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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篇1】
答辩人:福州台江区XXX有限公司
住址:福州市台江区XXXX一层店面
联系方式: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因林玉诉我单位占用其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对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使用,不是侵占,而是合法租赁。我方与原告与2012年12月1日签订了关于台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租赁合同,此合同经原告确认双方签订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且我方有按时缴纳租金,有建行存款凭条为证。因此,根据租赁合同,现租期未到,我单位是合法使用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铺位不必交还给原告。
2.我单位与原告在2012年12月1日签订租赁合同,而原告于当天就拟好起诉状,明显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滥用诉权的嫌疑。
3.原告请求我单位支付从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2
月1日的对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场地占用费无依据。
首先,原告于2009年6月30进行了关于江区瀛洲街道江滨大道铺位的房屋产权登记,我单位并不知情,仍向福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了租金,有招商银行现金单为证。且原告并没有向原告主张权利,则从2009年到现在已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其次,我方提供裁决书证明福州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了预期交房违约金,由于根据同一案件事实原告不得要求双重赔偿,因此我单位不必支付占用原告店面的场地占用费。
综上所诉,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此致
福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福州台江区XXX有限公司
二零xx年十二月十五号
民事答辩状【篇2】
答辩人:XXXXXX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2345678910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江苏省XX市XX县
因被答辩人诉XXXX公司连带偿还被答辩人材料款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Xxxx已付承包人柴成屯工程款,而且所负的工程款远高于其工程量所需,可以说已经对承包人柴成屯履行付款义务。对于被答辩人与承包人柴成屯之间依口头形式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只在被答辩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被答辩人承担付款义务的人应为承包人柴成屯,而不是作为第三方的晶都集团,由于承包人已经死亡,则合同义务人应为其继承人xxxx不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xxxx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xxxx亦不为承包人柴成屯债务的连带责任人,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xxxx的起诉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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