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房屋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07-12 10:50:01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房屋纠纷答辩状(精选10篇)

  答辩状应该要有扎实充足的证据做为辅助,这样的答辩状才是有理有据的,才具有说服力。现如今,法律诉讼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大家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纠纷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房屋纠纷答辩状(精选10篇)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1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现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本案第三人)夫妇的要求下,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们办理银行贷款,才同意将被答辩人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当时,答辩人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本案第三人徐某在闹离婚。(被答辩人刘某提交的离婚协议书证实: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于20xx年x月x日协议离婚)。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二、答辩人办理银行贷款16万元的行为,是在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的授意之下进行的,而且16万元也由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获得。答辩人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银行贷款,就配合他们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成为了青山区x街坊x门x号房屋名义上的所有权人。被答辩人刘x和第三人徐x,由此获得了银行贷款16万元,答辩人并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

  三、答辩人办理“借款12万元”的行为,是在第三人徐x的要求下进行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帮助徐x获得12万元。(被答辩人刘x提供的证据五报案材料中,也证明了汪x是在第三人徐x的授意下进行的。)答辩人办理相关手续后,获得了贷款12万元,并立即将12万元交给了徐某(徐某亲自出具的收条可以证实)。答辩人办理该贷款事宜的过程中,仍然不知道被答辩人刘某与第三人徐某离婚的事实,答辩人始终都是出于一番好心,为了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及其丈夫徐某办理贷款,解决他们资金周转的困难。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任何利益。

  四、答辩人在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从来没有拿到过“房屋两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三也证明“房屋两证”不在答辩人手中),更没有制造虚假的“房屋两证”交给被答辩人刘某。关于“房屋两证”的相关情况,答辩人并不知情。

  五、至于答辩人与被告邓某签订的“委托书”,仅仅是为了帮助第三人徐某获得借款12万元。之后发生的房屋买卖行为,答辩人已经无法控制。而且,答辩人从来没有拿过一分钱的售房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完全是出于帮助被答辩人刘某和第三人徐某获得贷款,才成为了武汉市青山区x街坊x门x号房屋名义上的产权人。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答辩人没有制作虚假的“房屋两证”、答辩人更没有拿过分毫的售房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xx年6月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2

  答辩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xx诉答辩人租金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换房居住并未形成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兄弟关系,王官庄小区x区xx号楼203室、201室及被答辩人现在居住的202室均系父亲xx原有私房拆迁安置房,未进行产权调换,只有使用权。203室的承租人是被答辩人,但实际由答辩人居住并且户口也落在203室,201室、202室的承租人是答辩人和父亲xx但实际一直由被答辩人居住,被答辩人儿子的户口也落在201室。被答辩人为了办理产权调换的需要于20xx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答辩人腾出203室,并同意答辩人搬到201室,户口问题也随之调换。(该事实在对方提交的调解笔录中有记录)该案法院已调解解决。所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只是调换房屋使用关系而并非租赁关系,并且双方调换房屋使用的纠纷在(20xx)市民初字第xxx号案中已经处理完毕,一事不能再理。双方既然不是租赁关系,对租金问题也就没有任何约定,被答辩人现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没有任何依据。

  二、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是换房使用的关系,自从答辩人居住203室至搬出,被答辩人从未与答辩人约定租金问题,也从未要求过答辩人支付租金。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所以退一步讲,即使是租赁关系,被答辩人现在诉求答辩人支付租金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3

  答辩人:

  被答辩人:

  代理人就王xx(以下简称原告)xx年xx月xx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诉龙xx(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作如下答辩:

  答辩事项:

  被答辩人起诉的主张违背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第1项约定内容充分而且十分明显反映了xx和xx二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老百姓也不会原谅一个出尔反尔、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数的人,这说明二位原告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利用被告的处境,有乘人之危之嫌。

  二、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一项称“依法确认原被告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没有法律、没有行政法规、没有地方性法规、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法中也根本找不出,也不可能找出法律根据。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结合本案实际情况,xx当时是非常清楚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而强烈要求购买,说明买卖双方的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二位原告与我的当事人所签合同正是如此。无论是从合同的签订过程、或者从合同的签订内容来看都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条第1款的(一)至(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同时也没有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条第1款的(一)(二)两项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原被告初步达成购买协议并缴纳定金xx元不属实,有捏造事实进行敲诈的嫌疑。如果二位原告确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缴纳定金xx元给被告,请在法庭当庭举证,并经龙某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质证后法院方可采信。在本合同中,原告和被告在合同的付款方式中也没有约定缴纳定金xx元的内容。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二位原告想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不当得利,这种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然,二位原告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第二项称“依法判令四被告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和定金xx元”也没有事实依据,当然本案诉讼费用由二位原告承担。再次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合同签订后,原告xx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xx万元”不属实,被告龙某亲笔书写了收条就更不属实。

  四、二位原告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所称“后原告经多方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实属找借口,“多方了解”的人都有谁,有无公信力并无相关证明。但据本案被告龙某提供的xx法律服务所对该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见证,结论是:“其订立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盖有公章,具有信服力。

