在了被答辩人手上,保证债权放心。

  其实答辩人没有卖房的真实意思,答辩人一时糊涂,法制意识不够,为了尽快借到68000元现金救急,才被迫地签定了该不平等买卖协议。

  事后双方还多次就还款赎房问题进行磋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不应该强人所难、夺人所居,引起其他矛盾。

  二、本协议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就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本协议的签定亦失去了这个原则,2002年巴中房价大家有目共睹,江北中心地段房价应在当时1000元左右趋于合理,现在价格更高了,可是本案近140平方米带装修的房屋岂只值68000元,显然价值是不对等的。

  不公平、不诚实是双方当事人造成本协议无效的重要原因。

  一个是急需用钱解难,不顾后果、不加辨别乱签协议。

  一个是投机取巧,心机多变,从租赁到抵押演变成买卖。

  难怪协议义务难以履行就不难理解了。

  三、本协议的签定损害了他人利益,违背了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订立只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才是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

  这个房屋所有权是不是答辩人一个人所有呢?答辩人有没有独立的处分权呢?双方擅自处分时该不该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呢?后面将有证据证明该买卖协议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本案真实实际情况,因此答辩人认为该协议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既然该《房屋买卖协议》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或另行商议补救。

  同时本案涉及的是不动产买卖,是以登记形式为要件,目前产权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房屋买卖协议》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协议约定也不是全面明确,且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能够说明双方原口头协议承诺附加条件真实存在,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希望法庭依法公正裁判!

  此致

  巴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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