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房屋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2-10-04 11:20:4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房屋合同纠纷答辩状

  房屋合同纠纷答辩状 1

房屋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

  代理人:****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答辩人:

  二0 年 月 日

  房屋合同纠纷答辩状 2

  答辩人:江某,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青年大街35-30号。

  被答辩人:周某,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林业总场。

  答辩人江某针对被答辩人周某于20**年7月30日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并非有意违反与被答辩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履行,因此答辩人并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定金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年6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

  该合同约定,房款总价671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被答辩人先行支付2万元定金;同年7月1日前再付36万元房款,用以清偿银行按揭;剩余291000元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付清。

  合同签订当日,答辩人确实收到被答辩人两万元定金并开具了相应的收据。但在接下来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

  20**年7月1日,江山市某公司将答辩人起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诉请答辩人向其返还30万元的借款。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借款的情况,而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与答辩人订立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蒋某预先垫付了30万元的红利给答辩人。

  后来,蒋某出尔反尔,将这30万元说成了答辩人向其公司的借款,因此起诉了答辩人。20**年7月2日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标的物进行了保全。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再继续转让。因此,答辩人收到民事裁定书后,不得不中止了合同的履行。

  毕竟如果继续收取被答辩人的第二期房款,但最终却不能及时交付房屋,反而会给被答辩人造成更大的损失。由此可知,答辩人并非有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出现了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障碍。因此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更不应该承担定金责任。但答辩人愿意将先前收取的定金如数奉还。目前,答辩人与江山某公司的案子尚在审理之中,何时结案也不得而知。

  鉴于答辩人目前所处的困窘的经济处境,请求被答辩人撤回起诉,并给答辩人一个付款的宽展期,答辩人将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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