  五、二位原告购买的房屋虽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这说明所有权没有转移,而不是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合同是债权,请二位原告把债权和物权分开,切忌混淆。再加上本案的标的物是顶层,就是农村人所说的朵尖子,不是纯粹的完整的一层房屋,经咨询xx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这种情形是可以补办房屋产权证的。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法院理应驳回起无理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该合同有效,并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支付原告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4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根据xxx和xxx签订的《楼房租赁合同》可知,租赁合同的甲方为xxx,乙方为xxx,在他们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答辩人xxxxxxx尚未成立,答辩人也并没有与xxx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虽然该租赁合同在经过他们双方签字后,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成立生效的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当事人,答辩人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该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更不具有法律效力。xxx依据该合同起诉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xx起诉答辩人于法无据,即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二、xxx与xxx之间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

  答辩人自20xx年8月23日成立至今,法定代表人一直是xxx,期间从未变更。在酒店成立后,由于不善于经营酒店造成亏损,为此,委托xxx帮助xxx经营酒店,xxx管理经营酒店是为了要回欠款,并没有xxx所说的在未经其同意下将所租房屋转租给xxx的情形,原告xxx所述的事实是错误的,请法院依法查明。

  三、被答辩人xxx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并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xxx向xxx主张诉求的前提条件为被答辩人对所诉房屋拥有所有权,即要有权属依据。依据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凭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尚不足以证明被答辩人对于xxx现使用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此,被答辩人向xxx主张的解除合同、支付租金,无事实依据。

  四、xxx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在租赁合同签订生效后,xxx先行支付了部分租金,之后在向xxx索要正式发票时,遭到断然拒绝,后经多次催要,xxx亦不予理会。在xxx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xxx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继续支付租金。因此,xxx不存在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可见,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xxx必须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的明确规定显然将承租人拒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作为抗辩支付租金的法定理由。开具发票是xxx的法定义务,索取发票是xxx的法定权利,xxx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xxx亦可以依法维护其法定权利,拒绝支付租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xxx不开具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即国家税收的流失,并且是故意为之,而xxx拒付租金损害的是xxx的利益,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国家利益,或者两者必须同时兼顾,不能因为保护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被告xxx并不构成违约,属于合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xxx与xxx之间也并不存在违法转租的行为,不存在违约行为;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的诉求并无事实予以支持,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xx年x月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5

  答辩人: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xx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xx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xx年xx月x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6

  答辩人:

  被答辩人:

  案由:上诉人张xxx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xxx市xxx区[xxx]民字第—xx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xx年xx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xxxx平方米。市城建局于xx月xx日以市城建字[xxx]xxxx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xxx一户约xxx平方米的住房,但提出的要求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xx年xx月xx日投诉于xxx市xxx区人民法院。xxx市xxx区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以[xxx]民字第xxxx号判决书判处xxx必须于xx年xx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xxx居住,但xxx仍无理取闹。据此,答辩人认为xxx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xxx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xxx]xxx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xxx不能因为要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xxx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xxx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xxx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主xxx。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xxx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xxx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xx米的xxx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计xx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xxx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xxx市xxx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答辩人:

  xx年xx月xx日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7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熊xx诉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于法无据。

  买卖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若出卖人翻悔,出卖人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并赔偿买受人的损失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若买受人翻悔,则出卖人只退还买受人所交给出卖人的贰拾万元整定金,且此协议解除。”

  对于该条该项之约定,答辩人认为至少说明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存在一方翻悔(即违约)的情况,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翻悔的情况下怎么处理,该规定实际上属于违约处理条款,那么,根据意思自治,当一方违约时,该违约条款应当优先适用,另一方也只能选择适用该约定,即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否则违约条款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被答辩人要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全面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根据该条款之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在上述条款中,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如果一方翻悔的,承担违约责任后,合同解除,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均有以承担违约责任为条件来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买受人要求法院判决出卖人强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并且判决强制履行难以执行,因此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三,买卖合同把定金和违约金合并在一起加以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须退还买受人所交的定金并赔偿损失贰拾万元,对于定金,是要求退还而不是要求双倍返还,即退还后赔偿贰拾万元损失即可,通过约定放弃了定金罚则;如果买受人违约,出卖人退还买受人贰拾万元,对于这贰拾万元我们认为就是违约金,因为如果适用定金罚则,则是肆拾万元(即要双倍返还定金)。可见,既然买受人违约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那么出卖人违约也只能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双方之间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大小和程度才是一致的,再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通过明确具体的约定选择了违约金罚则,放弃了定金罚则,无论哪方违约,均承担贰拾万元违约责任。

  二、本案是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并没有违约,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房屋买卖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待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交款时双方同时到xx县信用合作联社将出卖人的该房的抵押权证全部取出)后,出卖人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此房的一切房产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归买受人所有。”该约定说明被答辩人有先付清房款并协助答辩人到银行取出房产权属证明的义务,然后答辩人才有协助被答辩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即被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先,答辩人履行义务在后,现被答辩人未付清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交房和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违约在先,答辩人是合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先履行抗辩权,且被答辩人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法无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日期: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8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上诉人福建xxxx有限公司(下称:xxxx)不服20xx融民初字xxx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一审法院程序错误

  1、关于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的答辩。

  ⑴依据一审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二融消验字97第074号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说明诉争店面所在的xx大厦已由消防部门同意交付使用,不存在违反消防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并未发生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导致转租合同被撤销的情形。

  ⑵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上诉人与xx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上诉人与xxx之间的租赁合同,三份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不相同,三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三者者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本案的租赁合同是承租人xxxx与次承租人xxx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订立的,内容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即使存在合同终止、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本案的审理与否也不影响其他各方当事人据各自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一方主张权利的救济,因此本案无需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无需中止诉讼。

  2、关于被上诉人二xx、被上诉人三xxx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答辩。

  被上诉人二xx、被上诉人三xxx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适用民诉法及民诉法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据《民诉讼法意见》第47条“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在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属于合伙人,具体在本案中的身份即应属于共同原告。作为一审法院有权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追加当事人,无需其他当事人的同意。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二xx、被上诉人三xxx为共同原告无论是在事实上或程序上都是正确的。

  二、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答辩。

  依据20xx年福清市公安消防大队向承租人xxxx发出《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仅仅说明xxxx所承租部分店面的二次消防装修不合格导致其无法投入使用、营业,与诉争店面所在的xx大厦一次消防验收无关也与本案诉争店面能否使用、营业无关。事实上,在合同期内被上诉人的店面一直处于正常营业使用状态,导致本案租赁合同终止,诉争店面无法继续营业使用的根本原因在于房东xxxx对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而且从上诉人xxxx因自营承租店面未通过消防验收与房东xxx产生纠纷至原告被迫停止营业,中间时间有11个月,被告其实是有合理、充裕的时间来告知原告存在的风险,但上诉人从未告知实情即使在被上诉人进行二次装修期间也未告知过风险,在房东xxx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后,上诉人也一直表示其能够尽快解决纠纷,不会对营业有影响。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与上诉人与房东xx签订的租赁合同之间不存在主次合同关系,两份合同独立存在且合法有效。退一步而言,即使上诉人与房东xx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也只能说明上诉人与房东xxxx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上诉人如丧失转租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可依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向上诉人主张权利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况且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xx年9月因上诉人违约而一终止履行,上诉人再主张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效无任何法律及实际意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赔偿的项目,上诉人认为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答辩。

  1、依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xxxx在本案中属于第三人的身份,诉争店面被其停电上锁导致被上诉人无法经营,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由上诉人交纳的各项费用,导致被上诉人停业1个月以上的,被上诉人有权终止合同,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被上诉人有权向上诉人主张装修损失、装修设计损失、广告费损失以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2、关于装修损失及装修设计损失部分。诉中一审法院已委托评估公司对装修损失进行评估,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已说明委估的装修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见《家具装饰施工报价表》,在该份报价表中已明确未包含厨房设备、电器、广告、办公设备、餐具等,事实上对于可移动的桌椅和设备等,被上诉人已在装修损失外另行主张赔偿,并未包含在评估值中。同样装修设计损失也未包含在装修损失范围内,被上诉人有权按实际损失另行向上诉人主张赔偿。

  3、关于广告费用损失及员工宿舍房租损失。

  20xx年8月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重新装修诉争店面,同年9月22日房东xxxx以上诉人未按时交纳租金为为由将诉争店面停电上锁。被上诉人为经营诉争店面租赁员工宿舍,进行广告宣传均系实际、必要的费用开支,为证明该项损失,被上诉人并已提供相应的合同及收费收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广告费用、员工宿舍损失事实充分。

  4、关于违约金。

  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30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上诉人、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除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还应当赔偿其他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无误,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答辩人:

  日期: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9

  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第一,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xxx,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xxx、xxx。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xx年2月26日延长至20xx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xx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20xx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

  日期:

  房屋纠纷答辩状 篇10

  答辩人:

  被答辩人: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出租人)签订房租租赁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年租金的付款时间,此外因为出租人存在以下过错,故答辩人没有缴纳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辩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质上也属于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一种行为。合同约定用途是开办敬老院,出租人承诺提供手续一切证照,但是因出租人证件不齐,建筑设计有缺陷,无法办理消防手续,导致民政部门长期不办理开业登记,甚至取缔答辩人的敬老院,故答辩人无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义务有违约过错,答辩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2、出租方承诺产生债务纠纷由其处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答辩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负债严重,该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进行拍卖公告,随时有转手可能。出租人明显出现了《合同法》68条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故答辩人有权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辩人认为,合同产生逾期付款责任不在答辩人。为了早日办理消防手续,答辩人投入了五十余万资金进行改建。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明知该房屋证照不齐无法办理有关手续,而又(下转反面)故意隐瞒不具备消防审批条件的事实,这一行为属于欺诈。这种情形下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属答辩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约定的租金应作变更。

  由于答辩人已经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购置家具、设备打算长期进行敬老院经营,这种情况下虽然出租方存在隐瞒的事实,但是解除合同将使答辩人损失更为巨大,为了履行合同,答辩人现已通过积极努力办理相关证照,力争近期开展合法经营。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应得到支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答辩人:

  20xx-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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